⑴ 担保人代偿不良贷款能免息吗
担保人想代偿不良贷款能不能免息?你得看人家金融机构容不容许,如果这比贷款拖欠的时间比较长,金融机构想保证他的本金的话是可以的,如果短时间的话,估计人家还是想把利息收回去的。
⑵ 对贷款业务进行稽查审计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审计重点
除通过以上提到的审计思路和内容,核实贷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外,在对商业银行贷款进行审计时,还应从每笔贷款的管理入手,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审计正常贷款获取并审阅其余额积数表时,审计人员应关注重复出现的借款人及相关联的借款人。为完成某些经济指标或出于种种目的,有些商业银行采用借新还旧形式,造成虚假还贷还息现象;有些商业银行通过多次更换借据,将不良贷款从形式上变成正常贷款。
由于商业银行贷款内控制度的制约,商业银行对同一贷款户的贷款受金额的限制。为避开各种限制,有的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采用分次形式发放贷款,或通过借款人的关联企业分户发放贷款。更有甚者为了获取贷款,弄虚作假,利用虚假会计资料,应付银行内控制度的要求,这些做法,不仅违反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且严重影响信贷资产的质量,甚至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审计人员在对正常贷款进行审计时,应高度重视重复出现的借款人和与其相关联的借款人,除获取并审阅其相关法律性文件外,还应采取延伸相关单位,通过对工商、税务、法院、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询问、调查等形式了解情况,取得证据,从而发现正常贷款中存在的风险和违法违纪问题。
(2)重点关注损失贷款的金额、结构以及形成的原因和责任。查清确已流失、无望收回的损失贷款的金额;查清损失贷款造成的应收利息坏账金额。对损失类贷款的审核,要延伸到贷款企业逐笔调查核实。重点核实企业经营状况和还贷能力。要查明损失贷款形成的主要原因,区分银行贷款管理不善责任、银行人员以贷谋私责任、企业经营不善责任、企业故意逃废债责任、政府决策失误责任等不同情况,对损失数额较大的贷款,要追查落实责任人。确保银行内控制度得到完善和改进。
(3)重点关注不良贷款,在查清不良贷款数量的基础上,查清次级、可疑类不良贷款在各行业的分布结构及其所占比重。对形成不良贷款比重较高的行业,尤其是1999年以后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的,通过调查了解和分析,总结其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及盘活信贷资产的有效途径,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4)重点关注票据贴现、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的金额和原因。从台账入手,可采用书面审阅、前后核对、口头查询、延伸审计等多种审计方法,审查票据法定要件和商品交易行为的真实性,揭示其中的违规贴现、骗贷行为。
⑶ 不良贷款的确认办法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
为了完善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监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将本办法转发辖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2部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境内各项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政策性银行和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简称“一逾两呆”)。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章 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
第四条 《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五条 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在逾期贷款项下单独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 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
第七条 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
(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第八条 按第七条规定列入呆滞贷款后,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
第九条 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三)贷款担保有效;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第三章 不良贷款的认定
第十条 不良贷款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应遵循“本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核准、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
(一)本级负责指本级直接经营的贷款,由本级认定并对本级认定的结果负最终责任;
(二)分类认定指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按不同程序分别认定;
(三)超限核准指对超过本级认定权限的要报上级行核准,核准行行长对认定结果负最终责任;
