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是怎样
(1)贷款额度: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额度分别根据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综合还款能力和经营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70%。
(2)贷款期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年。
(3)贷款利率:农村信用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规定浮动幅度的利率政策,根据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确定,具体优惠幅度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经营项目超出其所属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的,不享受规定的优惠利率。
(4)担保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采取保证、抵押或质押的担保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采取“农户联保+互助金担保”、“农户联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农户联保+互助金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
B. 我老公3013年在农村合作社贷款了5万元,是我父亲做的担保,我做为老婆也在上面签字了,,现在我要和
离婚债权债务是可以协议的,你可以告他。包括利息也可以对半。你负责你的一半。而你的一半可以先把家里你付钱买的东西变卖来还。这些东西都可协商的。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就只能硬判了。
C.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担保货款被起诉,可以注消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农民服务的,既为农民担保货款被起诉,就要勇于承担责任,不能用注消的方式来逃避责任。
D. 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人被起诉的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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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担保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采取保证、抵押或质押的担保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采取“农户联保+互助金担保”、“农户联保+农民展业合作社担保”、“农户联保+互助金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
F.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第三方担保的贷款还不上怎么办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如果有第三方担保,合作社还不上来,就去找担保方呗。
G. 农村经济合作社,能否为企业贷款做担保
这个就有点灵活了,一般来说不可以,因为合作社的店面应该是共同出资的吧,有N个出资人,归属难以认定,但从目前支持三农发展的角度出发,银行是应该积极发挥作用,支持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的,关键是看银行能不能控制这个风险,商业银行管理严格,地方性金融机构(信用社,村镇银行等)相对宽松,建议到地方性金融机构试试。
H. 农村合作社贷款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该怎么办
担保人可以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担保法》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对于追偿权实现的程序及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2、43条均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只要保证人实际清偿额在主债权范围内,保证人便有权请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不管保证人是以何种有偿方式履行的,主债务人只能根据保证人的请求履行义务。因为保证人的行为已导致主债务的消灭,主债务人仅能视主债务消灭的结果而确定义务的承担。对于实行的途径,一是如在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可直接申请执行。二是如未明确的,则必须另行提起诉讼。基于以下两点考虑对保证人的追偿权应加以必要的限制。一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的现象,从而损害主债务人的利益。依现行做法,只要保证人向债权人在主债权范围内履行了债务,那主债务就必须无条件地向保证人履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了以物抵款的解决方案并履行完毕,使保证人原来并不值钱的货物价格倍增。当保证人就此向主债务人追偿时,主债务人只能怀疑有可能串通,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二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为以物抵款,但当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时却坚持主债务人必须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主债务人却没有选择的余地。这样,明显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
I. 合作社贷款也需要担保人吗
嗯嗯,一般都是需要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