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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发布时间:2021-05-03 02:21:09

㈠ 辽宁大学生创业贷款条件、程序

创业贷款办理程序
01.确认启动资金(4万左右)和担保人,并落实资金。
02.贷款申请人向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贷款申请书、创业计划书),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按有关政策予以受理并进行相关创业情况和信用情况的调查。(弄清楚需要哪些资料和证件)。
03.确认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是否有同意意向,如有,则租门面,签订租赁合同(索取房产证复印件);转户口,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自主创业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
04.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联系,向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件。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发放相关表格,贷款申请人进行填写,做好申报登记。

05.社区初审后,贷款申请人携相关资料到市劳动就业局审核后回交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将贷款申请人户口、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资料建档并报送区劳动就业局。
06.区劳动就业局将有关资料收集审核后,定期与市劳动就业局和市担保公司汇报。市担保公司、市财政局、市就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资料及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并确认贷款额度后通知贷款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07.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通知贷款申请人到市人力资源市场小额担保贷款窗口领取财政贴息表格并到市财政局复核办理贴息手续。贷款申请人到市人力资源市场小额贷款窗口办理有关放贷及反担保手续。市商业银行按市担保公司通知为贷款申请人放款。

(贷款申请人经信用社区或公务员担保的,可经住所地社区申报登记后,直接到市人力资源市场小额担保贷款窗口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并免除其反担保手续。)

自主创业证
●申领办法:符合条件的申领者首先要写一份申请书,再附上毕业证、身份证及各自的复印件和就业报到证。(一寸照片两张、户口本)然后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由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审批表》。其中师范类毕业生到市教育局申请办理,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市人事局办理。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登记,并依据学校提供的档案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免费发放《自主创业证》。(有的地方可能在劳动局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在办理报到、落户手续后,可申请办理《自主创业证》?)(本人档案需移交到人事局毕业办?)(落户本地的外地生源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吗?)
●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领取《自主创业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交由用人单位保管;各有关政策执行部门,在为毕业生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时,要在《自主创业证》上,注明优惠的内容,减免额度和享受的时限。
●发放权限 :《自主创业证》实行属地化发放,《自主创业证》核发权属于县以上(含县,下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未经县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验印的《自主创业证》一律无效。 各市所辖的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可依照上述程序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自主创业证》。
●毕业期不超过两年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无业情况下,打算自主创业均可以申请办理。该证有效期三年,但每个申办人只能办理一次。同时,在大学生自主创业期间,还拥有重新选择就业的权利。
注:
①本地生源毕业生未报到,未签过单位的携带报到证;
②本地生源毕业生未报到,已签过单位的携带报到证及原单位出具的退函;
③本地生源毕业生已报到,做直接人事代理的,携带人事代理手册;
④本地生源毕业生已报到,签过单位的携带原单位出具的退函;
⑤外地生源毕业生符合“先落户,后就业”条件的,在报到落户后携带人事代理手册;
⑥外地生源毕业生签过单位的,携带原单位出具的退函。)

㈡ 辽宁省对农民创业有哪些扶植政策

我们国家支持创业,不管是农民工还是任何人,力度优惠大,贷款利息低等

㈢ 创业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创业贷款申请所需条件:

1、身份及营业场所证明

贷款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在贷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的证明,以及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固定住所的证明可以是房产证(父母名字的房产证也可),营业场所的证明应该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说明正在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资金证明

贷款申请人的投资项目要求已经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这是银行衡量是否借贷的一个重要条件,因为创业贷款金额要求一般最高不超过贷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以及购置小型设备及特许连锁经营所需资金总额的70%。

3、结算账户

贷款申请人必须在所贷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营业收入要经过银行结算。而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本行信贷政策规定,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等其他投机性投资项目。

4、贷款担保

贷款申请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包括房产抵押、存单质押以及第三方担保三种形式,另外尽可能提供一些自己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贷款投资方面的信息给银行,这样会增加贷款诚信度,以便于顺利地获得贷款。

(3)辽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扩展阅读

四部门联合通知要求:确保创业贷款真正用于创业就业

2018年10月23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进一步推动创业担保贷款规范发展,确保贷款真正用于创业就业。

通知要求,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信贷业务管理,依托现有信贷管理系统,加快履行内部程序,于2019年2月底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是在个人和小微企业的现有贷款业务品种中区分“创业担保贷款”品种。

二是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区分10类借款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根据通知,各经办银行应将本行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数据时,应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数据。