(四)归口管理指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五)检查评价指稽审部门应对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列入正常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三条 对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对呆滞贷款,应在逾期贷款满规定年限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第十四条 对贷款未逾期或逾期贷款未到规定年限需转入呆滞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会同财会部门共同认定,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第十五条 对呆账贷款,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会同财会部门共同认定,报行长办公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账贷款科目。
第四章 不良贷款的统计与分析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统计和上报不良贷款。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统计数字的来源,应以会计部门转入“一逾两呆”会计科目核算的数字为依据。会计报表与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一致。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得高估或低估不良贷款,严禁各级行行长或其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虚报或瞒报不良贷款。
http://www.lawyee.net/Act/Act_Display.asp?RID=41303
⑷ 怎样审计不良贷款余额的真实性
客观分析判断目前中国银行业的信贷资产质量,应当说资产质量是真实的,披露的不良贷款率基本准确。
首先,已披露的不良贷款信息是真实的。银行披露的重要经营数据信息,包括不良贷款等资产质量信息都是经过外部审计师审计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审计师都会要求银行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贷款质量分类进行披露。其中大型银行的外部审计更是由国际知名会计师机构承担的,说明银行所有的经营数据都是透明的。贷款质量分类如有重大不实或虚假,无论是银行还是外部审计师都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尽管可能有少数银行分支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来掩盖其不良贷款,但上级行、监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的监测控制、现场检查以及外部审计,都会对此提出纠正或调整分类。当然也不排除在正常关注类贷款中仍还会有个别事实不良贷款。从总体上看,现在银行披露的不良贷款应当是真实的。
其次,资产保全与风险缓释措施是银行化解风险的重要方式。有人认为现在银行资产质量不实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不少银行的分支机构都在通过借款合同要素的调整、展期、重组甚至借新还旧等方式来掩盖真实的信贷资产质量。
现在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市场环境变了,交易模式变了,必然会使得一部分借款人难以继续履行原先与银行签订的融资合同。银行也会遇到许多新的不确定因素,需要采取各种不同的风险防范、保全、缓释、控制、处置等措施来保持信贷资产质量尽可能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与借款人商议,对原借款合同要素进行调整修改或展期,达成新的双方都可接受的、可执行的合同来缓释风险、保全资产,以适应新的经济运行。这既是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是银行化解信用风险最重要、最常用的方式,完全符合监管等规制的要求,符合国际银行业的惯例。不能把银行这样的风险管理措施,视为掩盖真实信贷资产质量的行为。
事实上,这种借款合同要素的调整修改,就是在经济上行期也普遍存在,只是现在更多了。当然这类操作的基本原则,就是银行要确保风险不扩大或风险可控,不会对未来的信贷资产质量带来更大的压力。例如,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变化,销售进度大大放缓,原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是按以往快速销售的惯性思维来设定的,与房地产市场变化后的销售进度不匹配,导致发生贷款违约的概率大大提高。银行与借款人需重新协商,根据实际的市场销售回款等情况,对原合同中的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一些要素做相应的调整,以使贷款能正常还本付息。针对诸如此类的风险因素,银行通过这样一些资产保全与风险缓释措施,以避免客户出现技术性违约。
再次,有潜在风险的贷款不是实际的不良贷款。近来不断有境外机构及其分析师对中国银行业的资产质量进行分析,认为风险债务或风险贷款率较高,与披露的数据差异较大。这实际上说的是有风险因素或潜在风险的贷款,但时常被人误解为不良贷款。还有人随意放大中国银行业的信贷风险,把一些有潜在风险的贷款认定为不良贷款或称之为坏账贷款,并以此为由对银行披露的不良贷款率提出不实的质疑。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6年4月出版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得出的结论是,中国银行业有风险债务的比例为15.5%。其定义的“风险债务”是指EBITDA利润(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的利润)不足以偿付当年利息的情况。但该报告还统计了样本企业连续两年的风险债务,这一比例就降到了9%,下降了6.5个百分点。显然,有风险因素的贷款不是实际的不良贷款。按此推测,如果统计连续三年,样本企业的风险债务可能会降至更低,这就与银行业披露的数据大体吻合了。这也说明中国银行业的信贷资产质量是真实的。即便一家企业连续多年都有以上债务风险,那也只是提升了违约的概率。只要企业有履约意愿和其他偿债来源,就不一定会发生违约。
从实际情况看,有些潜在风险因素确实会导致贷款劣变为不良,但大部分都不会劣变。据对工商银行的逾期贷款跟踪分析发现,有70%的逾期贷款风险可控,其中有近半是技术性的,逾期时间不足10天。只有大约30%的逾期贷款预期会有损失。如工作做得实一点、细致一点,有相当部分逾期贷款是可以不逾期的,不会有那么大的剪刀差,也会减少一些人的疑问。
