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认定金融机构“贷新还旧”时抵押权的设立时间
查银行流水确定还款周期,查贷款合同,如果抵押时间与还款日接近大可以确定了
『贰』 贷款实现抵押权标的额如何确定
贷款实现抵押权的额度,是根据还款当天为止,而计算出的本息合计,多退少补。
『叁』 委托贷款中抵押权如何设定
委托贷款业务中主要有以下合同关系:1、款项出借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合同;2、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存在,由借款人与银行签订,故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是抵押给银行。
『肆』 商品房按揭为什么采用所有权保留,而是设立抵押权
商品房按揭的基本特征就是购房人在首付款后,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由银行提供贷款付清剩余房款的一种购房方式。在这一购房过程中,开发商实际上已经收到了全部房款,当然不能再约定所有权保留。购房人用银行贷款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而为担保该贷款债权能够得到清偿,银行当然会要求设定抵押权。
『伍』 房产证上写已设定抵押是什么意思当时贷款买的,是还没还完贷款就被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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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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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购房贷款抵押的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
《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196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相关规定】《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 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解释》 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第75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通常而言,抵押权的实现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其一,抵押权合法有效存在。其二,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但依照《物权法》第196条的规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以及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价值减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的特殊情况下,即使债务并未届期,抵押权人也可以实现抵押权。其三,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抵押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抵押物主张实现抵押权。其四,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抵押权人不得实现其抵押权。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拍卖、变卖、折价。在实践中具体以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首先由当事人协商决定,这种约定即可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也可在订立抵押合同后甚至实现抵押权时。若双方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以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下面对三种方法加以具体的分析: (一)拍卖拍卖因可使抵押物的变价公开、公平,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的实现,又保护了抵押人的利益,所以各国立法都把拍卖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最基本方式。拍卖分任意性拍卖和强制拍卖,前者由当事人自愿委托拍卖人拍卖,后者是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有关拍卖的程序与效果,具体应适用《拍卖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变卖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较拍卖简易的方式,即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抵押物以公平合理价格出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其担保债权的抵押权实现方式。但应该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拍卖为原则,变卖仅以例外的形式存在。 (三)折价 折价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其债务,经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抵押物所有权由抵押人转移给抵押权人,从而实现抵押权的一种抵押权实现方式。简而言之,以抵押物折价即以协议的形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这种方法虽程序简便,但是透明性不足,故立法多有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县对“流质契约”的禁止。
『柒』 已设立抵押权登记的房产证还能贷款吗
已设立抵押权登记的房产证不能再贷款,银行不会同意变更的~
『捌』 当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产被法院查封,抵押权人是银行,法院查封房产未通知抵押权人,现在贷款还没有到期,
法院查封与否都不会影响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给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谓“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债务人用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上设定了数个抵押权,一般应按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合同如果必须经登记才生效,那么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经签订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玖』 银行实现抵押权是否有先后顺序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过高,其中有相当部分是由于抵押担保贷款无法收回且抵押权无法行使而形成的。因此有必要从审判实务操作的角度明确抵押物审查的关键点,以确保商业银行的贷款安全。 一、银行抵押财产范围 银行贷款抵押指为担保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银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银行为抵押权人。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得转让或处分抵押财产。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情形时,银行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权行使效力如何确认,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当事人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抵押权无效的情形:1、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即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具有从属关系,导致抵押权的无效。银行预先同借款人、抵押人分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用于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在借款人和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再用办妥的抵押物权证报批、签订发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银行虽然与前一抵押人签订了抵押合同,指定的抵押物也为同一标的物,但因为未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故抵押合同没有生效。 2、抵押权与债权分离,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导致抵押权的无效。由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超过了贷款金额,借款人为获得新的贷款,就利用前述贷款中抵押物评估价值超过贷款金额的部分作为本次贷款的抵押担保,与银行签订了新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最高额抵押外,每一次抵押担保的登记都是针对具体某一主合同债权而进行的,即其只对该主合同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本次贷款的抵押,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抵押也是无效的。 3、抵押贷款展期和贷新还旧,导致抵押权的无效。借款人申请贷款合同展期的,合同展期后,如果未得到抵押人同意的情况下,合同展期对于抵押物和抵押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即使合同得到抵押人的书面同意,但是对需要登记的抵押物也应进行变更,否则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以旧还新的贷款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一并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才能使新的贷款合同债权重新得到抵押物的担保。 4、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贷款,导致抵押权的无效。如果作为担保的抵押物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就必须查明该土地上是否有建筑物(厂房),只有将此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才能同时抵押。如果单独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主抵押物签订贷款合同,则抵押无效。 5、部分共有人以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存在的问题。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只有一个或部分共有人,而不是全体共有人共同签署,可能会造成合同的部分无效。在按份共有中,应查明抵押人的份额,如果超出份额,则造成抵押部分无效;在共同共有中,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切勿遗漏当事人,否则可能造成抵押合同的部分无效。 6、以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消费性贷款,导致抵押权的无效。《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明确禁止宅基地作为抵押物进行借款担保。 三、抵押权行使的建议和完善 为准确合理的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保全银行信贷资产,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房屋及土地的基本信息:明确房地的自然状况其产权状况特别是产权主体。对于土地,要根据所有性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按照其各自相关的规定审查其是否可以抵押。 2、工程建设款优先权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应得的工程价款在一定条件下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但有时承包人会为了中标而放弃此优先权。 3、企业经营期限的问题: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后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不确定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4、审查相关的公司文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房地分押问题:所谓房地分押就是抵押人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分别设定抵押。虽然房地分别抵押有其存在的现实需求和客观条件,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之下,房地分别抵押存在抵押无效或抵押权落空的法律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尽量避免房地分押问题的出现。 6、抵押物被查封问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但要注意的前提条件是抵押权的设定是在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7、分割抵押问题: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割抵押是允许的。但应采取措施规避其中的风险,例如未完工在建工程只能办理整体抵押,只对可以进行分割处理的房地产办理“分割抵押”,不能分割处理或虽能分割处理,但分割处理后对抵押物价值有影响的房地产,应办理整体抵押。 综上所述,只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审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严格按贷款规程操作,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贷款风险的发生,维护银行债权,保证国家资产不受损失。 本回答由经济金融分类达人 成微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