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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家一般采用什么担保方式发放住宅贷款

发布时间:2021-10-24 04:17:53

① 国家正规的贷款有几种...要详细点的..跪求

三种。

1、蚂蚁借呗:蚂蚁借呗是蚂蚁金服旗下的借款产品,最高可借额度为30万元,按日计收利息,每日利率不超过万分之五。

2、京东金条:京东金条是京东金融旗下的产品,最高额度可以达到10万元,可以满足用户各类场景下的现金需求。

3、陆金所:陆金所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成员之一,陆金所面向学生、白领和有房人士分别推出了信用贷款和房屋抵押贷款,最高可贷15万元,每套房最高可贷500万元。

(1)欧洲国家一般采用什么担保方式发放住宅贷款扩展阅读:

个人贷款注意事项:

1、贷款金额的大小取决于根据个人的资金需求。在此前提下,需要考虑本人的经济偿还能力,避免每期还款金额过高,压力过大。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越长,其利率就会越高,借款人的利息负担就会更大。

3、借款人可以将资金进行简单投资理财,以投资收益抵消贷款利息支出。万一有资金需求,不提前还贷可以应急。

4、有些银行会给信用好的个人客户授予几十万的信用额度,在这个范围内需要用款的时候,只需简单手续就可办理。当个人经济出现困难时,借款人最好要主动与银行协商,申请延长还款期限即展期或者变更还款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借呗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京东金融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② 谁有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风险的法律方面防范资料

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住房信贷、汽车信贷、耐用消费品信贷、助学信贷等业务获得迅速发展。2000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加1.33万亿,同比增长14.3%,其中消费贷款累计增加2592亿元,比1999年多增加1693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多增额的68%,在全年贷款总增长额中的贡献率为19.7%。
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在有些地区还表现得比较明显,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消费信贷风险。

一、消费信贷中的风险因素

(一)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在美国消费信贷之所以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消费方式,除个人信用制度比较健全外,银行有周密完备的信用网络,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信用消费管理体系,银行和商家通过网络可及时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因而能够迅速确定能否向消费者提供贷款。美国消费者到银行申请按揭购车,银行职员立即将他的“社会安全保险号码”输入电脑,查询以往的消费贷款有无不良记录,查实能按时还款后,立即通知汽车经销商可以为其选车。

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比如,浙江省某银行自2000年初开展住房和汽车的消费信贷以来,发现约有15%的借款人根本就没有在银行代扣账户上存钱,如此高的违规比例显然会造成很大的道德风险。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尽管这种情况目前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例如,在发放助学贷款时,许多银行经常采用学生互保方式,如果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毕业生就业压力上升,那么大多数学生都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加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商业银行就很难查寻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这种互保方式蕴含的风险自然会显现出来。

(二)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三)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我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如汽车消费贷款,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以所购车辆抵押担保。而在我国购买汽车的单据中,没有一项是出具给银行的,因此汽车抵押给银行后,银行却无法控制过户行为,造成不小的风险隐患。

发展消费信贷,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基础,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尚未建立。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消费贷款一般额度较小,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使银行利益受损。因此,要从法律上对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给予必要的保护。

(四)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导致信贷风险上升。目前,国内许多银行官僚主义严重,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如公司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零售业务部、银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地办理各不相同的消费信贷业务,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资料,一套核算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银行里多头借款或透支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消费贷款风险。

(五)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六)缺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手段,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贷款转化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缩小商业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差距。而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可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七)利率尚未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八)指令性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近年来,为扩大内需,扭转宏观经济形势,人民银行制定了有关指导原则,鼓励各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大量收入无保证的下岗职工发放金额高达数万元的消费贷款,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以信用卡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将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总账户进行。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第二步,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起初只联合金融机构,以后再逐步扩大。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和个人查询时要付费,以便保证征信公司正常运转。目前,这项工作的试点已经在上海展开,应下大力气将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为消费信贷的全面开展创造条件。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规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如信用累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可定期寄送银行资料和服务信息;信用卡透支额度可增大、期限可延长;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利率在可行范围内可适当下浮;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等调整。而对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限制办理某些业务,列入黑名单的客户,银行应拒绝提供服务。

(三)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一、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二、从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目前,发展形势较好的行业有电信、电力、外贸、金融、计算机、教育、医药等。三、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四)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五)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西方国家的对策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以此为鉴,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

