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贷款担保人能否免除担保责任
所谓的担保期限,是应该在判决前在开庭时向法院提出抗辩意见的,现在已经“法院下达了判决书.......下达了限制高消费判决”,不适用你说的抗辩意见啦,现在提出来法院不会采纳。
既是有生效判决,只能设法执行,当然入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几年后仍无法执行案件,案件可能暂时中止执行。
如果拍卖了相关财产,执行到位,也可以案件执行结案,以上均不再列失信被执行人。
⑵ 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如何撤消担保责任
1、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⑶ 贷款担保人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1、对于银行来说,如果你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那么找你是正常的。而对于你来说,在不主动还款的情况下,肯定银行就只能走法律途径,而在法院处理案件过程中,你提出你和同事之间的协议,那么法院的判决可以明确你的追偿权。一旦你今后在诉讼中被认定承担连带责任并且最后也确实由你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你可以向你的同事直接追偿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不需要特别安排一个诉讼。
2、保证担保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如果你的公婆提供的保证属于一般保证,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对照规定,由于你的邻居作为债务人,其住所发生了变更,致使债权人信用社要求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那公婆作为一般保证人则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5、一般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综上,我个人意见为从保证期间入手,看看当时对于保证期的约定,在保证期内,信用社是否向你公婆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以书面的形式),如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信用社要求你公婆承担保证责任且过了保证期,那么则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此路行不通,那你就积极寻找你的邻居,如果寻找不到,在你公婆承担保证责任后,今后可以向你邻居追偿。
⑷ 担保人如何撤销担保
根据担保法规定:
1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 对于借条上担保责任的解除,按欠条约定的时间,超过时间责任解除。
⑸ 如何解除担保人的责任
在为他人担保的时候,担保人和借款人也是一种关系,担保人有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把贷款还清之后,担保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清贷款,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则要到借款人确实不能偿还之时才能要求担保人代为还款;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贷款机构可以直接在贷款逾期后要求担保人代还借款,在担保人代为偿还借款后,可以取得代位追偿权,取得后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自己的代偿债务。
如果是想要解除担保,则要看担保人和借款人以及贷款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的相关规定。通常来说,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款人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如果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另外,在执行担保的过程中,必须是借贷和担保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才可以在担保执行的过程中解除担保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