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银行贷款担保人,在贷款未到期的情况下可否撤销担保
一,在为他人担保的时候,担保人和借款人也是一种关系,担保人有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把贷款还清之后,担保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清贷款,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则要到借款人确实不能偿还之时才能要求担保人代为还款;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贷款机构可以直接在贷款逾期后要求担保人代还借款,在担保人代为偿还借款后,可以取得代位追偿权,取得后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自己的代偿债务。
二,如果是想要解除担保,则要看担保人和借款人以及贷款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的相关规定。通常来说,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款人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如果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另外,在执行担保的过程中,必须是借贷和担保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才可以在担保执行的过程中解除担保关系。
⑵ 贷款担保人怎么撤销
我是信用社的。
担保是不能撤销的!一直到还通债务!
按照信用社贷款操作规范,除非担保人,和借款人,和信用社三方共同愿意!
债务才可以转移给他人。
也就是说,你要说服信用社,但是一般是不可能的(你这个情况是想转移贷款用途),除非把债务给还了。。。。
⑶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提出撤销担保
单方撤销肯定是不行的,因为合同签了,生效了你单方终止履约是违约,除非你在合同中约定了可以这么做。但依据契约自由,三方协商(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一致可以终止、解除或变更担保合同。
如果你担心自己利益受损可以依据担保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如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即让其拿出财物来抵押或提供保证人如果你一旦承担了保证义务,他无法换你你就可以行使抵押权或找那个担保人要。
所谓的“不可撤销担保”以及“可撤销担保”实际上我国对这一来自国际贸易上的术语以及含义并不承认。根据我国的担保法,一旦担保成立和有效,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法定的脱保条件实现。担保人不能单方面撤销担保,否则设定可撤销的“担保”,对债权人而言,无确定保障。
以下是对“不可撤销担保”的分析及解释,供参考。
“不可撤销”一词据说源于信用证的惯例,信用证有不可撤销与可撤销之分,信用证开出之后,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否则即为可撤销的信用证。不可撤销担保是保证担保的一种形式,大多出自银行之手,国际商会的裁决对“不可撤销”的解释是指银行(担保人)不得单方面地不经受益人(债权人)的同意而解除自己的担保责任。这里的“银行”是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出现的。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在一些借款合同案件中,作为贷款方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也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要求借款方的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是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人不得随意免除保证责任或者放弃某些抗辩权的契约。如合同往往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或文件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不可撤销担保合同的实质是担保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独立担保缺乏明确的规定,以及不可撤销担保合同内容表述的不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上出现分歧。
一、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冲突与解决思路
“无条件与不可撤销”的约定属于独立担保的典型表述之一,即有了无条件不可撤销条款的担保合同,一般会被视为独立担保合同,国际商会的相关文件也肯定了这一表述的有效性,国际间也通常将其解释为独立担保合同。在审判实践中,对独立担保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国际贸易或融资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的性质,对独立担保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认,并与从属性担保制度并存。另一种意见认为,独立的、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贸、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予以限制,否则会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而后一种意见在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严格区分国内和国际两种情况,对于对外担保和外国银行,机构对国内机构的独立担保的效力予以承认,而对于国内企业、银行之间的独立担保采取否定态度,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代理进口合同案”中认为,海南公司的担保合同中虽然有“本担保函不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代理进口协议书无效而失去担保责任”的约定,但在国内民事活动中不应采取此种独立担保方式,因此该约定无效,对此应当按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其理由主要是,独立担保存在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容易引起更多的纠纷。而且,独立担保具有国际性,与国内经济交往格格不入。然而,由于最高法院没有对国内独立担保效力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其判例对下级法院又无当然的约束力,致使各地法院在许多涉及独立担保合同案件中对其效力的判定结果也并非一致,有的地方实际上也承认了独立担保在国内的有效性。因此,目前在实践中对独立担保效力的认定上既存在国内国际的差别,也存在地方差别,严重破坏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为了消除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在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上,应当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有效性,而不应实行内外有别的做法。
二、承认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效力的具体理由
(一)从理论上讲,从属性担保的最大特征是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受制于担保与主债权之间的从属性,而基于此属性,各国法律对保证人均有不同程度的保护,除了规定保证人可以享有主债务人根据主合同对债权人享有的一切抗辩外,还赋予保证人一些特别的权利,从而使债权人利益实现的难度加大,而且容易使其卷入复杂的诉讼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担保越来越不适应新的需要,因为,“保证担保不是一种特别安全的担保形式,在很多情况下保证人对其承诺的保证书下解除责任”。因此,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些条款,限制与排除法律对保证人的保护性规定,以达到摆脱担保合同从属性的结果,既是对债权加强保护的一种手段,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位保障的一种措施,符合经济发展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也符合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原则。
