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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针对我国农业生产高度分散、政府监管部门没有足够人、财、物对每个农户监管到位,而食品源头污染严重等问题,各个地方政府可以引导分散农户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合作,以大型企业在控制与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加强对农户生产安全食品的引导,同时,监管部门集中对这些企业的监管。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国情下,以上建议可谓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提升农产品质量的现实途径。同时,这也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三)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1.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油、盐、酱、醋等小商品引起的,这些商品价值很小,小到几毛钱大到几块钱,而维权成本却及其高昂,光检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成本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长时间的诉讼拖累。因此,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是发挥消费者作用的关键。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生产经营者谈判。对于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纠纷,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受害人提起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可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因为,消费者协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其组织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触大规模的受损害消费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以协调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顺利地审结案件,平息纷争。对于最后获得的补偿由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共同分享。这样一方面避免了消费者精力不济,减轻了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动力。此外,对于高昂的鉴定费用,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规定由监管部门承担。因为,保障食品安全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由财政拨款来负担。但是,如果最终鉴定结果证明食品有问题,则应当由食品企业来承担相关费用。这样一方面减轻消费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激励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此外,针对我国农业生产高度分散、政府监管部门没有足够人、财、物对每个农户监管到位,而食品源头污染严重等问题,各个地方政府可以引导分散农户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合作,以大型企业在控制与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加强对农户生产安全食品的引导,同时,监管部门集中对这些企业的监管。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国情下,以上建议可谓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提升农产品质量的现实途径。同时,这也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三)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1.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盐、酱、醋等小商品引起的,这些商品价值很小,小到几毛钱大到几块钱,而维权成本却及其高昂,光检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成本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长时间的诉讼拖累。因此,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是发挥消费者作用的关键。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生产经营者谈判。对于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纠纷,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受害人提起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可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因为,消费者协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其组织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触大规模的受损害消费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以协调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顺利地审结案件,平息纷争。对于最后获得的补偿由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共同分享。这样一方面避免了消费者精力不济,减轻了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动力。此外,对于高昂的鉴定费用,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规定由监管部门承担。因为,保障食品安全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由财政拨款来负担。但是,如果最终鉴定结果证明食品有问题,则应当由食品企业来承担相关费用。这样一方面减轻消费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激励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此外,针对我国农业生产高度分散、政府监管部门没有足够人、财、物对每个农户监管到位,而食品源头污染严重等问题,各个地方政府可以引导分散农户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合作,以大型企业在控制与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加强对农户生产安全食品的引导,同时,监管部门集中对这些企业的监管。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国情下,以上建议可谓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提升农产品质量的现实途径。同时,这也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三)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1.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盐、酱、醋等小商品引起的,这些商品价值很小,小到几毛钱大到几块钱,而维权成本却及其高昂,光检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成本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长时间的诉讼拖累。因此,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是发挥消费者作用的关键。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生产经营者谈判。对于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纠纷,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受害人提起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可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因为,消费者协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其组织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触大规模的受损害消费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以协调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顺利地审结案件,平息纷争。对于最后获得的补偿由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共同分享。这样一方面避免了消费者精力不济,减轻了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动力。此外,对于高昂的鉴定费用,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规定由监管部门承担。因为,保障食品安全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由财政拨款来负担。但是,如果最终鉴定结果证明食品有问题,则应当由食品企业来承担相关费用。这样一方面减轻消费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激励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此外,针对我国农业生产高度分散、政府监管部门没有足够人、财、物对每个农户监管到位,而食品源头污染严重等问题,各个地方政府可以引导分散农户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合作,以大型企业在控制与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加强对农户生产安全食品的引导,同时,监管部门集中对这些企业的监管。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国情下,以上建议可谓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提升农产品质量的现实途径。同时,这也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三)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1.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盐、酱、醋等小商品引起的,这些商品价值很小,小到几毛钱大到几块钱,而维权成本却及其高昂,光检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成本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长时间的诉讼拖累。因此,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是发挥消费者作用的关键。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生产经营者谈判。对于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纠纷,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受害人提起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可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因为,消费者协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其组织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触大规模的受损害消费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以协调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顺利地审结案件,平息纷争。对于最后获得的补偿由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共同分享。这样一方面避免了消费者精力不济,减轻了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动力。此外,对于高昂的鉴定费用,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规定由监管部门承担。因为,保障食品安全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由财政拨款来负担。但是,如果最终鉴定结果证明食品有问题,则应当由食品企业来承担相关费用。这样一方面减轻消费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激励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此外,针对我国农业生产高度分散、政府监管部门没有足够人、财、物对每个农户监管到位,而食品源头污染严重等问题,各个地方政府可以引导分散农户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合作,以大型企业在控制与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加强对农户生产安全食品的引导,同时,监管部门集中对这些企业的监管。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国情下,以上建议可谓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提升农产品质量的现实途径。同时,这也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三)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1.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盐、酱、醋等小商品引起的,这些商品价值很小,小到几毛钱大到几块钱,而维权成本却及其高昂,光检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成本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长时间的诉讼拖累。因此,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是发挥消费者作用的关键。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生产经营者谈判。对于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纠纷,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受害人提起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可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因为,消费者协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其组织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触大规模的受损害消费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以协调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顺利地审结案件,平息纷争。对于最后获得的补偿由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共同分享。这样一方面避免了消费者精力不济,减轻了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动力。