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父亲向银行贷款还不上,无担保人,儿子需要还吗
父亲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儿子是否需要履行偿还义务,大体分两种情况:
1、父亲欠银行贷款,儿子不承担还款义务。“父债子还”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儿子无需为父亲承担还款义务。
2、如果是因为父亲去世,儿子继承有财产的,应当在财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如放弃继承,则不承担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贰』 银行贷款担保人子女会受牵连吗
一般不会,但是如果银行拿出你朋友继承其父亲的财产的证据,就存在这种可能性。
『叁』 为什么父亲做担保人要看儿子平常的流水账
只是看你平时都怎么做的 也是对你负责任 他看你流水账也是看有没有必要给你做担保人只是看你平时都怎么做的 也是对你负责任 他看你流水账也是看有没有必要给你做担保人
『肆』 儿子用父亲房产抵押贷款,担保人是其父亲,现贷款(儿子)人无力偿还,银行会如何处理
儿子用父亲房产抵押贷款,担保人是其父亲。则父亲是担保人,银行是债
权人和担保权人,儿子是债务人。这形成了抵押担保关系。
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债权人银行可以依法向抵押登记机构所在地法院申请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房屋),银行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物权法》
第196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解释》 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第195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 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伍』 父亲向银行贷款还不上,无担保人,儿子需要还吗
现在流行的一段话,不知道你是否看过父亲向银行借钱还不上的时候,无需证明你是他儿子才能还款。如果父亲的钱存在银行里,儿子想要取钱就必须证明。儿子是儿子。
『陆』 父亲向银行贷款儿子能做担保人吗
看情况是否能做担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所以,从上述可以得知,如果儿子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有固定资产,就可以作担保人;如果儿子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就不能作为担保人。
(6)银行贷款担保人父亲儿子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