(二)从现行立法上看,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的效力与主债务分离符合我国《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即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里的约定显然是针对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而不是对担保合同效力的约定。我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也与此一致。可见,我国担保法对独立担保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的空间。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也讲到:“担保法是承认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独立保证是适应国际商业界和金融界的商业实践和国际惯例而产生的一种新类型的担保方式。”
(三)承认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也应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为担保法上的权利是一项私法权利,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或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法院不应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加以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表现在独立担保中,就是保证人通过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的约定放弃了法律赋予其的抗辩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是没有问题的。
⑷ 银行贷款担保人可以取消担保吗
一般来说,在借款人还清贷款以后,贷款担保人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若借钱方没有还清贷款,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若是一般保证则要到借钱方确实不能偿还之时才能要求担保人代为还款;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贷款机构能直接在贷款逾期后要求担保人代还借款,在担保人代为偿还借款后,能取得代位追偿权,取得后能要求借钱方偿还自己的代偿债务。
贷款担保人想要解除担保的话,则要看担保人和借钱方以及贷款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的相关规定。通常来说,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钱方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另外,在执行担保的历程中,需要是借贷和担保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才能在担保执行的历程中解除担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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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银行贷款担保人,在贷款未到期的情况下可否撤销担保
一般是不可以。如果银行同意贷款方更换担保人,原担保人可以撤销担保。但是一般不可以。
⑹ 给别人担保贷款,如何撤销
只有两种情况可以解除担保:
第一、过了担保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法律上规定是债权到期之后的六个月内
第二,就是转移债务,如果债务人把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该经过担保人同意,如果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担保的,就没有担保责任了。
根据《担保法》规定,借款合同双方变更借款合同内容须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免除担保责任。变更贷款用途系对合同的重大变更,应当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认定借款方是否改变贷款用途,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系统的评价:首先,应当对照贷款合同中有关贷款用途的约定,如果约定具体明确,那么,未按照该用途用款即构成改变用途;如果约定不具体,仅仅约定“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那么,只要是用于二者,不论具体用途,均不构成变更贷款用途。贷款的实际用途与主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不一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不能一概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⑺ 借款担保人如何撤销担保
根据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借条上担保责任的解除,按欠条约定的时间,超过时间责任解除。
⑻ 贷款担保人可以取消吗
有些人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迫不得已会借高利贷,高利贷在债务人逾期不还款的情况下可能产生高昂的利息。法律并不会对双方约定的高昂利息加以保护,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还款时,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支付高昂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不过很多高利贷担保人对担保高利贷的行为有疑虑,或者其担保行为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担保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有权利行使撤销权的。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显失公平的;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担保人行使自己的撤销权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行使,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当担保人没有在规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担保人也就无权行使撤销权了。担保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注意借款主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且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担保行为造成自己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⑼ 银行贷款担保人能否撤回
不能撤回,等该笔贷款到期或提前结清才算结束。
⑽ 担保人可以中途取消担保吗
一般来说,在借款人还清贷款以后,贷款担保人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若借钱方没有还清贷款,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若是一般保证则要到借钱方确实不能偿还之时才能要求担保人代为还款;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贷款机构能直接在贷款逾期后要求担保人代还借款。
在担保人代为偿还借款后,能取得代位追偿权,取得后能要求借钱方偿还自己的代偿债务。贷款担保人想要解除担保的话,则要看担保人和借钱方以及贷款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的相关规定。
通常来说,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钱方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
另外,在执行担保的历程中,需要是借贷和担保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才能在担保执行的历程中解除担保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10)担保贷款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