在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消费信贷资产,按照不同地域、利率、期限等方式形成证券组合,出售给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或信托公司(SPV〕,由其将购买的贷款组合经担保和信用增级后,以抵押担保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由于消费贷款具有利率、借款人违约、提前偿还等多种风险,通过SPV对证券组合采取担保、保险、评级等信用手段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同时,抵押担保证券以消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为基础,期限较长,相对收益风险比值较高,为金融市场中的长期机构投资者提供了较理想的投资工具。

(六)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在欧洲国家,一般采用住房抵押担保发放住宅贷款,在香港实行购房抵押,又称“按揭”业务,是购房的单位或个人以购房合同作抵押获得贷款的方式,美国的抵押贷款之所以不亚于其它贷款的吸引力,不仅因为有三个抵押市场中介来增强抵押券的流动性和偿还力,而且还因为有抵押担保机构来保证抵押贷款的如期收回,在美国进行住房贷款担保的机构有官办的,也有私营的,一旦购房者违约,它们承担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美国抵押担保的成功还在于设定了融资机构和二级抵押机构,并建立抵押保险,有效增强了贷款的清偿力。我国要尽快健全抵押担保制度,具体应注意几方面:首先应完善担保法,增加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详细条款;其次,应培育规范的抵押品二级市场,使各种贷款抵押物能够迅速变现。第三,可考虑由政府出面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这也是一些西方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成功经验。如美国有四家政府性质的按揭担保机构,主要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并向银行收购部分个人住房贷款,发行住房按揭担保债券,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居民难以提供担保和银行的资金流动性问题,促进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第四,国家应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都要设定担保,银行可视各个贷款品种的规定及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求全部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对担保程序进行严格审查。

(七)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是个人消费贷款最主要的经营风险。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中,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八)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1.人民银行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同时,应允许商业银行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中收取必要的手续费、服务费,以补偿商业银行信贷零售业务付出的成本。在消费信贷的利率方式安排上,一般应采取浮动利率制,按年度调整一次,从而减少银行利率风险。

2.对贷款期限长、利率风险大的住房贷款尽快实行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并行的利率制度。固定利率是指按照事先确定的利率计算全部贷款期内的全部利息,该利率不再做任何调整和改变。浮动利率是指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只规定最初一段时间内的利率,在合同到期后,就要根据事先约定的新利率计算方法,按照当时的市场利率重新确定下一阶段贷款利率,浮动利率包括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等不同期限。通过消费者对两种利率的自由选择,增加消费者的风险和收益意识,规范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行为方式和业务往来。

3.实施提前还款罚息制。由于消费信贷一般为长期贷款,利率变化将导致银行蒙受利率损失的可能。当利率下跌时,消费者会提前偿还固定利率的贷款,而以较低的利率举借新债。借新债还旧债,会导致银行丧失贷款收益,并给银行重新安排资金造成困难。为此,银行应收取高于预定利率的罚息,弥补信贷资产损失。

③ 贷款担保方式分为几种,各是什么

目前常见的有三种贷款担保方式,即住房抵押、权利质押和第三方保证。

一、以住房抵押作贷款担保

如果借款人名下有房产的话,可以选择以个人住房作为抵押物来进行贷款的担保,而且房产的评估价值都不会低,有助于提高借款人的贷款额度。

如果贷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则无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对借款人来说,可节省一笔评估费用;如果贷款人以自己已经押有产权的住房作抵押,该抵押物则需经过银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抵押人需要支付一笔评估费用。

以住房作贷款担保,借贷双方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贷人承担。此外,借贷人还需按规定到贷款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的全部本息,保险费用由借贷人承担。

因此,采取抵押担保方式,借款人要支付抵押登记费用、保险费用和抵押物评估费用,如果借贷人经济较为宽裕,可以考虑选择这一方式。

二、以权利质押作贷款担保

除了房产和汽车外,银行也可以接受特定的有价证券和存单作为抵押物,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和银行认可的企业债券,存单指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

借款人申请质押担保贷款,质押权利凭证所载金额必须超过贷款额度,至少要大于贷款额度的10%。

各种债券一定要真实有效,方可用于质押,存单需有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免挂失证明。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质押合同的同时,要将有价证券、存单等质押物交由贷款银行保管,并由该银行承担保管责任。