此外,对于高昂的鉴定费用,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规定由监管部门承担。因为,保障食品安全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由财政拨款来负担。但是,如果最终鉴定结果证明食品有问题,则应当由食品企业来承担相关费用。这样一方面减轻消费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激励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此外,针对我国农业生产高度分散、政府监管部门没有足够人、财、物对每个农户监管到位,而食品源头污染严重等问题,各个地方政府可以引导分散农户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合作,以大型企业在控制与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加强对农户生产安全食品的引导,同时,监管部门集中对这些企业的监管。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国情下,以上建议可谓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提升农产品质量的现实途径。同时,这也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三)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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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盐、酱、醋等小商品引起的,这些商品价值很小,小到几毛钱大到几块钱,而维权成本却及其高昂,光检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成本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长时间的诉讼拖累。因此,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是发挥消费者作用的关键。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生产经营者谈判。对于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纠纷,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受害人提起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可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因为,消费者协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其组织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触大规模的受损害消费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以协调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顺利地审结案件,平息纷争。对于最后获得的补偿由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共同分享。这样一方面避免了消费者精力不济,减轻了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动力。此外,对于高昂的鉴定费用,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规定由监管部门承担。因为,保障食品安全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由财政拨款来负担。但是,如果最终鉴定结果证明食品有问题,则应当由食品企业来承担相关费用。这样一方面减轻消费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激励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此外,针对我国农业生产高度分散、政府监管部门没有足够人、财、物对每个农户监管到位,而食品源头污染严重等问题,各个地方政府可以引导分散农户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合作,以大型企业在控制与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加强对农户生产安全食品的引导,同时,监管部门集中对这些企业的监管。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国情下,以上建议可谓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提升农产品质量的现实途径。同时,这也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三)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1.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盐、酱、醋等小商品引起的,这些商品价值很小,小到几毛钱大到几块钱,而维权成本却及其高昂,光检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成本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长时间的诉讼拖累。因此,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是发挥消费者作用的关键。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生产经营者谈判。对于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纠纷,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受害人提起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可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因为,消费者协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其组织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触大规模的受损害消费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以协调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顺利地审结案件,平息纷争。对于最后获得的补偿由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共同分享。这样一方面避免了消费者精力不济,减轻了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动力。此外,对于高昂的鉴定费用,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规定由监管部门承担。因为,保障食品安全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由财政拨款来负担。但是,如果最终鉴定结果证明食品有问题,则应当由食品企业来承担相关费用。这样一方面减轻消费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激励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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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盐、酱、醋等小商品引起的,这些商品价值很小,小到几毛钱大到几块钱,而维权成本却及其高昂,光检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成本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长时间的诉讼拖累。因此,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是发挥消费者作用的关键。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生产经营者谈判。对于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纠纷,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受害人提起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可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因为,消费者协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其组织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触大规模的受损害消费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以协调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顺利地审结案件,平息纷争。对于最后获得的补偿由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共同分享。这样一方面避免了消费者精力不济,减轻了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动力。此外,对于高昂的鉴定费用,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规定由监管部门承担。因为,保障食品安全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由财政拨款来负担。但是,如果最终鉴定结果证明食品有问题,则应当由食品企业来承担相关费用。这样一方面减轻消费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激励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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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针对我国农业生产高度分散、政府监管部门没有足够人、财、物对每个农户监管到位,而食品源头污染严重等问题,各个地方政府可以引导分散农户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合作,以大型企业在控制与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加强对农户生产安全食品的引导,同时,监管部门集中对这些企业的监管。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国情下,以上建议可谓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提升农产品质量的现实途径。同时,这也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三)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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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盐、酱、醋等小商品引起的,这些商品价值很小,小到几毛钱大到几块钱,而维权成本却及其高昂,光检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成本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长时间的诉讼拖累。因此,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是发挥消费者作用的关键。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生产经营者谈判。对于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纠纷,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受害人提起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可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因为,消费者协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其组织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触大规模的受损害消费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以协调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顺利地审结案件,平息纷争。对于最后获得的补偿由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共同分享。这样一方面避免了消费者精力不济,减轻了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动力。此外,对于高昂的鉴定费用,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规定由监管部门承担。因为,保障食品安全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由财政拨款来负担。但是,如果最终鉴定结果证明食品有问题,则应当由食品企业来承担相关费用。这样一方面减轻消费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激励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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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盐、酱、醋等小商品引起的,这些商品价值很小,小到几毛钱大到几块钱,而维权成本却及其高昂,光检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成本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长时间的诉讼拖累。因此,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是发挥消费者作用的关键。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生产经营者谈判。对于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纠纷,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受害人提起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可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因为,消费者协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其组织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触大规模的受损害消费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以协调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顺利地审结案件,平息纷争。对于最后获得的补偿由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共同分享。这样一方面避免了消费者精力不济,减轻了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动力。此外,对于高昂的鉴定费用,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规定由监管部门承担。因为,保障食品安全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由财政拨款来负担。但是,如果最终鉴定结果证明食品有问题,则应当由食品企业来承担相关费用。这样一方面减轻消费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激励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书堆里,各种类型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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