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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担保贷款没还

发布时间:2021-10-10 09:09:19

⑴ 我给别人担保贷款了,现在他不还怎么办

1、首先你需要确认你妈签订的担保协议上面写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如果是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话,如果借款人还不起,那么担保人还;

如果是一般保证,你拥有先诉抗辩权,在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合同上面没有约定的,按照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在你承担保证责任后,你可以向你妈的朋友追偿

3、建议你做两手准备;一是如果对方向法院起诉,找法院朋友松通一下关系,争取舒缓一下诉讼时限,拖个一年半载;另外是和债权人提前协商一下,全力配合,争取将借款人找到,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了,还是要你母亲承担责任。

4,你最好联系债权人现在尽量控制借款人资产,免得被转移。

(1)人社局担保贷款没还扩展阅读

小张和小李是朋友,小李因做生意周转向小王借钱30万,小王要求小李提供担保,小李找到小张,想帮忙共度难关。小张碍于情面同意了,于是三方签署了一个简单的协议,约定小王借给小李30万元,为期一年,小张提供担保。

后来一年期限届满,小王催促小李还钱,小李三番两次推托不过,竟然不知所终;小王遂将小张直接告上法庭。小张非常不解,问其如何处理?

林子俊律师表示,小张的困境产生的原因是其不理解我国法律规定的两种保证方式: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该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通俗而言,一般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情况下才能向担保人主张;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则有权选择向债务人或担保人主张债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故本案中小张对小李欠小王的30万元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小王依法有权选择小李或者小张作为被告。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小张代小李偿还款项的,事后可以再向小李追索。

本案提示我们,在进行各项民商事行为时要充分了解风险,不能仅凭口说,尽可能地要将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转化为文字,有必要时应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避免招致风险。

⑵ 公务员因帮他人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政府命令财政局停发担保人工资合理吗

合理的,这是有相关文件规定的,你只能选择还款或辞职。

⑶ 农村信用社贷款人和担保都无力偿还,结果会怎么样

贷款机构会依法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到期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约定,贷款行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人社局担保贷款没还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先予执行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复议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⑷ 公务员给别人担保贷款,贷款人到期没还,公务员要负担什么责任

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对担保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若贷款人到期没还款,则担保人具有连带责任。

以下是担保贷款的相关介绍:

担保贷款是以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为条件发放的贷款。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有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担保文件,当借款人不能履约归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物的担保,是以特定的实物或某种权利作为担保,一旦借款人不能履约,银行可通过行使对该担保物的权利来保证债权不受损失。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担保贷款就是根据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约定用借款人的财产或第三人财产为贷款保障,并在必要时由第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一种贷款。

以上资料参考网络——担保贷款

⑸ 信用社贷款,不还会有什么后果担保人会不会被拉入黑名单。

如果你久拖不还,银行先发一个催收还贷通知,通知期限一到,你依然没还,这时银行会给担保人发一个还贷通知,在这期限,担保人和你都没有还,银行会起诉的,这时你为第一被告,担保人为第二被告。

善意地提醒你一下,当你和担保人接到起诉通知后,这期间千万不要转移任何财产(包括现金),也不要大量挥霍现金。当然你和担保人都有足够偿还的情况下可以做那些事情,如果没有,那么千万不要做,否则你和担保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你尽量把此款还了,否则面临很多事情,比如,你不能坐飞机、不能住星级酒店、夜总汇、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不能买贵重东西(包括衣服、裤子、袜子、帽子、内衣内裤);不能参加各种需要送礼金礼品的晏席等等;更可怕的事就是基本限制了你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你的范围必须是在你现在居住的城市,如果你要出行,你得提前向法院报告……总之一切都很痛苦。

如果你还的款不够银行的贷款,那么担保人接着偿还,如果你和担保人都无法偿还,这时法院会清算你和担保人的财产,拍卖后的钱继续还贷。如果都还不够,这时法院会让你和担保人共同定一个还款计划,也就是说你和担保人现在每月都会向银行缴纳一笔贷款,直至还清为止。

特别提醒:从此以后,你和担保人的信誉度降成了永远贷不了款了。另::你们的配偶、子女将会受到牵连,比如以后他们需要个人信用贷款这种,那么此贷款品种永远地与你和担保人的家庭说再见了。

朋友及时还贷,有了信誉度,比什么都强,特别是在第二次,第三次贷款时,不但额度可以加大,而且期限还可以延长,不要为了一时之念毁了终身。

祝生活愉快!!

⑹ 公务员因帮他人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政府未经法院审理,直接命令财政局停发担保人工资合理吗

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不合理的,政府要求这样做也是可以的,毕竟你是公务员,受政府管理

⑺ 为别人担保贷款没还会怎样不良信用记录会消除吗

一、为别人担保贷款对方没还,担保人会受到以下的影响:

1、被控告

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担保人。

2、被宣判破产

如债务超逾RMB30,000,担保人可能被宣判破产。

3、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为有多名担保人,担保人就感到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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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⑻ 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不还后果和责任

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贷款拒不还款,贷款方可以对借款人的欠债行为进行起诉,要求其偿还欠款,在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的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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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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