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银行贷款担保人风险问题
郭研岐(武汉大学 动力与机械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作者简介:郭研岐,武汉大学动力与机械学院。
摘 要:当前,商业银行在面临客户保证担保贷款时,产生很多难题,因此,采取相应措施对这些问题产生的风险进行有效规避势在必行。文章研究了商业银行规避保证担保贷款风险的各种措施,期望减少其风险。
关键词:商业银行;保证担保;风险;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
保证是保证人与主合同债权人达成的关于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保证担保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不同于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财产担保方式,是一种信用担保。
采用保证担保的方式是商业银行在借贷关系中规避风险的主要方式。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很多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是源于保证担保。在银行的呆死帐比例中,无法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当前各家商业银行都在不遗余力的为降低不良贷款而努力时,贷款保证担保中的问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比例之大无疑给银行业带来了巨大难题,因此我们在研究保证担保的安全性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保证担保的风险。
1当前银行贷款保证担保存在的问题
①银行对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评估不准确。目前,各家银行在对保证人进行信用评价时,常常是使用信用评级软件,往往是只要达到软件所需的数据即可认可担保资格,而忽视了保证人近几年的财务报表。当然,我们现阶段,大多企业财务报表并没有经过第三方严格审计,有的企业的财务报表甚至从没有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而真实的财务状况并不能反映出来。
②银行对保证人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督。当前,保证责任人负债,很少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反映出来。银行自实行贷款卡制度以后,企业贷款及负债情况的信息已被银行掌握,从而企业逃债的现象减少了,但对保证责任的监督却始终很难使人满意。当前,由于人民银行和贷款银行很少要求保证人在贷款卡上严格登记,这使得企业对外担保资料残缺不全,因此要想准确反映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真实数额就无从谈起,也很难确定企业的担保能力到底如何。
③公司相互担保问题严重,上市公司之间出于利益关系互相担保。
④商业银行对保证担保的借款人的信息掌握不对称。银行往往处于信息劣势,他们很难对一笔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这些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收益归借款人,损失则主要由商业银行承担。
⑤企业一旦涉及到被银行提请诉讼,执行起来困难重重。虽然法律上保证人在提供保证责任后,他的全部财产债权人都有权依照合同来接管,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具体明确是用哪项财产用于提供担保,因而执行起来的难度可想而知。
2对保证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①严格把好保证人资格的审查关。首先,必须查清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凡是具备代为偿还债务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能作借款保证人。我们在实际操作时,许多案例显示,贷款人常常忽视了针对保证人偿还能力的审查,只是注重借款人是否具有偿还能力、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从而导致了很大的保证风险。一般来说,保证人必须有真实可靠的净资产与易于变现的财产,且价值要高于担保金额,贷款金额过大的,要采取银团贷款、联合贷款、贷款转让等方式。为此,商业银行应注重审查保证人的信用和实力两个方面,了解、掌握他们在经济活动中是否具有丰富的竞争技巧、敏锐的应变能力;在社会上有没有较高的信誉,产品是否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其次,注意通常国家机关单位不可以充当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特批。若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这种合同就是无效的,保证人不应该受保证责任约束,但并不是说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对主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就不负有任何责任了。第三、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不得为他人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充任保证人的,则保证合同无效。分支机构承担的只是一种缔约过错赔偿责任而不是保证责任。</FONT>
㈡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会有什么后果
借款人没钱还银行法律追究担保人责任,出现逾期担保人也会逾期
㈢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有什么风险
1、信用社信贷人员法律意识薄弱, 或者说根本不懂法,在贷前调查时未对保证人是否有保证资格做严格的审查。狭隘地认为单位作保证人更好,有强大的资产做保证,从而出现《担保法》规定不具有保证资格的主体作保证人的现象。如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公益单位为个人债务担保,使得保证无效。这种现象在前几年的信用社不良贷款中普遍存在。
2、有些信贷人员对担保没有正确的认识,没有责任心,假借贷款之机,吃喝卡要,明知是关系人保证贷款,也睁只眼闭只眼,只把它当成是一种贷款过程中必走的形式,纯粹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而已。于是出现了丈夫贷款,妻子或其他亲属作为保证人的不正常现象。 3、未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及是否已对外进行担保和担保的贷款总额是否超过其担保能力进行严格的全面审查,也没有对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的资信状况是否会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担保能力,进行预测、评估,由于目前信用社的网络建设比较落后,贷款客户信息不能共享,常常出现张三自借的贷款在一个信用社已成为不良,居然能在另一个信用社为李四贷款提供保证,甚至有的在同一社为其他借款户担保,从而使担保流于形式,形成潜在的风险。
4、贷后检查不及时,有的贷款发放后,信贷员不闻不问,只要能按季结息就算完事大吉,没有根据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及时了解信贷资金安全性,一旦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恶化,不能结息,甚至到期时不能按时还款时,又通过非正常的贷款展期来隐藏风险,有的信用社办理保证贷款的展期时,非常草率,保证人未签字,展期合同形同虚设,使得信用社在后期的法律诉讼中失败。
