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帮人担保贷款有什么责任,风险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帮别人担保贷款需要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不仅要作为担保人的联系人,协助督促贷款人按期还款,就是万一贷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也可能被债权人起诉,代替贷款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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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们需要知道,帮别人贷款的话,自己的信用记录中是会增加一个项目的,就是别人的贷款记录会影响到自己的信用记录。当然如果他人能够按时还款,没有任何拖欠的话,担保人的信誉是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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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我们要看担保额是不是自己能够承担,如果是三万五万的担保i,即使别人不还款,自己也能帮他还的,那么就没有问题,如果自己的还款能力在10万之内,动辄帮他人担保100万的贷款,那么风险是十分大的,容易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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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需要分析,自己与贷款人的关系,如果知根知底,十分了解他的消费习惯。例如没有信用卡,没有不良记录,花钱不十分大手大脚,属于比较靠谱的那种,而且贷款属于日常贷款,像住房贷款,不涉及投资贷款,那么是可以商量的。至于投资贷款,小编认为风险很大,可以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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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小编再次提醒下,贷款有风险,担保也有风险。如果非是自己的亲戚和好朋友,建议不要担保。
② 帮别人贷款别人不还担保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
《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既然为别人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你先还款,再向另外的担保人和贷款人追偿。
③ 帮别人贷款别人不还担保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担保人分为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担保责任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④ 贷款担保连带责任
您好,需要确认一下您的担保是不是无限连带担保。(大部分的个人担保都是无限连带担保)。
如果你是无限连带担保,你朋友还不上的时候,会执行你的财产。
银行起诉的时候,不会只起诉你一个人,应该是把你和你朋友一起起诉了。
银行一般都会将债务人(你的朋友)和担保人(你)一起诉讼,节约诉讼成本。
如果是这样的诉讼,建议你积极应诉,督促你朋友尽快还款。
⑤ 替别人担保贷款,我该承担什么责任
一、如果你朋友通过担保公司把你的房子抵押向银行贷款,需要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你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二、如果A做生意赔了,银行起诉的是他,要他还钱,且可以申请你的房屋优先偿还;当然银行也可以不申请你的房屋优先偿还(不过,这样操作银行有失误的风险,银行内部有法律人士,故银行放弃的可能性较小)。再说,你朋友的房屋是分期付款(可能是按揭吧),他的房屋是否也抵押了?如果他的房屋是否也抵押了,那他房屋所抵押的银行有优先权,即使后来用你房屋抵押的这个银行要主张权利,也要先偿还前一个银行的,还清后剩余的才能还后一个银行的,后一个银行不会不考虑这个问题的。综合以上,可以看出,银行大多会申请你的房屋优先偿还(除非你和银行的上下关系都很好,而且他们愿意为你承担失职的责任)。
⑥ 借款担保中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应如何承担
在本案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和顺公司与五四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另一个是自来水公司与五四支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在两个合同之间的关系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由于两个合同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在理论上和立法上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之分。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仅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这种保证方式中,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债务的履行只负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才就被保证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对保证债务的履行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对被保证债务的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样的法律地位而无先后之分。债务履行期到来后,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请求保证人履行,或者请求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履行。由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对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法院据此作出责令自来水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民事判决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对于自来水公司认为其担保合同应为无效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是不能成立的。其原因在于,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必须是法律允许的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民事主体。法律禁止国家机关和公益事业单位为他人提供担保。我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同条还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法律作此限定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行为内容具有特定性,通常不包含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第二,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没有其他的利益获取渠道,故这些单位不具有承担担保责任的经济条件。第三,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通常是要求被担保人必须作相应的对等给付,例如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向担保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对于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而言,它们既不能通过提供担保而收取费用,也不能享受反担保的利益,具有利益提供的单向性,这与商品经济的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相违背。由于自来水公司并不属于上述公益事业单位,而是属于领取了企业法人执照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因此即使其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亦不能以此作为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和免除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果其事实上从事了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同样不能免除其对外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作了如下除外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这一规定的立法理由在于:既然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了经营活动,并可能从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根据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它当然应当对经营中的风险承担责任。
⑦ 我爸帮别人担保了贷款,如果那人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过期不还的话你爸负有连带责任,他就得还给人家。但他还了后可以向贷款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