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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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
从1999年至今,我国助学贷款政策逐步完善,文章通过对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回顾和评析,分析我国现行学生贷款制度的内在缺陷,并为我国学生贷款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方向作出了理论探讨。
一、我国学生贷款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特征分析
(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萌芽阶段(1986~1999)
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是在人民助学基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86年7国务院于月批转了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同意在全国85所高校中实行学生贷款的改革试点,然后总结经验,逐步推广。1987年7月,国家教委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式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助学贷款历史的开端。这一学生贷款制度,是建立在学生免交学费和住宿费的基础上,尽管当时的贷款额不能解决学生的各种消费之用,但毕竟可以解决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费用,所以,对大部分学生来说,其作用是明显的。
(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阶段(1999~2003)
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决定从1999年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武汉、南京、西安等八个城市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试点工作,并于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这标志着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形成。
1.担保助学贷款(1999年9月)
按《管理规定》规定,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除通过原有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政策获得资助外,还可以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贷款利息的50%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虽然这一学生贷款制度已经突破前期的学生贷款制度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比例方面的限制。但是,由于苛刻的担保制度制约了学生贷款,一方面,申请贷款的贫困学生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另一方面,学校不愿意承担风险,为学生提供保证担保的积极性不高。造成的结果是,越迫切需要助学贷款的贫困学生,越不能提供有效的担保,越难以申请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陷入了困境。
2.信用助学贷款(2000年2月)
面对国家助学贷款陷入困境,2000年2月和8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关于助学贷款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立即终止执行不利助学贷款发展的相关条款,并规定"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闲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这就为广大贫困学生申请贷款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特别是《补充意见》将8个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其经办由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并且取消《若干意见》中对逾期不还贷款学生,公布其介绍人、见证人姓名的规定。
3.实行"四定"、"三考核"措施阶段(2002年2月)
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切实推进国家中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助学贷款业务相关政策和操作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四定"、"三考核"措施。"四定":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三考核":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数和金额、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金额。该政策措施的出台,对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到2002年6月末,金融机构统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18.6亿元,共有100.5万学生获得助学贷款。
(三)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完善阶段(2004~至今)
1.新机制助学贷款
2003年下半年起,国家助学贷款开始进入首批还贷高峰,但也由此步入了违约高峰,国家助学贷款平均违约率接近20%,银行大面积停贷,致使全国大范围内许多2003级的贫困生无法获得贷款。针对以上问题,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对现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作出了重大的调整和完善:
(1)财政贴息方式的改革。将原规定的整个合同期间国家给予50%贴息的规定改为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自付;(2)贷款经办银行确定方式的改革。由政府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中标银行须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3)还贷政策的改革。从原有毕业之日起还贷、4年内还清的做法改为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方式,借款学生毕业前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4)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招标时确定,不超过15%),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5)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制。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按在校生总人数20%的比例来发放,每人每年6000元,同时,高校应当积极做好贷后跟踪管理。
⑶ 对商业助学贷款的担保要求是什么
贷款人发放商业助学贷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贷款人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关保险。
⑷ 助学贷款是否要担保
助学贷款不需要担保。
一般来讲,贫困家庭学生需通过就读的学校向当地的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提供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人士介绍,助学贷款主要有两类,分别是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学生缴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⑸ 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是属于
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贷款性质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业务管理。
