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一物之上有数个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的顺序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第七十七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第七十八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2.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按什么顺序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如果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动产不仅可以设定质押,还可以设定抵押。但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成立的要件和效力并不相同。
动产抵押无需交付即可设定,办理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动产质押交付完成才能设定,是否登记对于质押的效力不生影响。
因此,债权人在选择动产作为担保物时,应当综合考量抵押和质押的优势和劣势。动产抵押在未登记的情形下,没有相应的权利外观,故对于抵押权人而言风险较大。所以,建议抵押权人在接受动产抵押时,务必办理抵押登记,以防不测。
(2)担保贷款中物权受偿顺序扩展阅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平等清偿。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动产抵押办理登记不仅可以取得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法律效果,而且还可以取得保全权利顺位的作用。即动产抵押登记可以取得绝对对抗质押权的法律效力,也可以取得对抗后位抵押权人的法律效果。因此,动产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意义重大。
在进行大型的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成批原材料)交易(买卖、设定质押)时,不仅要考虑交易的标的物是否为对方当事人所有或占有,更要考虑动产上是否可能存在已登记的抵押权或者已经被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因此,建议在进行大型动产交易时,应当对动产的权属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以防交易发生不测。
3. 物权法:不同担保物权的实现的先后顺序
物权法规定了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4. 民间借贷案件中执行受偿顺序
1、存在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优先,以拍卖、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担保物权担保债务
2、不存在担保物权的,有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会优先
3、都不存在的,一般按照判决先后顺序清偿
4、上述两点不绝对,只是通行做法,且违背债的平等性原则,故而,实践中,民事诉讼有参与分配的规则,取得金钱可执行债权,可以参与分配他人已申请查封的标的。如果资不抵债,没有查封、扣押、冻结的,就涉及到破产程序了。
5. 均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受偿的先后顺序
关于质权与抵押权竞存的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出质人和质权人串通改变设质时间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这种考虑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以牺牲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为代价,对此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救济,如以恶意串通为由宣告双方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双方的变更行为等。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6. 海商法船舶担保物权顺序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担保的债权的受偿顺序上,从先到后依次是: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船舶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无须登记。
7. 担保物权中的优先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三种担保物权都存在,那么最有可能是留置权优先,因为留置权基于对担保物的直接占有,不管是与抵押还是质押竟合时都是留置权优先.
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又质押,所以质押权不能对抗抵押权.而留置权,理由同上,最优先.所以,这个车辆的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是:先留置权,后抵押权最后才是质押权.
8. 担保法中物权受偿顺序
在生活当中,我们经常会进行抵押贷款,这时候就关系到担保物权的问题了。担保物权分为几个部分,每一个部分里的优先权都是不一样的。那么担保法中物权受偿顺序又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让小编给您科普一下吧。
一、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哪些
物权法规定了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
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
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2、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
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二、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同一物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只有顺序在先的债权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
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其次,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
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时,如果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担保物来满足,以免债权人在对非债务人的第三人担保物权之后,第三人再对债务人进行追偿。
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如果被放弃的担保物价值较大,与债权额相等或者大于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免除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物的不足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减轻承担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的担保物的价值的计算,应当以担保物的市场价为准,而不是担保物的预设价值。
如果债权人放弃的是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那么,另外的担保人不能要求减免担保责任。这是因为债务人是真正负债人,其他担保人是或有负债人,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等于放弃了对真正负债人的追偿而将责任转嫁,有违诚实信用。
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留置权是处于第一位的,第二是质权,第三才是抵押权。如果我们在偿还中,所需偿还的物件承担了多个债权,,应该偿还顺序在先的债权。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担保法解释一
担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