一般来说,选择质押贷款担保方式,要求居民家庭有足额的金融资产,依靠这些金融资产完全可以满足购房消费的需要,但一时难于变现或若变现将带来一定损失。

三、以第三方保证作贷款担保

这种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保证人,按贷款银行的规定,保证人必须为企业法人,为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借贷人应提供第三方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三方法人必须是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有相当于AA级以上的企业信用等级,在借贷银行开户,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否则有其中任何一条都不能充当第三方。

(3)欧洲国家一般采用什么担保方式发放住宅贷款扩展阅读:

贷款担保的流程:

1、申请: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2、考察: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企业主情况,初步确定担保与否。

3、沟通: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银行提供的企业信息,明确银行拟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担保:与企业签订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企业确立担保关系。

5、放贷:银行在审查担保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

6、跟踪:跟踪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和企业的运营情况,通过企业季度纳税、用电量、现金流的增长或减少最直接跟踪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

7、提示:企业还贷前一个月,预先提示,以便企业提早作好还贷准备,保证企业资金流的正常运转。

8、解除:凭企业的银行还款单,解除抵押登记,解除与银行、企业的担保关系。

9、记录:记录本次担保的信用情况,分为正常不正常、逾期、坏帐四个档次,为后续担保提供信用记录。

10、归档:将与银行、企业签定的各种协议以及还贷后的凭证、解除担保的凭证等整理归档、封存、以备今后查档。

参考资料:

贷款担保_网络

④ 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是什么

个人住房贷款一般采用抵押、质押、保证和抵押(质押)加保证四种担保方式。
抵押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的财产作为抵押而向借款发放贷款的方式。
下列物品可以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的物;二、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三、贷款银行认可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质押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交由贷款银行占有,贷款银行以该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下列有价证券可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质押物:凭证式国库券、国家重点建筑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
保证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提供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或个人作为保证人而向其发放贷款的方式。法人和个人均可为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发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是个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能力,并且在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抵押(质押)加保证人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在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的基础上,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了放贷款的方式

⑤ 贷款担保方式有啥有什么区别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⑥ 国内外住房贷款制度比较

1、国家建立个人住房贷款制度,其目的是引导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消费、实现住房贷款由开发性向消费性的转移、以此促进住宅业的发展并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这也是当前我国住房金融发展的核心内容。
从目前我国住房金融发展的实际来看,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主要有两种,即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现在,部分商业银行还相继推出了由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组成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2、美国模式 :抵押贷款证券作为20世纪最主要的金融创新之一起源于美国。早在1938年,美国就成立了联邦国民抵押协会,开始探索和培育住房抵押二级市场,以改善住宅信贷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金的流动性。
3、贷款法律制度是各种旨在调节贷款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总称。贷款法律制度通过规定贷款主体、贷款流程和监管机构等有关方面进行一系列的成文规定,以达到调节信贷关系、增进经济交往和最终促进经济活动有序发展之目的。

⑦ 国外房地产金融可大致分为哪几种基本模式,各自的特征如何

一、德国的住房储蓄金融体系

(一).德国住房储蓄金融的发展。
通过住房储蓄金融的方式,集聚社会资金以解决住房问题,在一定条件下,是一种成效显著的办法。德国就是成功地推行这一办法的代表。
二次大战结束后,因德国大部分住房遭战争毁损,且有大量难民涌入,当时德国是欧洲存在严重房荒的国家之一。战后德国政府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地建立了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机制紧密结合的住房体制。德国住房政策的目标是“所有平民有足够的住房”,政策的核心是大力发展社会住房和发展住房储蓄体系,促进居民个人自己积累资金去建(购)住房。到20世纪70年代初,德国的住房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平均每人有1.7间住房。20世纪80年代初,曾经短时期出现社会住房过剩,许多空房无人住居,致使有些建房公司破产,建房大量缩减。随后,由于人口的增加(含从国外涌入大量人口),再度出现了住房紧缺。在这个时期,推动了住房储蓄新的发展。

(二).德国住房储蓄体系的重大作用。
针对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建了住房无人买及其后出现住房紧缺的问题,90年代德国住房政策的重点由原来兴建社会住房转向鼓励个人积累资金建(购)房。这种做法:一是,通过住房储蓄体系和抵押贷款大量融资,拓宽了资金渠道;二是,使用于住房的资金、建设速度和住房消费相协调,建了房有人买。因此,住房建设又进入了新的繁荣时期。德国20世纪90年代平均每年建设的住房,比80年代平均每年建设住房增加了1倍多。在过去的40多年里.德国住房储蓄银行向储户发放了9000亿马克资金.购置、建造1100多万套住宅以及为旧房的现代化改造提供了资金支持。住房储蓄体系在住房融资中越来越起着重要的作用。住房储蓄银行融资的比重由80年代的40%上升到90年代的62%,而承担抵押贷款的银行的融资比重从1970年的33%降到90年代的3%以下。90年代签订了住房储蓄合同的居民占总居民户数的1/3。

