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担保行业担保费收取的标准一般是多少比例
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国家无统一标准,但应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第十四条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应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
一、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收费标准,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七)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3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31号),第六条,第三项,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二、目前上海融资担保行业中,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一般在1-2%,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一般在2-4%。
一般银行为了规避房贷风险,需要借款人提供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的担保证明。如果到专业的担保公司那里,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这时所支付的费用就是担保费。
㈡ 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用的比例有无具体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收费标准,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七)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3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31号),第六条,第三项,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二、目前上海融资担保行业中,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一般在1-2%,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一般在2-4%。
一般银行为了规避房贷风险,需要借款人提供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的担保证明。如果到专业的担保公司那里,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这时所支付的费用就是担保费。
㈢ 国用控股企业是否可以做企业贷款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因此,国有控股企业可以提供企业贷款担保。但要通过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则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
㈣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㈤ 国有企业能否为个体私营业企业担保贷款
根据担保法规定,国有企业,是指国股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不具备为他人担保的主体资格。如果说是,国股企业下面的一个独立法人的机构,那是可以的。具体你可以借阅下担保法看看。因为我的工作就是担保人。
㈥ 私营企业向财政借款, 国有企业担保贷款给私营企业 求助 法律法规
有的省财政是不给民营企业进行贷款担保的
㈦ 国有资产能抵押贷款或担保
国有经营性资产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用于抵押贷款或者担保,比如: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家授权投资企业;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地方政府还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或者担保。
㈧ 国有企业对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有企业对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因此,国有控股企业可以提供企业贷款担保。但要通过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则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