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家对贫困户的扶贫贷款都有哪些条件求解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⑵ 扶贫小额贷款及创业担保贷款无法通过自助渠道端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原因
扶贫小额贷款及创业担保贷款由于涉及相关政府部门贴息,需根据各地区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协议具体情况进行利率转换。具体需要您联系贷款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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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扶贫代款怎样才可以代
只要符合贫困条件就可以领
不管有没有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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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金融扶贫的机制措施是什么样的,目的如何
两种机制法则
优化资源配置
持续加大扶贫信贷资金投入
为建立完善金融扶贫工作机制,云南银监局成立了由党委书记、局长担任组长的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全省银行业金融扶贫工作。各银行机构也按要求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了领导联系、部门挂钩、分片督导的工作机制。
程铿介绍,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该局于2016年3月22日研究印发了《关于云南银行业全力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扶贫信贷投入持续有效增长、扶贫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础金融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三大目标和精准对接金融扶贫需求、实施差异化扶持政策、量身定制贫困群众金融服务、扶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助力易地扶贫搬迁等10大工作任务。
在具体措施上,各银行机构坚持支持扶贫开发与地方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理念,将信贷资源更多倾斜配置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民生工程建设等领域,着力解决民族地区发展瓶颈制约。截至9月末,扶贫开发贷款余额348.35亿元,重点支持了农村路网以及贫困地区公路建设、农村基础水利和电力设施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中小学校标准化改造及校安工程建设等项目。
按照省委省政府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云南银监局引导辖内银行机构把改善贫困群众居住条件和发展乡村旅游业、民族文化创意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等结合起来,扎实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截至9月末,全省累计争取到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额度1169亿元,已累计投放贷款381.9亿元。
除此之外,该局鼓励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合机构及村镇银行发挥网点多、覆盖面广、贴近贫困户的优势,探索扶贫小额信贷有效模式,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等相关领域的支持。9月末,全省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余额76.4亿元,同比增长44.2%;惠及建档立卡贫困户18.9万户、67.9万人。
深化金融创新
努力提升精准扶贫质效
近年来,云南银监局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认识到,金融扶贫既是重要的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也是发掘潜在客户、实现自我发展的重要机遇。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五个一批”、“六个精准”的政策要求,不仅提供融资支持,也要充分利用银行业的网络、信息和服务优势提供“融智”支持。
程铿表示,云南银监局非常支持银行机构通过基地、农户、企业主体、金融机构、担保的“五位一体”模式,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带动贫困户增产增收。“辖内银行机构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针对特定人群、特殊行业研发多类信贷新产品。”他举例说,如农村信用社开发“贷免扶补”、“基层党员带领群众创业致富贷款”等25款创新信贷产品,目前该社已在全省累计发放“基层党员带领群众创业致富贷款”61.45亿元,辐射带动10万多户基层群众户均增收超过1.5万元。
在担保方式的创新方面,云南省银行业稳妥开展林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抵押融资业务。据悉,截至9月末,该省林权抵押贷款余额176亿元,居全国首位;农房抵押贷款余额16.46亿元,农土抵押贷款余额1.6亿元,分别比年初增加3.13亿元和0.71亿元。
受特殊的自然地理、产业结构、社会历史以及交通教育医疗条件落后等因素影响,作为我国农村贫困面最大、贫困人口最多、贫困程度最深的省份之一,云南省脱贫任务十分艰巨繁重。
近年来,云南银监局紧紧围绕银监会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把金融扶贫列为各项工作重中之重,通过持续强化监管引导、推动优化金融扶贫工作机制、引导加大扶贫信贷投入、创新金融扶贫方式方法,为全省脱贫攻坚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撑。