可见,有潜在风险因素的贷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透过表象来做些具体的、有深度的解剖分析。但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确实须引起高度关注,稍有不慎,对风险因素、潜在风险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就会有更多的潜在风险转变成现实风险。因此必须要提前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尽可能避免或降低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事实上,这也是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最重要的内容。
最后,正确看待不良贷款的批量转让处置。近年来中国的商业银行通过批量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比例逐步增大,从2013年的10%升至2015年32%。由此也有人认为,银行通过这种批量转让的方式,把不良贷款移出表外,是在掩盖不良贷款。
现金清收、呆账核销是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的最主要的方式,批量转让实际是现金清收和呆账核销两者的结合。批量处置不良贷款也是国际上常见的一种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所以本身不存在掩盖不良贷款的问题。从中国目前的情况分析来看,银行不良贷款的核销、抵债等处置,要受到一定的政策约束和市场环境的限制,有些贷款还会因情况变化多、相互交叉多、涉及的责任人多等因素,难以及时核销,有些抵押物很难处理,这与国际上的同类银行有较大的差异。虽然资产证券化已经启动,但也只是尝试性的,目前市场还很小,且受到流程长、环节多、成本高等方面约束,远不能满足银行对不良贷款处置的需求。债转股也在探索,但需研究的问题可能更多。
商业化批量转让处置不良贷款是一个很好的方式,受到银行业的欢迎。但由于可以参与批量处置的机构很少,批量转让的市场有限,而需求则在不断增大,导致不良资产的价格逐步走低,转让成本增大。有的批量转让包的受偿率已不足贷款面值的10%,有的甚至是基本没受偿。
正是现行的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处置渠道、方式等比较窄,缺乏足够的市场空间、合适的投资者、相应的工具,迫使银行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试图通过创新来寻找新的批量转让处置途径和方式,使不良贷款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处置。
⑸ 银行审计应该关注哪些问题,怎样去审计比较好,有没有
对银行审计中要“盯住”的六个重点:
一、内部控制方面
银行的内部控制是防范金融风险,是保障银行健康运行的前提和保障。审计中应充分了解银行的组织框架、发展战略、公司章程、业务决策规则、流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执行情况,分析审计风险,确定重要性水平。目前审计中发现各银行尽管在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制定了多项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但在执行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有些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有些制度没有严格执行,有些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在贷款程序、风险防控、信息科技等方面问题突出;部分贷款方式、程序不合规,审核程序流于形式;有的商业银行重业务开展轻贷款管理,贷前审查不严、把关不够、贷中检查不认真、贷后检查不到位,导致部分信贷资料不真实、不齐全。如有的贷款一发放就产生欠息情况,有的贷款户提供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有的税票经核实已经作废,有的信贷资料已经提示存在“银票资金严重挪用、资金流紧张、到期银票兑付困难”等风险状况,银行仍然为这些贷款户发放了贷款。
二、信贷资产方面
贷款是银行的一项基本业务,也是银行最重要的资产。审计的目标即审查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包括贷款程序、贷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信用情况、利率合规情况审查,担保贷款还应对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进行核查,其中重点对贷款展期、不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银票垫款进行审查。同时,将贷款业务与表外业务审计相结合,重点关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对其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资金用途进行必要的延伸审计。
近年来的审计情况表明,目前银行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仍然占据银行审计问题的大头,主要问题为:一是未能严格执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部分不良信贷资产没有真实反映,粉饰年度财务报表。如通过办理贷款展期、“贷新还旧”、贷款重组等手段,转化逾期贷款,掩饰不良贷款。有的贷款公司已走破产清理的司法程序,已形成潜在损失;二是改变贷款用途,如将贷款转定期存款,贷款转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有的贷款人通过多次转账等手段,改变贷款用途,用于房地产行业、股权投资、归还银票垫款或是购买理财产品等;三是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或商业承兑汇票,手段多为企业向银行贴现后将资金通过转到其关联企业账户,最终回流到出票人的存款账户,达到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的目的;四是违规发放贷款,部分借款人、担保人关系关联,有的担保人贷款已经逾期,根本不具备担保条件;有的审前调查不尽职,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五是部分银行将信贷资金业务转化为同业金融资产业务,规避监管机构对信贷规模的监控。
三、资金业务和中间业务方面