(三).德国住房储蓄体系的机理和内容。

住房储蓄体系的理论倡导于1775年英国伯明翰肯特尼建筑社会学,1885年德国创办了首家“人人住房储蓄银行”。该体系的目的是为实现建房筹资而形成自助体系.其原理是互相合作融资。假设建一套房的造价为1000个基本单位(金额),有10个计划建房者,每人每年存钱100个基本单位,靠个人自己积累,需在10年后才能各自建房。现在10个计划建房者都参加住房储蓄体系,每年每人缴存100个基本单位,该体系每年都可以配贷1000个基本单位去建设一套房。使得这10个计划建房者在10年内每年都有一个人分到住房,参加储蓄体系的10个成员总平均只需等5.5年就可以分到一套住房,比每人单独存钱筹资建房住的时间大为缩短。德国的住房储蓄体系是由专业的住房储蓄银行(也称住房储蓄信贷社)经营运作的,现全德国有州一级公营住房储蓄银行13个,私营的住房储蓄银行21个,遍布全国各州,开展竞争经营。凡参加储蓄系统的储户都需与住房储蓄银行签订一定数额的“建(购)住房储蓄契约”(即存贷总额合同),储户负有每月按“契约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存钱的义务,加上雇主存款和奖金,7年左右存满“契约金额”的50%后,即可取得全部契约金额的贷款权。住房储蓄银行一般每半年配贷一次,对储户是按配贷指数的大小顺序配贷。配贷指数的大小取决于存款金额的高低和存款时间的长短。这样配贷充分体现了公正性。此类贷款以不动产抵押(法律规定抵押银行享有第一抵押权、住房储蓄银行享有第二抵押权),或以人寿保险公司合同担保。存贷款利率均是固定不变的,且低于市场利率。2000年存款利率为3%,贷款利率为5%。还贷方式是当所建(购)住房开始使用后按月以全部契约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清偿。德国一般的情况是存款期7年,贷款期为12年。储户每月还本付息及住房维修费的总和,要低于同等的租赁住房户每月所付的租金。债务还清后,储户即积累了一笔财产。国家对住房储蓄施行奖励和免税的鼓励政策,对首次签订住房储蓄的储户,凡家庭达到1600马克(单身800马克)以上的年储蓄额.财政给予10%的奖金。法律还规定,雇员参加住房储蓄,凡一年存入储蓄合同936马克者,则雇主必须支付相同金额存入雇员的储蓄账户.且享受国家94马克的奖金。按年存入标准数1600马克计算,累计存入7年后的本息加上国家和单位的资助总和为22016马克,几乎相当于储户存入的11200马克本金的2倍。住房储蓄系统为储户提供住房造价40%~50%的资金,其余50一60%通常是由抵押贷款体系等其他金融贷款提供。据分析.住房储蓄体系与抵押贷款体系比较,前者优于后者。例如,以相同的10万马克融资金额,使用抵押贷款,年利率8%,负债分期偿还率1%,还贷期为30年.每月还本付息750马克,30年共付出14.8万马克。而参加住房储蓄体系,个人首先存入融资总额的50%,每个月存500马克.存期七年,然后配贷10万马克,还贷期12年,每年还本付息600马克,12年共付出12.35万马克。两者比较,住房储蓄体系存贷期共为19年,比抵押贷款期缩短11年,而且每月负担减轻,利息支出更大为节省。住房储蓄体系享有国家的奖励、免税优惠政策,因而对居民具有更大的吸引力。一些暂不具有购置住房能力的人也宁愿放弃眼前消费,放弃市场较高的利息而投入住房储蓄,特别是吸引许多年轻职工参加住房储蓄体系。据调查,近年来发展的新储户平均年龄在不断下降,有近半数的新储户年龄低于25岁。

