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爸爸要我给他担保贷款我该怎么办
爸爸的行为风格你了如指掌,你的担心是有道理的,有必要知情你们3万元的借贷支持的生意状况,作出一个评估后,再结合自己的实际财务状况决定是否可以继续提供帮助。
B. 我爸爸在银行刚贷款出来,我还能不能为人担保
顺博海解答:可以
C. 我爸在信用社有五万块钱贷款,还可以给我楼房做担保吗
这个要看你爸爸现在的收入情况,还有财产情况,如果收入不错,财产也有的话,还是可以做担保的。
D. 急!我爸能不能做农户小额贷款的担保人
什么是农户小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有哪些特色?
1、贷款方式灵活。农户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农户联保等多种方式申请贷款。
2、用款方式灵活。根据用款方式不同,农户小额贷款分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般方式。自助可循环方式下,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一般方式下,我行对借款人实行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具体用款方式由借款人与我行协商决定。
3、节省利息。自助可循环方式下,农户小额贷款按照贷款的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可最大程度的减少借款人的利息支出。
E. 我爸帮别人担保了,我还可以贷款么
以下五个要点,请您注意:
1、看是否超过担保期限。
2、这个是民事纠纷,涉及不到诈骗,你只能在法院起诉对方出来履行他自己的债务。
3、第一,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的话:如果你们当时约定有担保的时间期限,则在担保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未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的话,你就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如果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则法律认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都没有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的话你就可以免除担保责任。第二,如果是一般保证的话,才会先有起诉,判决下来后债务人仍无法偿清债务的,担保人才承担相应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不需要起诉的,只要债务人不还,债权人就可以在担保期限内随时要求担保人承担代偿责任。
4、第一,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要看一下你的担保合同中有没有约定保证的期限,如没有约定,可适用六个月的规定,超过该期限你就不用再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如果债权人到法院起诉,很有可能查封你的财产,这是你需要重点注意的地方。
5、建议聘请当地律师介入代理,有利于维护您家的合法权益。
楼下的各位,就不要复制我的答案了,整理起来,也不容易啊。
F. 做农e贷我爸是我担保人我已经贷了款,我想用我爸的名义再贷款可以吗
你在办理这个贷款的时候,你爸是你的担保人,现在你已经办理贷款,你想用你爸的名义在办理贷款的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因为你爸的名下已经有担保贷款了,不可以再次帮你贷款。
G. 在吗 我爸爸贷款,需要担保人,我有营业执照可以帮他担保吗
个体营业执照不是法人不能担保。各地银行政策不一,建议去贷款银行咨询。
H. 我老公的爸爸要贷款我老公一个人可以做担保人吗还是我也做担保人
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风险:
给别人担保贷款需要承担以下风险:
担保人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担保人。
担保人可能被宣判破产:
如债务超逾30,000元,担保人可能被宣判破产。
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
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
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
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
综上,一般担保人需要承担以上责任。
I. 我爸贷款没还,我作为担保人可以出国旅游吗
如果没有被限制高消费,可以出国旅游。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限制高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