随着国内金融市场日益完善,各类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银行的资金业务逐步成为其利润增长的重要通道。银行资金业务具有涉及产品类别多、更新快、环节过程复杂、交易手段灵活等特点,给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也带来更多新的挑战。其业务主要包括:同业间存放和拆借、投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流动性管理、利率管理等。审计的目标是检查各类资金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资金管理风险性,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授权规定。重点对主要账户、敏感业务、异常事项等重大项目进行详细审计,包括现金业务、同业往来业务、主要融通业务、理财业务等。
审计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与他行达成协议,通过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资产交易,达到做大年末资产和负债规模;通过购买信托受益权、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模式发放贷款,规避国家信贷规模控制,且有的贷款改变用途。理财业务方面,利用银行贷款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未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理财收入核算不实;部分银行在未取得债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开展同业机构理财、公司理财业务;部分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没有明确对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风险披露透明度不高;有的理财产品未与投资资产一一对应等问题。
四、投资业务方面
银行投资业务包括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审计目标是对其业务流程即投资决策过程、执行过程、业务核算、管理等环节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查。重点审查投资业务批准程序,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风险控制与投资收益的匹配性,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反映的主要问题有:因历史原因部分银行以前年度的股权投资、拆借资金难以收回,长期挂账,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因企业改制等原因,有的银行固定资产有账无实;违反市场公允原则,向股东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信用贷款;有的投资开发项目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等。
五、信息科技方面
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是与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的高度融合,金融行业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及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国家财产安全、经营目标的真实反映,因此如何促进银行业加强信息系统安全控制,防范信息技术漏洞带来的风险,保证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日渐成为审计监督的关注重点。审计目标:一是了解信息系统的业务流程控制、信息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维护情况;二是了解数据输入、输出及数据处理情况,检查信息系统的安全控制。商业银行的主要子系统包括:核心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资金管理系统、信用卡发卡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管理会计系统等。
反映的主要问题有:核心业务系统中部分信息与财务管理系统信息不匹配,摘要字段表述设计有误;信贷管理系统中五级分类查询结果表与信贷流水表中对部分贷款的形态认定在同一时点不能统一;新旧核心业务信息系统的对接不严密,在新系统上线当日全部贷款均重复记入两次等问题;个别银行软件开发公司员工利用征信审批系统的漏洞,非法操作,擅自违规为客户开立信用卡,造成逾期透支;有的银行仅在异地建立数据备份,尚未建立应用级灾备等。
六、财务管理及财务收支方面
财务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银行审计的重要部分,审计目标即检查银行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重点:一是其审计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了金融机构发生的主要经济事项;二是各项收入、支出及成本核算是否按照财务准则的要求;三是风险与效益、成本与收益是否匹配。主要审计问题表现为:一是少计收入或应转未转营业外收入;二是多计或少计费用和支出,如信用卡透支余额未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划分,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三是在费用中列支福利性支出,如在“公杂费”、“业务管理费”、“宣传费”中列支各种名目的节假日福利,为促销业务答谢客户购买的购物卡等;四是违规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五是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超标准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六是财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
⑹ 关于银行贷款审计问题
贷款审计报告