(四).德国住房储蓄体系的特点及其对发展国民经济的效应。

1、住房储蓄体系实行先存后贷,贷款的资金来源于众多的储户,资金有保证,银行的风险小。德国40多年来多种用于住宅投资的资金中,住房储蓄是最稳定的资金。

2、住房锗蓄体系的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且是固定不变的。因为它本身是个封闭的体系,不受外界资本市场的影响。利率较低,有利于减轻建(购)房户的负担,保证按期清偿贷款。在低存低贷的条件下,住房储蓄银行能取得较好的收益,本身就显示了该体系的生命力以及经营的高超水平。在市场高利率时期,人们对建(购)房处于犹豫观望状态时,低而固定的利率可免除客户的后顾之忧,吸引人们照常参加住房储蓄。社会上出现高利率对国民经济的增长会产生负作用,而住房储蓄则具有稳定经济、控制周期波动的作用。

3、在住房储蓄体系中,国家发的奖励小而收益大。国家拿出1马克奖励金,可以收到居民投入20马克建房资金的效果;而且建房可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国家又可以从扩大就业、增加税收中得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根据综合效应的调查数据,国家用1马克奖金,可得到2.8马克的回报。

4、住房储蓄体系促进人们储蓄,引导人们延迟消费,可以缓解通货膨胀的压力。

5、住房储蓄体系的运作机构是住房储蓄银行,它承担了市场融资和面向中低收入者社会保障的双重职能,其运行机制是商业性和政策性的有机结合。它完全依照国家法规,根据政府的住房经营政策,并在政府的监控下运行。这种管理体制体现了政企分开,既有政府宏观调控,又有适应市场原则的微观运作;既体现了政府宏观管理,保障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的政策,又避免了政府直接包揽住房而背负沉重的包袱。

(五)、在我国推行住房储蓄银行的条件分析。
我国在烟台市和蚌埠市试点推行住房储蓄银行,但效果不够明显,而且已转为商业银行。天津也开始试点中德合作的住房储蓄银行,其效果尚待实践检验。据分析,我国与德国有以下几个不同的条件:

1、政府的重视。
德国政府十分重视住房储蓄银行,让它在住房融资中占据“挑大梁”的地位。20世纪90年代,住房储蓄银行的融资比重由80年代的50%上升到62%,而抵押贷款银行的融资比重则由1970年的33%下降到3%以下。在我国进行试点的银行不可能占据这样的重要地位。

2、经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是德国住房储蓄银行能够顺利发展和居民愿意储蓄的强大动力,主要有:家庭储蓄额达到1600马克,单身达到800马克的,财政给予10%的奖金;雇员存入储蓄合同936马克,雇主要支付相同金额存入雇员储蓄账户,并享受国家94马克的奖金。按储蓄7年计算,国家和单位的支助大体上与本人存款本息相等。这样巨大的经济优惠,是德国住房储蓄发展的强大推动力。这样大的优惠,一般是在全国广泛推行的情况下,政府才会做出决定。而在我国进行试点的住房储蓄银行就难以享受这种优惠,致使试点单位缺少这一强大的动力。

3、有没有全国推行的条件。
能否下决心在全国推行住房储蓄银行并给以较多的经济优惠,是一件重大的经济举措,是与那一个国家的历史的和现实的条件分不开的,而且还会经过一个发展过程才走向成熟。我国现实的情况是,正在推行住房公积金,而住房公积金的一项重大举措,就是单位要交纳与职工个人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并列入职工账户。而住房储蓄的一条优惠,也是雇主要支付与雇员相同的储蓄金额存入雇员的储蓄账户。由于不能要求雇主给雇员存两份钱,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存在一天,就不可能为住房储蓄银行再做一个“双储蓄”的决定。因此,有人建议,将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展成为住房储蓄银行,就可以避免出现“双储蓄”的问题。由于我国的国情与德国不同,要不要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为住房储蓄银行,就很值得研究。即使要改,其所实行的政策也不会与德国完全一样。
四是.不容易得到商业银行的支持。
目前我国有些商业银行也在开展住房储蓄业务,由于得不到政策优惠,经营收入低,难于扩大业务。所以,有些商业银行不支持开办住房储蓄银行。