11月9日,第80场银行业例行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云南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程铿以“云南银行业积极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为主题,介绍了云南银监局引领当地银行业支持云南脱贫攻坚的相关情况。
据透露,截至2016年9月末,云南全省银行业对93个贫困县的贷款余额达到6328.5亿元,同比增长13.1%,比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快1.4个百分点,为脱贫攻坚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撑。
此外,云南银监局还搭建桥梁,联合省扶贫办召开云南银行业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推进会议,与省扶贫办、财政厅、农业厅等相关单位建立沟通机制,定期获取贫困户建档立卡信息并向银行机构通报,提高贷款精准度,构建工作合力。
值得关注的是,为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夯实普惠金融基础,该局对在贫困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开辟市场准入“绿色通道”,并积极支持全省农村信用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同时,云南银监局牵头绘制金融服务网点乡镇分布、基础金融服务行政村分布地图,实施挂图作战,限期消除空白。各相关银行机构通过设立固定网点、简易服务站,布放惠农自助设备或提供流动服务等方式,促进金融服务到镇、到村、到户。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全省14262个行政村(含城区居委会、社区等)中,13312个行政村实现基础金融服务覆盖,覆盖率达93.3%;地处贫困县的10230个行政村中,9282个行政村实现基础金融服务覆盖,覆盖率达92.2%。
⑸ 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主要包括哪些统计内容
一、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包括以下五个统计内容:
1、贫困地区扶贫贷款统计;
2、 扶贫贷款及相关普惠贷款专项统计;
3、精准扶贫贷款统计;
4、贫困地区金融基础设施统计;
5、货币政策支持情况统计。
二、扶贫贷款:
扶贫贷款是由国内有关金融机构承担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 它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 另一种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
三、扶贫贷款存在的问题:
1、扶贫贷款与商业化经营两种属性的矛盾。
扶贫贷款是政治任务与经济工作的结合载体,它是国家为了促进和保持国内经济的区域均衡发展,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和发展本地优势产业而实施的一项扶贫发展计划。说它是一项经济工作是因为它有别于其他的财政无偿拨款和无偿投人,实行以借贷有偿和付息对价的原则,是一种信贷行为和经济杠杆,具有政策倾向性、优惠扶持性的特点。而商业性经营是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获取商业回报为目的,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遵循的最基本的经济规律。当前扶贫贷款在农业银行的商业化运作过程中,欲使熊掌与鱼翅二者得兼,必然顾此失彼,从而导致扶贫贷款的商业化运作矛盾迭出。
2、承货主体能力弱化与信货主体控制风险的刚性约束的矛盾。
扶贫贷款承贷主体的选择是扶贫贷款投放的重要“门槛”,加强对扶贫贷款准人条件的严格要求,主要是为了防范贷款项目的风险。作为政府部门更希望贷款投向于生产困难的企业和急需解决贫困的农户。而作为贷款主体的银行首先选择贷款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农银发[1998]99号《中国农业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以种养、林果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和扶贫经济实体项目,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而在我州当前相当一部分企业亏损严重,自有资金严重不足,这无疑使大部分企业被拒之扶贫贷款门外。企业如此,对于贫困地区的个人来说,确实过于贫困没有偿贷能力,也使信贷主体对其失去信心,从而使承贷主体对扶贫贷款的需求与信贷主体对承贷主体的选择矛盾加剧。
3、三农的低效性与货款追求高效的矛盾。
农业本身的自然特点就具有较大的风险,更何况贫困地区农业对自然的高程度依赖及农民对现有农业技术掌握程度的限制,造成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均难以达到增收的目的,即使部分农产品的产量取得丰收,由于农产品价格低,农产品增产不增收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决定了当前贫困地区三农的低效性。同时,在贫困地区依托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由于产品深加工能力差,产品科技含量低,产品市场销路不够看好,使得这一部分企业效益难以提高。
扶贫贷款的发放不仅要保证贷款本金收回来,而且要能够得到利息收人,这是贷款投放的基本要求。如果企业和个人的贷款项目效益低下,必然同贷款追求高效目标产生矛盾,同样使贷款主体对承贷主体失去信心。
4、扶贫货款风险的多重性与货款责任终身追究的矛盾。
扶贫贷款的风险主要来源于贷款项目风险、承贷主体的信用风险和贷款的财务风险。
①由于扶贫贷款本身扶持的承贷主体个人及法人经济实际状况,无法为贷款提供担保,使扶贫贷款缺乏风险保障。
②由于贫困地区农业银行大多是贷差行,扶贫贷款所需资金绝大多数是靠向上级行借资金,资金成本高,有的甚至贷款利率倒挂,形成扶贫贷款发放越多,银行亏损越大。
③扶贫贷款贴息补贴难以到位,从1998年至2002年末湘西自治州农业银行扶贫贷款累计亏损13922万元,其中,因贴息政策变化应补未补利差2130万元,应补未到位873万元。
由于利率倒挂和利差补贴不到位,更加重了扶贫贷款的风险。扶贫贷款风险的客观性、多重性、政策性的存在,加上这种风险补偿机制的极不完备,贷款风险责任让人难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