根据《关于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进行现场检查的通知》要求,我们检查组于2009年6月11日――-7月6日对所辖的支行机构进行了抽查,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某支行人民币贷款547亿元,不良贷款总额上升明显,由2005年的525亿元上升到2004年的644亿元,升幅为23%。
(二)存在的问题
1、贷款制度执行不严
(1)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严
如某支行对某开发公司2005年发放了500万元的贷款属借新还旧,贷款实际上在2004年以前已发放。
1、“借新还旧”很普遍,这主要与考核硬指标有关
2、信贷员的道德风险
3、支行对于“借新还旧”贷款的潜在风险认识不足、贷后管理不到位、考核机制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借新还旧”贷款频繁出现。
4、使用“借新还旧”贷款方式的政策约束较贷款“展期”宽松,“借新还旧”贷款也就成了信用社转化不良贷款、保全信贷资产的一个手段,甚至作为巩固和发展客户的绝招。
(2)、无效抵押和担保无效
1、
该支行给10户企业贷款,金额39000万元属于无效抵押贷款,贷给47户,金额199000万元的款项为无效担保贷款
第一,共有财产,单方授权抵押。
第二,抵押物不足,抬价凑数。
第三,跨系统存单,无通融协作规定。
第四,多头(次)抵押。
第五,凭印、证件支取的存单(折)作抵押物,处理时处于被动
第六,第三者所有的抵押物,无授权证明书。
第七,借款逾期,贷方处理抵押物不及时。
(3)保证贷款风险大
某支行对地产公司发放的1.7亿元的保证贷款风险较大,一是借款人目前财务状况差,
处于亏损,二是发放的贷款为短期贷款,但实际上投入了回收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而且担保人财务状况不理想
2、
审贷分离制度未按要求执行。
某分行贷款审查和发放未分设两个部门。一般来说贷款业务的流程是首先由客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然后通过各项审查、提供各种担保,最后才签订贷款协议及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在这其中审查和发放是相互制约、是抵御贷款风险重要措施。该支行的行为会导致支行在没有充分审查时就发放贷款(人员风险)引起贷款贷款的还款风险增加。
3、
长期贷款转为短期贷款
某支行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发放短期贷款4000万元,期限1年,但实际上,该笔贷款是对一个开发时间长达8-10年的项目发放的首期贷款。
将长期贷款转为短期贷款,因为长期贷款有于其期限长,风险比短期贷款要大,相应地形成不良贷款的机会也会相应地比短期贷款的大,这就成为了支行用以降低不良贷款的一个手段。
(三)意见及建议
一、要加强信贷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信贷员岗位责任制度。对信贷员实行严格的工作质量考核奖优惩劣。对因主观、人为违规造成的资金损失,信贷员要按比例赔偿
二、加强管理,从切实防范信贷资金风险的角度减少“借新还旧”的贷款增量
三、规范操作,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尽快分立贷款相关的审查和发放部门。
四、完善抵押贷款手续制度,确保抵押贷款合法性
五、尽快推行统一授信制度,建立起对风险决策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上级行授信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发放贷款,坚决杜绝超权限、以贷收息等违规行为。
xx审计组
⑺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我的担保人有不良贷款记录,会不会审核不通过 如果是,我该如何处理
办理公积金贷款,原则上是不需要担保人的,只要你及你的共同还款人(如有的话)的条件符合要求,有你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的,不会影响你的申请的。
⑻ 担保公司贷款流程
⑼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商业银行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制定不良贷款监测与检查的内控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不良贷款认定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良贷款认定情况由其上级行负责监督检查。检查可以采取抽查或全面检查的方式,通过审计和评估对其不良贷款真实程度予以判断。
第二十三条对不良贷款认定情况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良贷款认定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不良贷款数字的行为,是否存在越权或滥用职权干预不良贷款认定工作的行为;
(二)不良贷款是否真实,统计报表与会计报表数字及检查结果是否一致。
第二十四条按照统计报表与实际检查结果的差异,可将不良贷款真实程度划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统计报表数字与检查数字相差2个百分点(含)以下,为基本真实;
(二)统计报表数字与检查数字相差2—5个百分点(含)以下,为不够真实;
(三)统计报表数字与检查数字相差5个百分点以上,为严重失真。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不良贷款的检查结果,对贷款质量不真实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相关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严重失真的应予以撤职。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各级行行长、主管信贷经营、信贷风险管理和审计的副行长离任前,上级行负责离任审计的部门应对其任职期间辖区内的资产质量状况进行离任审计,以明确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各级行行长、主管信贷经营、信贷风险管理和审计的副行长经审计离任后,在以后年度发现其任职期间存在不良贷款不真实情况的,商业银行上级行应及时追溯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追溯负责离任审计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