二、美国的抵押贷款机构和抵押贷款证券

(一).美国抵押贷款机构的发展。

1931年,在美国召开全国第一次住房会议的同时,就在胡佛总统主持下建立了“联邦住宅贷借银行系统”,包括一个“联邦住宅贷借银行理事会”与12个地区银行。1933年罗斯福总统又在这个银行系统下建立了“住房借贷公司”。193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决定建立了”联邦全国抵押贷款协会”,这些专业金融机构是专为住房筹集资金的机构。它们筹集的资金,一为住房建设提供较低利息的贷款,二为购房者提供购房抵押贷款。由于提供低息贷款属于执行政府对住宅建设的支持政策,因而这些机构被视为具有政策性的金融机构。与此同时,美国还鼓励各种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也为住房建设提供贷款,也开展居民购房抵押贷款业务,这些业务收取商业利息,没有政策优惠。许多居民购房时能获得一定的政策性贷款,不足的部分再申请商业贷款,多数居民获得的是组合贷款。

1968年和1970年,美国又对前述机构进行改革,分别建立了“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和“联邦住宅贷借抵押公司”。这些住房抵押金融机构的陆续成立,使住房金融的融资体系逐步完善,为住房建设资金的筹措开辟了稳定而广阔的渠道。

1968年美国政府将美国联邦国家抵押贷款协会改为联邦政府特许的股份制公司,即联邦住宅贷借抵押公司,同时又建立了政府国家抵押贷款协会,是一项重要的改革。在建立以上两个机构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推行了购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二).美国的抵押贷款证券。

美国的《住房法》把居民贷款购房的还款时间限定为最长不超过30年。虽然不可能每个居民贷款都把还款期定为30年,但多数要贷10~20年。金融机构借出购房贷款,要通过很长的时间才能回收,资金流动缓慢,从而降低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经营效果。由于原来的美国联邦国家抵押贷款协会属于政府机构,有政府的直接支持,问题还不突出。而当1968年将协会改为股份公司后,问题就突出来了。实行购房抵押贷款证券,就是针对以上问题采取的措施。其主要运作方式是,由政府特许的金融机构(在美国就是上面讲的机构)承保所有金融机构购房抵押贷款的债权。然后把这个债权通过合法的手续和途径发行股票、债券直至国债,将贷款的债权变现,并将变现后的资金通过购买金融机构的债权等方式还给贷款的金融机构.使有关金融机构加快资金流动,提高资产质量,并有利于持续不断地给新的购房者发放新的贷款。

住房购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办法,如能在良好的主客观条件下,经过高水平的经营管理使其良性运行,则可以产生以下五大好处:(1)使一级市场(抵押贷款)和二级市场(证券化)有机衔接,有利于住房资产的良性循环;(2)有利于完善住房金融体系;(3)可以解决金融机构因长期贷款而造成长期积压资金的问题,有利于改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和提高经营效果;(4)可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通过证券市场转移为社会投资者共同负担;(5)可通过这种社会融资活动及时地为住房建设和流通筹集大量资金。

美国从20世纪30年代大力推行购房抵押贷款,经过多年发展,购房抵押贷款业务已普及到广大居民,成为一项占有巨额资金的量大面广的金融活动。美国“住房贷借抵押公司”及其前身有60多年的经营经验,又是根据联邦国家抵押贷款协会授权法案成立的机构,它的证券享有“美国政府赞助机构”所发行证券的待遇,可以作为信托机构向联邦储蓄银行借款的担保,并规定它的证券不需要在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注册。因此,它的证券被人们视作“美国政府机构证券”而走势坚挺,被评为AAA级证券。进入20世纪90年代.“住房借贷抵押公司”逐步成为美国最大的住房抵押贷款融资单位。美国国内每四笔抵押贷款中,就有一笔抵押贷款包含在该公司的均衡投资中,或者是该公司以信托形式所拥有。有了这个既有丰富经验又有良好信誉的机构来经营,就保证了购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顺利推行。

(三).在我国推行抵押贷款证券的条件分析

一是,依托长期贷款的债权,发行抵押贷款证券及时回收资金,可以避免长期积压资金,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提高经营效果。这是赞成在我国推行抵押贷款和抵押证券者讲的道理。但是,进入2003年,我国的商业银行存款达10万亿元,许多银行并不缺资金,这就存在着一个是否要再发证券去积累资金的问题。

二是,美国是一个贷款业务十分发达的国家,夸大一点讲,没有一个美国公民不贷款。全国9000万户居民,如果有2000万户有住房贷款,估计贷款总额在2万亿美元左右。贷款数额如此巨大,值得为此去发行证券。而中国住房贷款业务“方兴未艾”,贷款总额还不大。因此,等住房贷款进一步扩大后再考虑是否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问题,可能更稳妥一些。
三是,美国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由住房抵押贷款公司负责操作。这个公司有60多年的丰富经验,能保证所发证券的良性经营,使得老百姓愿意买这种证券。我国还没有这样的机构,如果发了证券因经营不善而证券贬值,就可能没人去买。这个问题也得慎重考虑。
以上分析,可作为在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单位参考。