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和作用:(1)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使经济困难优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
(2)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
(3)进一步完善了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缓解了高校资助经费不足的矛盾;
(4)帮助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观念,鞭策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有利地推动了高校学生素质教育的改革;
(5)为公民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提供了社会保障机制。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
⑹ 国家助学贷款
贫困手续,一直有效的,
但是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 ,主义他门是不是要在毕业的时候 扣留毕业证,学位证, 如果被扣留,学校是否 该无条件开出 相关学历证明,否则, 你毕业饿时候,就是 家里最困难的时候,
因为他们会要你在 1个星期,或者2个星期之内还钱, 不还 ,就不给毕业证,学位证,也不给开证明,你找到好的工作 也是浪费。。
⑺ 助学贷款有哪几种形式
主要有四种贷款形式: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对学生办理的无息借款;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
申请方式:
一般来讲,贫困家庭学生需通过就读的学校向当地的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审查审批: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7)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的担保方式是扩展阅读:
还款方式:
⑴学生毕业前,一次或分次还清;
⑵学生毕业后,观看其可活动资金来还贷款;
⑶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二到五年内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逐月扣还;
⑷毕业生工作的所在单位,可视其工作表现,决定减免垫还的贷款;
⑸对于贷款的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学生自动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负责归还全部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同时要有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第五条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第六条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与生活费。
第七条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八条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九条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
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条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利息补贴的,其贴息比例、贴息时间由贷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学校与贴息提供者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主动告知贷款人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人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借款人所在学校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人。
⑻ 助学贷款应该以什么抵押和担保
校方仅公开违约同学的姓名、系别,并没有侵犯他们的肖像权,所公示的是事实,从法律角度来说,并没有侵犯个人隐私权。如果说学校这么做会给大学生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那么这应是校方采取这种手段的预期目标,也是违约大学生为自己失信行为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有人认为,公开违约大学生的姓名和系别这种方式不是最好的追讨利息手段,还有更为合理的讨要方式。这种说法我承认,但在此我提请诸位关注这样一个问题:助学贷款(包括利息)该以什么抵押、担保?众所周知,银行发放社会贷款时,需要贷款人提交等额或超额的有价物作为抵押,或请有偿还能力的他人作担保。而助学贷款目前是无抵押、无担保发放,以致各地都出现了一些“背信弃义”、“忘恩负义”的“老赖”,银行蒙受经济损失,让热心助学的学校和其他部门寒心,还损毁了大学生的形象。 如何让受助大学生践约还款?我以为还得回到银行的抵押、担保方式上来。一贫如洗是大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原因,他们能够抵押的只有个人信用。信用值千金,信用就是大学生申领助学贷款时可以抵押的“有价证券”,信用就是银行回收助学贷款的“切入口”。不妨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就把丑话说在前头,告知其背信弃约后可能面临的惩罚,其中完全可以包括公开个人姓名和系别这些算不得“惩罚”的内容。担保,穷学生很难找到肯为他们担保的有实力者,惟有学校是最合适的担保人。把学校“绑”进申贷业务之中,目的是赋予学校适时管理、协助追贷的法律责任。学校作为直接的学生管理者,完全有能力帮助银行追贷:学生在校时,校方可以“先礼后兵”,以学生的个人信用为“抓手”逐步升级催贷;学生离校后,校方可以协助银行跟踪追贷,或扣押毕业证书,只出具附有毕业证书编号和有关情况说明的学历证明,在有限期内既不影响毕业生求职就业,又把还贷的“线”握在手中。 助学贷款不能及时、全额收回,损失的不仅仅是银行的钱,还有学生个人的信用、社会各界的温暖关怀、十分利好的助学机制。因此,在助学贷款推行过程中引进抵押和担保模式,完善助学贷款追贷机制十分重要。
⑼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贷款偿还有几种形式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贷款的额度和比例有何规定?
1993年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制发了《关于修改(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原来文件中有关学生贷款额度和享受贷款学生的比例的条款进行了修订。经修订后的规定为:
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最高数额,由学校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准或本校学生学习、生活费用的基本需要研究确定,
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生活仍有困难,可以申请贷款。其申请贷款的数额,由学校在贷款和获得奖学金的两项之和能够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基本需要以内掌握。
享受贷款的学生比例,由学校根据本校本、专科学生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数,在规定的贷款经费总额内确定。目前各高校学生贷款实际最高额度一般在每年1000元以上。国家助学贷款:什么情况下学校可停止或减少发放贷款?
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应终止贷款;受到党团组织、学校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及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极不努力的学生,应视其情况,终止或减少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贷款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贷款的学生违约不能如期归还所借贷款,其担保人要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并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