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抵押案例分析。
1,抵押债权优于一般债权,同是抵押债权按时间先后清偿,因此,设定了抵押债权的房屋出卖后应先清偿银行的10万,再还B的4万,A的欠款用其他财产清偿。但要注意出卖时各个债权是否到期。
2.无效,该房不属于李某,李某没权利设定抵押权。
3.应用4万偿还给B,银行债务没有到期不需偿还,但由于抵押物不存在了,应与银行重新约定其他抵押物用于担保。
B. 房产抵押贷款成功案例
我是来自苏州的朋友,对于房产抵押贷款有自己的经历。
首先,你要有了房子,不管是全款还是分期按揭的,都可以贷到款。
也许有的人认为很多机构都会存在抵押现象,可是不抵押也是可以做到的。
苏州同城贷贷款有无抵押信用贷款,只要有房,在还房贷就可以贷款。
手续也很简单
我去办过这样的贷款,手续就是那么 简单。
首先要有身份证以及中行借记卡,然后就是房产证
基本上额度在20万以下,而且申请也很简单,基本上审核后,两天左右就可以拿到了。
C. 房地产法案例分析 房屋抵押 急用
1、A与B的抵押合同于1月1日抵押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A与C抵押合同于4月1日抵押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房屋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
2、从拍卖所得85万元取50万元充抵B银行货款,剩余35万元返还给A,C银行未办理抵押登记不能主张抵押权。
3、E可以要求B搬离房屋。先抵后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先抵押后租赁时B已不能要求房屋拍受人E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4、该损失应由A承担,A在将已抵押财产出租时,就应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事实,未告知D该房屋已抵押,应承担相应责任。
D. 合同法案例分析 担保抵押案例
案例: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
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
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抵押权的从属性
解答:
1.抵押权并未成立。《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2.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化肥厂明知主合同有问题仍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E. 夫妻共有的房子怎么做抵押贷款
这倒没什么的啦。只是提供两个人的资料和申请时一起签名就可以了。不懂你再私我
F. 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二款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
不动产所有人以其不动产设置抵押权需与抵押权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予以登记,抵押合同自此生效,获得抵押权。对于财产共同共有人来说,对于财产的处分需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抵押合同的设立在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时未生效,抵押权人不得依抵押合同获得抵押权。不过,由于抵押权属物权范畴,物权的获得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G. 关于担保法方面的案例分析!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丙在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为76.7万元远远大于主债权56万元,因此,根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保证人丙只能在主债权的范围内对债务人甲、乙行使追偿权。
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从执行中多获得的不当得利,丙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对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合理的执法行为,丙可以要求依据国家赔偿法进行相应的赔偿。
甲乙并未从丙的超额清偿中获取不当利益,而且对于丙的执行损失,甲乙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论是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法理推导,都不能要求甲乙以强制执行单据所显示数额赔偿,只能要求甲乙根据贷款合同实际应承担的主债务和利息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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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1735.htm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www.xici.net/b704937/d44498125.htm
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H.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案例】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而向王先生借钱,并答应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为抵押,该房子市值约70万元。于是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并订立抵押协议,借给李某4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20%,一年后归还本息,并以李某的房产作为抵押。
李某将其房产证拿来交给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到某公证处办理房产抵押的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先生要求李某还钱,但李
某还不出钱,后该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问,当时借款时李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公证,王先生对该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分析】王先生对李先生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虽办理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没有取得他项权证,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抵押
合同才生效,未经登记,抵押权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门,而不是公证机关。
因此,虽然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但是王先生对李某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尚未生效,王先生对该抵押房屋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I. 同一债权的双重担保。。帮我分析一下这个案例吧~高分!!
1. 保证人安溪宾馆与抵押人王升记、柯碧华,三人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王升记、柯碧华仅以提供的房屋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安溪宾馆以其所有财产为限承担担保责任。
任何一方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对超出自己应承担范围的责任,有权向另外两方追偿。
2. 不构成侵权。连带保证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双方已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银行有此权利。
3. 抵押人王升记、柯碧华以提供的房屋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具体承担的数额应根据债权人的主张。请问起诉状中,本诉原告是怎么主张的? (最终的责任承担上,原则上由三方担保人均分。)
相关法律条文:
1.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第三人担保之间为连带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2. 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不须诉讼方式。双方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银行划款未侵权。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抵押人仅以抵押物为限承担担保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一条规定: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