三、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算不上发达国家,但它首先推行的公积金制度已为我国部分地借鉴。所以用一定的篇幅来介绍该国的做法。

新加坡从1955年开始推行公积金制度,迄今已有40多年时间。公积金是一种强制储蓄、定向使用的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由雇主和雇员各按雇员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

新加坡政府规定,所有雇员都须参加公积金制度,每月由雇主和雇员缴交的公积金连同利息均归雇员个人所有,由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定向使用。雇员55岁后领取公积金归个人养老使用,平时可用于购房和支付雇员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医疗等费用。

新加坡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解决职工的养老问题,当时的公积金就是养老金。后随公积金规模的不断扩大,逐步扩展到住房、医疗、保险、教育等领域。由于公积金使用于住房的比重越来越大.就成为政府建房、个人购房的主要资金来源。对解决新加坡的住房问题,实现“居者有其屋”计划发挥了巨大作用。按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的规定,公积金管理局除支付会员的正常提款外(这一比例一般在5%到10%之间),其余全部用于购买政府债券,公积金通过国家债务方式转由国家控制,再由国家向建屋发展局提供建房贷款和个人购房贷款。公积金局归集的公积金大部分用于公共组屋的建设和个人购房贷款。公积金制度使国家“建得起”住房,家庭“买得起”住房。没有公积金制度,新加坡是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的。

(一).新加坡推行公积金制度的主要作法

1、严格的立法规定
公积金是一种强制储蓄制度,凡符合条件的雇主和雇员都必须按期足额缴纳,不能随意不缴或迟缴。因此必须要有强制性手段,才能保证公积金按时足额到位。新加坡通过国会立法,依靠法律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1955年新加坡推行公积金制度,同年国会通过《中央公积金法》。该法共有八章,对公积金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以及违法处罚等事项从法律角度予以明确规定。政府、公积金局、雇主、雇员均须按照法律规范各自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例外。政府无权动用公积金存款,只能以政府债务形式有偿借用并如期归还。公积金管理局必须依法管理、运营公积金。雇主和雇员要依法按期如数缴纳公积金,无故不缴时公积金局可以强行划账,迟缴要罚缴滞纳金。严格的立法规定使公积金制度具有法律保证,法律的尊严强化了政府的责任感、公积金管理局的使命感和人民的信任感。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一直依法按预定的方向和规定正常运转,不受人事变动和其他因素的影响,避免许多人为的障碍和偏差,这是新加坡成功推行公积金制度的基础。

2、高效率的组织管理机构
按照《中央公积金法》的规定,中央公积金局负责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保值工作。公积金局设理事会,由1l位理事组成,其中政府代表3人,雇主代表2人,雇员代表2人,专家代表4人。理事长由劳工部部长任命,理事会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商议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等重大问题。日常管理工作由总经理负责,总经理是公积金局的最高负责人,由国家总统直接任命。下设雇主服务、雇员服务、人事管理、计算机管理、行政管理和内部审核6个部门,各由1名高级经理负责。全局除设两名副总经理外,一律不设副职。全局共有员工1100多人,每人都有明确的责任、权力和工作程序。整个工作有条不紊,效率很高。
这些年,中央公积金局管理公积金数额约600亿新元,是新加坡的“最大财东”,每年公积金的运营都创造数亿元的利润,但公积金局员工实行的是类似政府公务员的职级工资制度,其工资收入不和公积金运营的经济效益挂钩,不能用公积金的增值发奖金。包括公积金局大厦及其停车场出租的收入都要一一入账,成为公积金存款的增值积累。公积金局的每笔支出都要按规定计划执行,避免公积金局为追求利润而偏离为公众服务的宗旨,保证了公积金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廉洁。

