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贷款人还不上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关键是担保人有没有继续签订书面的担保协议,如果签了,肯定要承担代偿责任,反之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⑵ 贷款人换不上贷款担保人怎么办
可能会从担保人那里扣
⑶ 如果贷款人,没有钱还贷款,担保人可以采取措施不
贷款人没钱还款,担保人有责任帮还款。
保证人是指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当事人。基于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是一种经济责任,因此,只有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民事主体才能充当保证人。对此,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
⑷ 贷款有担保人,贷款人还不了怎么办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贷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按照担保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采用一般保证方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你看你这个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如是一般担保责任,在借款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以拒绝还款。
你作为担保人要还多少,还是得看你是属于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担保责任的话,担保人要和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也就是说会连同利息一起偿还。
不论是担保人,还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法院不会处理。这里说的没有能力是指完全没有能力还款。如果有部分还款能力,要部分还款,否则,即是对判决的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至于这个款怎么还,得看你们8个人当时担保时是怎么签署或是确定的了。
(4)贷款担保人换不起贷款措施扩展阅读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⑸ 我是担保人,贷款人还不了,我该怎么办
担保人的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责任:
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风险:
给别人担保贷款需要承担以下风险:
担保人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担保人。
担保人可能被宣判破产:
如债务超逾30,000元,担保人可能被宣判破产。
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
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
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
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
综上,一般担保人需要承担以上责任。
⑹ 关于贷款更换担保人的问题
继续要求 实在不行可以打电话投诉 不可能不可以换担保人的 银行嫌麻烦而已 你就说你担保人要申请移民了之类 已经在办手续了 马上就可以出国了 看银行同意不同意你换担保人
⑺ 贷款有担保人以后还不起怎么办
按你说的这种模式,你是贷款人,你亲戚是担保人。
你把贷款来的钱给他,是你们私下的行为
银行首先是要你还钱,不是要他还钱。当你还不出钱的时候,银行才会找他要求还款。
建议不要做这样的事,不然以后亲戚都没的做。
⑻ 向银行贷款的债务人估计是还不起钱了 作为担保人有什么补救措施么
债务人拿房产担保向银行贷款的,为保证国有资产不被流失,是不能免除担保人的责任的。
你所签订协议不能对抗原担保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