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和妻子正在闹离婚,前天我妻子忽然说要替别人当贷款担保人,要我的身份证及结婚证
当然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担保了
担保可以一人担保,也可以两人担保
但是你只要签了这些文件,离婚以后,假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你就要承担一半的债务
⑵ 帮朋友贷款,必须要夫妻双方签字,我做担保,我老婆不同意没去签字.
你帮朋友担保贷款,朋友还不上了,银行肯定要找你还。
如果你不还,银行就会通过法律途径向你追讨。
以后不要再帮别人担保贷款了,这个风险太大!
⑶ 老婆在银行给别人做过担保人贷款未还情,我还可以在给朋友做担保吗
应该没问题,首先你老婆给你做担保人但是对方在还款,并不是说你老婆给别人担保对方却没有还款,如果没还那么对你给别人做担保肯定有一定影响的,在还就没问题
⑷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别人担保贷款贷款人无能力偿还,会不会执行妻子财
妻子的个人财产不会被执行,婚内财产可能会被执行。
⑸ 妻子能给丈夫做银行贷款担保人吗
哪些人不能成为贷款担保人
1、夫妻双方不能为他人担保;
2、贷款地以外户籍的人士不能为他人担保;
3、自己生活无法自拟,无收入来源者,不具备替他人还本付息能力的人不能为别人担保;
4、离休人员不成为担保人;
5、其他原因审核不通过的。
⑹ 结婚后夫妻一方给别人做担保贷款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妻子的担保就等于你俩共同担保,对担保的贷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建议:既然已经无法改变,那只有勇敢地面对了。不就是个担保,你肯定你妻子的弟弟肯定无能力偿还贷款?况且她弟弟还有房子嘛。不必多愁!和气生财,贷款迟早肯定能还清。
⑺ 妻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别人担保贷款,
婚后的积累的家庭财产是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
丈夫是家庭财产的所有权人之一,妻子在一方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所有债务,属于妻子的个人行为,丈夫没有承担这种债务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⑻ 妻子能给丈夫做银行贷款担保人吗
可以作为担保人。
担保人在法律上指保证人。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为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向银行借款,自己是债务人,要求妻子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妻子是保证人。夫妻关系的身份不影响妻子作为保证人。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8条、第9条分别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所以,只要是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清偿能力的公民在法律上均允许作为保证人。
配偶一方以保证人身份签字,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仅是该条款列出的能够认定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两种具体形式,现实情形纷繁复杂,法条不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穷尽列举,譬如还有委托签字、授意借款等形式,都可以认定为具有共同借款意思。
如果配偶在另一方出具的借条上签字,但并没有以“见证人”、“在场人”、“证明人”等身份作出明确排斥共同负担的表意,相反其明确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的行为,既表示其知晓借款事宜,又表达了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因此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⑼ 老婆为别人贷款做担保,老公是否存在连带责任
因为夫妻的财产是共有的,夫妻一方承担的经济责任也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由此,老婆对外担保实际上是用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对外担保,担保如出现经济责任,老公当然也有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