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行抵押贷款抵押物和贷款额不符算不算诈骗
看情况。银行的东西是表面合规。
如果抵押物价值存在造假,是评估公司单方面高评了,责任在评估公司。
如果是抵押人作假,那就算作诈骗套贷。
如果抵押物价值在评估过程中没造假,相关手续流程符合该贷款产品规定,那是系统性风险,仅仅是普通的违约。
如果抵押物价值在评估过程中没造假,做贷款的过程中信贷员和审批人员违反产品规定违规操作,责任当然算在他们自己头上。
如果抵押物价值存在造假,银行工作人员也存在违规,肯定是把责任推给对方,嗯嗯。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世情复杂,无法一概而论
你不给分么?
㈡ 抵押贷款金额与抵押物价值有什么关系
非常有关系,抵押物值多少就贷款多少,还不起就会申请没收抵押物
㈢ 抵押贷款时抵押物贬值,如果抵押物我不想要了,除了抵押物之外我还要承担经济
不用好,抵押贷款
就是用你的抵押物做抵押,
如不按期还款,就有权处理你的物品,
但无权在向你要钱
㈣ 抵押物价值如何确定
一、如何确定抵押时间
如何确定抵押贷款时间长短,就抵押贷款方式而言,传统抵押权在设立时,所担保的债权是已经确定的,属时点上的贷款债权。最高额抵押担保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属时期上的贷款债权。怎样确定最高额抵押中“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时间长短。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有的信贷员与客户一约定就是3-4年,似乎一劳永逸,时间的确定根据客户提供的抵押物属性而定。
一般而言抵押物系动产,因其价值变化大而宜约定一年;抵押物是不动产,因其价值变动小宜约定二年;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按其价值构成比例加权平均测算,同时,在实际操作中,抵押人一般都是借款,且借款人在继续经营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把贷款还清的,因此对一般企业抵押贷款可以使用最高额抵押,就是将抵押人的资产一次性办理抵押,或期限长一点,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确定的抵押资产值签订抵押合同,并以不超过抵押值为尺度,作为借款的最高额抵押贷款限额,在最高额贷款限额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由抵押人担保,不再逐笔办理抵押贷款。
二、如何确定抵押物的价值
对动产抵押标的物,有的国家法律规定,须转移占有,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转移标的物占有。鉴于我国目前没作明确的法律规定,应从有利于银行贷款安全,又不妨碍客户生产实际而定。象机动车辆等在使用过程中,有报废的可能,宜转移占有,企业生产设备等,若闲置会造成浪费和损失,由不宜转移标的物占有。不动产作抵押,如土地,房屋等除应注意其实际价值,易售性,实用性以及抵押权等问题外,最重要的是必须完成依法登记过户手续,好能取得所有权。最高额抵押价值的确定适用于传统抵押价值的测定方法,但要注意抵押物的价值一定委托信誉卓著的有权评估机构评估。
虽然目前抵押资产评估不是法定必经程序,但最高额抵押因为约定时间长,金额大,自行测定可能会给信贷资产造成极大的风险,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对评估价值无争议的情况下,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依据抵押值的70%确定最高抵押贷款余额控制数。
㈤ 我用抵押物贷款,还款时抵押物贬值了,不够还款额,这样会怎么样银行该怎么办
能还清还是还了吧,留着不良信用记录总是不好。银行在认为你没能力还清时会拍卖抵押物。到底还欠的钱会怎么办就不清楚了。
㈥ 抵押物贬值由谁担责
抵押品价值衰减过程中银行贷款面临的风险如下:
1、抵押品价值高估风险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抵押品价值高估的情况比较普遍。银行据此发放的贷款,抵押品价值无法全额覆盖银行债权,抵押品从贷款发放时就不足值,给贷款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而抵押品价值高估的原因主要来自借款人、评估机构以及银行自身。
首先是借款人。借款人希望降低违约成本和增加贷款数额,有虚增抵押品价值的强烈动机。
其次,是评估机构。银行贷款抵押品的价值评估是目前国内评估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甚至是部分评估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但从我国价值评估行业现状来看,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1)价值评估管理体制不顺。作为行业监管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对抵押品价值高估等评估机构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没有落到实处,客观上助长了评估机构的违规执业。
(2)评估理论不够完善。我国价值评估的理论体系还处于不完善的状态。指导评估机构从事具体评估实务的理论体系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对评估实务的指导性还不够强,就评估的价值类型分析,目前贷款抵押品评估所依据的主要是市场价值类型,但从保障银行债权的角度来考虑,采用清算价值类型似更为可靠。
(3)部分评估机构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低下。目前的价值评估市场上,评估机构供过于求,行业竞争激烈,需求方挑选评估机构的余地很大,导致由需求方主导评估市场并充当价值操纵的主要角色。这样,在行业监管和处罚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往往会迁就委托方(借款人)高估抵押品价值的要求,提供违背职业道德的服务。此外,由于一部分评估机构的执业水平较低,对一些价值大、情况复杂的抵押品,采用了不恰当的评估方法,从而大大影响了抵押品评估价值的准确性。
(4)评估实务所需信息不透明。国内主要的贷款抵押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和机器设备等,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为例,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是评定其价值的一种主要且有效的方法,但在很多地区,评估所需的基准地价信息不全面,基准地价更新慢、难以适应市场的变化。部分地方政府封锁应当公布的地价信息,土地交易信息不公开的现象在全国还比较普遍。
再次是银行自身。一方面,目前商业银行所承担的开拓市场的压力普遍较重,由于绩效的显性与风险的隐性,银行特别是基层行出于信贷扩张的动机往往会忽略抵押品价值高估所隐含的风险,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对影响抵押品价值的重要因素故意隐瞒不报,以便通过上级行对贷款的审查审批。另一方面,目前国内银行大多尚未建立有效的抵押品价值管理制度,导致评估报告中的一些重要的错误信息或重大遗漏没有得到识别,被动地接受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从而导致在贷款发放时留下了许多风险隐患
㈦ 抵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请问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抵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就是说你拿来做抵押的抵押物,比如你名下的房产,评估价值是100万元,但银行最多只贷给你70万元,这是银行减少或者回避风险的一项措施。
㈧ 第三方抵押贷款处置抵押物后,不足偿还部份可否处置抵押人的其他财产
第三方抵押贷款处置抵押物后,不足偿还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可以由抵押人的其他财产偿还。
根据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补充明确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以及根据该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㈨ 贷款抵押物贬值,补缴差额款项,算提前还款吗
不属于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是指借款方在还款期未到之前即先行偿还贷款的行为。
若是借贷者提前还款需要注意:
1、银行允许的提前还贷时间不同;
2、大部分银行要求还贷满一年之后可以申请提前还款,部分银行能随时提前还贷,在提前还款时要注意贷款行的还贷时间;
3、一般房贷的贷款年限在10年以上,在这个周期里银行调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处在降息通道中,显然是越快调整越划算;
4、不管是提前还款还是按合同还完贷款的,还完贷款后一定要办理撤销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