㈣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建议还是先登录市人社局官方网站,查看相关的就业创业文件。步骤上来说需要先实现创业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到你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局(或社区)进行就失业登记,办理就失业登记证,再到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财产抵押或由担保人(国家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对你进行担保,也可以由小微担保公司对你的项目进行审查后,由小微担保公司为你提供担保。

㈤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所谓创业担保贷款,是针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困难,由政府出资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经担保机构承诺担保,通过银行发放贷款,并享受国家贴息的一种政策性贷款。贷款申请人向创业地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进行征信查询。符合条件的,经现场审核合格后,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个体创业者。是指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的下列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残疾人、返乡创业和就近就地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等(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人员)。

符合贷款条件企业。是指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个体创业者。是指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谋职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用工备案的中小企业。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其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享受财政全额贴息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补助。

㈥ 申请创业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申请人18周岁到60周岁以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国大陆户籍。

2、申请人需要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行业许可证。

3、申请人需要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经营项目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力。

4、申请人需要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可提供抵押物或担保人。

5、申请人必须在贷款当地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以租赁形式承租的话,租赁合同期限需在3年以上。

(6)辽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扩展阅读

申请贷款时,应持抵押物清单(担保合同)和有效证件到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符合规定的,由居委会向所在街(镇、乡)推荐;所在街(镇、乡)报所在县(自治县、市)劳动就业部门,劳动就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

并将相关资料送承贷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同意贷款的,就直接对贷款申请人发放。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可以续贷一年。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㈦ 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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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辽宁省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辽宁省政府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8-17 8:02:11 发布人:admin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02〕19号和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7月下发了《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文件。明确规定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具体政策。
(一)税费减免政策
1.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收费优惠政策。除定向、委培、地区联办和享受系统内补贴的毕业生外,对其他高校毕业生取消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上岗抵押金等收费。
2.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人企业的,工商部门对其登记、注册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照并简化登记手续。申请从事小规模私营企业的,实行试办期制。其中从事商贸经营的,试办期一年;从事生产型、科技型的,试办期两年。试办期间核发营业执照并注明经营期限,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手续费、年检费。
3.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研、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7.对到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8.对在社区创办公益性的服务实体,享受自主创业的所有收费减免、税收减免、贷款担保及贴息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二)贷款担保政策
1.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要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2.各级政府也可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额一般在2万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和记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审核确定。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自主创业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担保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支付。
3.申请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向所在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理有效的身份证明、贷款创业项目计划书。所在市教育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团委对申请人申请贷款担保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核发《自主创业证》后,由市教育部门将初审合格的有关申请资料报送同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教育部门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有贷款担保协作关系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查。商业银行经审定同意贷款后,与担保机构签担保合同,与贷款申请人签贷款协议,及时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自主创业证》上注明已办理担保贷款。
4.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加强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与控制。建立担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并由贷款银行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实现动态控制受保人的支付风险。建立反担保措施,受保人申请风险担保贷款,要提供抵押担保人或抵押担保物,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要建立受保人信用信息备忘录,培育和建立个人信誉档案。对有信誉的贷款使用主体,第一笔贷款按期偿还后可继续享受优惠贷款。
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共担风险,担保基金单位清偿贷款损失额的90%,商业银行承担贷款损失额的10%。
(三)财政补助政策
1.对于主动到辽西北和其他地区贫困县乡(镇)、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实行减免助学贷款的鼓励政策。到省定贫困县所属乡(镇)、村工作的,可按助学贷款余额的50%减免;到省定贫困村工作的,可全额减免助学贷款。减免的助学贷款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责偿还。对扎根上述地区的,可适当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安排。
2.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对到西部地区服务的志愿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到我省辽西北和其他地区贫困县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的志愿者,给予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上述地区扎根的,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贴。
3.鼓励高校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学任教,普通专科(高职)毕业生到农村小学任教。从2003年起,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岗位津贴补助,经费由省、市财政各分担50%,对确有困难的县,省财政可适当给予补贴。对离开农村中小学任教岗位的,不再发放岗位津贴补助。
(四)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1.毕业生回生源地半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证明到户籍所在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也可组织其到用人单位见习,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6个月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可持学校证明,由各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政策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
2.放宽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年限,凡在择业期二年内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
3.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于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非公有制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落实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若干优惠政策,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辽宁省政府辽政发〔2003〕26号文件精神,联合下发《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辽教发〔2003〕125号),规范了自主创业的管理工作程序,并制定了《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对《自主创业证》发放的对象,申领发放程序,使用和管理等具体事宜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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