3、适时调整缴交率和稳定利率
公积金缴交率是雇主和雇员缴交公积金占雇员工资收入的比例,缴交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积金的规模。缴交率过低,归集到的公积金数额太小,达不到推行公积金的目的;缴交率过高又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和雇员的实际生活水平。前30多年,新加坡采用小缴交率起步,逐渐增加的办法,逐步提高公积金的缴交率。1955年刚推行积金制度时,雇主和雇员的缴交率各为占雇员工资的5%,以后随经济发展,雇员工资收入的增加,以及公积金包含内容的增加,公积金缴交率逐步提高。一般每隔二,三年提高一个百分点.至1984年达到各25%,是为缴交率的最高峰。后来,经过近几年的调低,目前缴交率为各20%。另外政府还充分发挥公积金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当经济增长速度较高时.政府提高缴交率.降低总需求,防止经济过热。当经济增长速度较低时,政府降低缴交率,以刺激社会需求,带动经济增长。1997年发生亚洲金融危机时,政府曾把雇主的缴交率从25%降到10%,减轻了雇主的成本开支,提高了经济增长速度。后随经济的复苏,又逐渐提高了缴交率。因此,公积金已成为新加坡政府调控经济的主要工具之一。
新加坡刚开始推行公积金制度时,公积金的存款利率低较,从1955年到1962年,公积金的存款利率一直是2.5%,直到1963年才把公积金存款利率提到5%,1974年又提到6.5%,以后很长时期一直保持这个水平。1986年起实行公积金存款利率与平均市场利率挂钩,并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存款基准利率和四大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平均利率来确定.略低于同期市场储蓄利率。该利率每6个月调整一次,即今年上半年的公积金利率等于去年下半年平均市场利率,今年下半年的公积金利率等于上半年平均市场利率。每月按户头上的最低存款结息一次,每年存入户头一次。由于公积金局按月计息,所得的利息是复利,而给会员的利息一年存入户头一次,会员得到的是单利,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公积金的收入。
《中央公积金法》规定,公积金存款的最低利率为2.5%。由于新加坡通货膨胀率较低,公积金高出通货膨胀率2个百分点,公积金存款可以得到保值增值。

4、逐步扩大使用方向
公积金制度刚建立时纯粹是一种养老金制度,主要用于解决职工的退休养老问题。以后随公积金归集额的扩大,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1968年新加坡推行公共组屋计划,允许会员利用公积金存款购买组屋,解决了会员的住房问题。
1984年推行家庭保障保险计划和保健储蓄计划,1986年推行填补退休金储蓄计划以及1989年推行教育计划等,都与公积金挂钩。
这些规定使公积金逐步扩展到住房、医疗、养老、保险、教育等各个领域,成为新加坡一项包括范围甚广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并使新加坡人民在不长的时间内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
公积金制度刚开始实施时,人们对它曾有各种疑虑和不同看法,现在它已成为新加坡最受人民欢迎的具有新加坡特色的制度。

5、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
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成功推行公积金制度的前提条件,这也是新加坡推行公积金制度初期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为说服群众接受公积金制度,政府和公积金局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例如向群众讲清楚参加公积金制度对个人有什么好处,每月缴交多少公积金,退休以后可以享受到什么水平。同时,公开宣布政府为公积金还款提供担保,消除群众对公积金能否如数偿还的疑虑。公积金局还定期将每个会员的公积金存款通知本人.并随时提供电脑查询。只要走到公积金局的每个柜台,随处都可见到各类简明扼要、通俗生动、图文并茂的宣传公积金的小册子,宣传工作十分普及,真正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新加坡不是发达国家,而是新兴的发展快的国家,被称为亚洲“四小龙”。它利用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经验,对发展中国家更有借鉴作用。

(二)、在我国推行公积金制度的条件分析

1、我国和新加坡都是发展中国家,他们的经验在我国推广,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一些。

2、新加坡的公积金涉及面宽,属于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我国推行的不是范围甚广的公积金,而只涉及住房一项,因而叫住房公积金。这主要是我国民政部主管的其它社会保障制度,暂未考虑用公积金的办法来解决。而我国的房改进程中碰到了居民收入低与房价高的矛盾,把房改与工资改革结合起来进行的建议又未得到采纳,而住房公积金要求单位与职工拿出同样的钱,这是一个增加住房消费得好办法。因此,住房公积金就在我国应运而生。

3、新加坡使用法律手段,是公积金得以推行的保证。为此,我国也采用国务院发文予以实施的办法,减少了推行中的困难。新加坡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万美元,而我国刚超过1000美元。我国在经济实力不强的情况下推行住房公积金,不可能象新加坡那样一下子就在全国推行,而是采取了逐步扩大比较稳妥的办法,因而目前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还不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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