5、贷款到期后,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信贷人员由于各种原因,未对保证人提出连带还款要求,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一定时间后得以免除,或者提出要求后在保证人拒绝还款的情况下,未及时寻求法律途径,导致贷款超过诉讼时效,失去对保证人的胜诉权。 解决的方法及其建议
1、针对上述问题,应该加强员工的业务技能培训,主要是加强员工的信贷业务培训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如《贷款通则》,<担保法>及联社有关的贷款操作规程等,逐步淘汰一批能力低、素质差,道德品质败坏的信贷人员。
2、信贷人员在贷前应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是否有代偿能力,并按照贷款五级分类要求,建立完善客户信贷档案,贷前调查要实行AB角,贷后应严密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是否有重大变化,以便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如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应及时提醒保证人;当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时,应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有效担保,否则,应提前收回贷款。 3、应适当增加担保方式,尽量要求客户提供有效抵押或质押,以利于 扩大优质客户资源的开发,但要注意一些法律上的相关问题,如登记制度,以及贷款抵质押率的控制,抵押登记的期限。
4、联社应聘请业务精,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做顾问,基层信用社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碰到拿不准和有疑问的,可及时向专业法律顾问咨询
㈣ 贷款担保人承担什么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债务人远走他乡,属于“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情形”,所以银行在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后,法院对其厂房进行强制执行后仍不足偿还债务的,担保人负有偿还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成为担保人的先决条件:
根据银行要求办理,各银行要求不一样。但作为担保人基本条件是担保人需要有提供担保的能力(财产、信用)。
(1)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对首付款的要求,银行间有些许差异。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6)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在未同意充当担保人之前,你须了解下列可能发生的后果。
a)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你。
b)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如债务超逾限制,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c)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为有多名担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
d)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
这要看是哪类担保。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
在成为别人的担保人之前,还要注意下面几点:
1.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贷款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
要想知道贷款人的信誉高低,可以根据自己与贷款人的平时接触来判断。还可以找贷款人有经营业务往来的人或贷款人的其他熟人进行了解。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同事、同学、老上级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这种做法风险较大。如果对被担保人的信誉不了解,就不要为其担保。
2.在订立保证合同时,要注意争取做一般保证人,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要注意运用反担保。反担保又叫求偿担保,即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可要求债务人对担保人作出清偿。实践证明,反担保不仅可以降低担保人的风险,而且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
以上就是贷款担保人承担的风险,且由“信用管家”搜集整理,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㈤ 用自己的身份证给别人做银行贷款担保人,对自己有啥风险
在了解贷款担保人所存在的风险之前,我们不妨先了解下,担保贷款有哪几种形式及义务。
一、银行贷款担保人应该具有的责任:
银行贷款担保人就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责任。
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两种。
一般银行贷款偿还时,首先要看您当初担保时做的保证是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责任担保。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可以选择在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
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之后的剩余贷款再向担保人追索。担保人没有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担保人按照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二、贷款担保人有哪些风险?
1.影响担保人自身的额度及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一旦借款人的月供出现了逾期且无法返还时,此时担保人的信用记录也会收到相应的印象,在后期担保人申请贷款时,它所担保的债务会视同自身的债项影响自身在后期的贷款。
2.担保人对借款人有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作为担保人,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就必须为其支付,其中银行贷款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不同担保方式面临的追究方式也不同。前者是先追索贷款人的财产,余款向担保人追索;后者银行可以根据贷款人和担保人追款的难易程度来选择追款对象。
【法律意见】
保证人是指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当事人。基于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是一种经济责任,因此,只有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民事主体才能充当保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