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同一物品办理了两次抵押合法吗
合法的。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担保法》第五十四条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可按如下原则处理:
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生效后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担保法实施前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贰』 同一个抵押物在一家银行可以办理数个最高额抵押吗
只能办理一次,一般只能做到房屋评估值的七成。
房产抵押贷款的条件:
1、年龄为18-65周岁的自然人;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没有违法行为;
4、征信良好,不良信用记录;
5、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
6、开立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并且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7、房屋的产权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
8、房产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9、房龄与贷款申请年限相加不能超过40年;
10、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11、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叁』 同一抵押物能否进行多次抵押
不可以,只可以抵押一次
『肆』 抵押物可以重复抵押吗
抵押物可以重复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对本条之规定,应为两层涵义之理解:首先,本条以明示方式肯定了重复抵押制度,即许可债务人就同一抵押物分别向多个债权人进行抵押。
其次,本条对抵押物价值与被担保债权数额之关系作了限制,只允许抵押物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数额,财产已经抵押的,也只允许就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部分设立重复抵押。就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这两层涵义,前一涵义成为确立重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伍』 同一房产先后设立两个最高额抵押,先登记的最高额抵押项下贷款是否始终可以第一顺位优先有偿
同一财产办理两个及以上抵押登记的,每个抵押都具有优先受偿权(相对于没有抵押的或者虽然抵押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而言),但是先抵押的优先于后抵押优先受偿。
附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陆』 同一抵押物设定多次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