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行贷款担保免责问题。
首先,要看您和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您和另一保证人之间对银行是连带担保还是按份担保。这分别关系到您作为保证人是否有先诉抗辩权问题(债权人知道执行阶段不能履行后,您才负有担保责任);你与另一保证人对银行的担保责任是按份共同还是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即银行是否有权让你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还是在限额以内承担担保责任。)不过如果是直接按照银行的格式条款来签订的话,很可能就是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这里找不到切入点。
其次,就是看您和A分别是以物保还是人保的形式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如果物保的话,只在物品拍卖以内范围内承担,如果是人保的话,没有此限制。您看你是否有减少责任的可能。
再者,可以从“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入手(担保法解释第8条)。因为您谈到事发以后发现:银行之前对B已有100万的债权未收回,又再次借款给B,那就表明B要“以新贷还旧债”,明知可能第二笔钱无法收回的情况下还放贷给B,涉及到保证人您的利益,属于银行与B之间的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引起担保合同无效,您自然免责。
然后,如果法院无法认定主合同无效,再考虑您与银行之间担保合同自身是否存在无效的可能。银行是否“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您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合同无效的情节之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说明银行对担保合同的无效负有过错,担保人您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2分之1。(担保法解释第7条)。即您免除一半责任。
㈡ 贷款担保人不知情情况下被骗取保证,责任怎么算
担保人即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你妈的情况,怎样才能证明是被骗为甲的?这是问题的关键,要找出嫩让法律认可的认可的证据,才能摆脱这个债务。凭嘴说,是没有办法证明被骗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㈢ 主要贷款人以虚假的工作单位方式在银行贷了款担保人当初在不知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为其做了担保,
构成诈骗条件,但是你可以诉讼贷款人(严格说借款人,贷款人是银行)你自己的担保是你和银行的问题,可能性不大,毕竟你签字了,合同也是签订的了啊
㈣ 借款人在隐瞒自身经济状况的条件下,骗取担保人进行借贷担保,担保人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妻子共同承担
㈤ 请问在不明真相,受人蒙蔽的情况下签的银行借贷担保合同,债务人不还贷款,担保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㈥ 担保人在不知借款实际情况下,受骗担保,签订的借条,承担法律责任吗。
这个要承担担保责任。1、你不能向法院证明你不知情;2、你在空白借条上签字可以理解为任何金额你都愿意担保,善意第三人没有过错 。
㈦ 被人欺骗,在没看清合同的情况下跟银行签下贷款合同
如果你有完全的民事责任,那么合同是有效的。即使你说的情况属实,由于是你自己没有尽到事先了解的义务,相应的责任还是由你承担的。
㈧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贷款人冒用我的身份证进行担保合同,现在邮政银行起诉对方!
这样的案子见得太多了。
有一个在湖南娄底的案子,与你相同的担保人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我认为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你要证明担保合同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你自己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委托他人在合同上签字。如果没有别的特殊案情,只要你能证明这一点,你就胜诉了。
法院为了查明你的抗辩事实是否成立,当然就要委托鉴定了,而且必须鉴定签名及指模,因为如果指模是你的,你也要承担责任。
关于鉴定的费用,按照一般的规则,你应当垫付,如果结果表明你的主张是成立的,则应当由邮政储蓄把鉴定费还给你(至少是邮政和贷款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㈨ 民间借贷 借贷人让我在担保 其实当时我并不了解情况 但他们欺骗我让我签字 现在借贷人跑了我没钱换怎么办
案件简要: (本案人名已经处理为化名)
2009年3月16日,借款人邹山从周英处借款,并为周英出具110000元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该借款用期为30天,如按期归还,就少偿还10000元,如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借款人自愿承担实现债权的一切诉讼费用及法律责任……邹林及另一担保人王勇自愿为借款人邹山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为周英提供担保承诺书,内容为:“我(们)自愿为邹山向周英09年3月16日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提供担保,落款为连带担保人:周林、王勇。……”
2009年6月份,借款到期时债务人邹平已经不知去向。债权人周英于是找到两个担保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王勇于周英达成协议同意承担5万元,而邹林拒绝承担责任,于是债权人周英语2009年5月21日起诉邹林,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
委托及其诉讼过程:
被告人邹林于2009年6月份到我单位委托代理一审,我作为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其参加了一审的审理。
由于本案的担保合同内容比较特殊,里面既存在一般担保的内容规定,又存在连带担保的署名,因此法院很有可能认定为连带担保合同。(一般担保的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才能够要求担保人来承担,而连带担保则是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主要权利,也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这完全凭债权人的选择。所以在此提醒朋友们在替他人担保的时候要分清楚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在告知委托人的情况下,参加了开庭。
2009年6月29日在济南市济阳县剁石法庭进行了审理。我以被告主体不适合(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担保性质为一般担保)为由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等。但法院援引担保法《担保法》第18条的规定没有支持被告的要求,判决被告人承担5万元借款及利息。
2009年7月17日一审法院下达判决书,同年7月30日邹林再次来到我单位,委托我为其代理二审。(在此感谢他的信任)一审期间我已经要求邹林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债务人邹平诈骗,同时得知一审原告周英的丈夫,也已经报案。
2009年8月1日上诉立案,由于案件排期问题,一直未能开庭审理。在此期间,债务人邹平已经被逮捕归案,并已经以诈骗罪开庭审理了。
2010年1月19日,二审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由**法官主持审理,二审中我改变了代理方案,不再以担保性质方面代理,而直接以合同的效力方面进行代理:第一,债务人邹平已经因诈骗罪被济南市济阳县法院判决认定为诈骗罪,因此保证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因为上诉人邹林在本案中属于受害人,债务人邹平既欺诈了债权人又欺诈了保证人,保证人有撤销的权利。
中级法院在此情况下,要求我们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来支持我的代理意见,并给予15天的补证时间。(事实上二审开庭时债务人的诈骗案审理已经完成,但是判决书还没有下达,这15天为我们取证争取了时间)。
2010年1月26日,我写了申请书,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到县法院调查取证。中级法院未予准许(因为基层法院好多情况下会不配合代理人的取证行为)。在这种情况下,1月28日我亲自去了济阳县法院案卷室调查债务人邹平诈骗案的判决书及开庭笔录。几经周折,在经过了庭长签字,跑遍了档案室、刑事审判庭办公室、审案室之后,取得了判决书及开庭笔录的证据材料。
在这一新证据的支持下,我又起草了一份代理词,请求法院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上诉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应经被认定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主张住合同无效,而保证人主张保证合同无效,法院应当主动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免除上诉人的保证责任。
2010年6月23日,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二审终审判决书:一、撤销山东省济阳县法院(2009)济阳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周英对邹林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至此,二审终结,上诉人胜诉。经过我和当事人共同的努力,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看看这个真实的案例 应该对你能有所帮助吧
㈩ 担保人在贷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如何办
做担保一般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为银行贷款担保,银行有规定格式的担保合同,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一般都在合同中规定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此外还要看是否在保证期内,如果在保证期间内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过了保证期间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在保证期内贷款人跑了,那么担保人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但是要承担多少责任还要参照贷款合同或是经过协商决定。
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那么关键是在法院判决后银行如何申请执行。如果银行觉得保证人经济实力较强,有(甚至掌握了线索)现金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等),代偿能力很强,就很有可能向法院申请先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而且根据2004年11月4日最高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