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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贷款业务以为基础

发布时间:2023-01-15 19:22:45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是什么

关于个人贷款的管理办法,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❷ 我国个人贷款业务以什么为主体

个人住房贷款在各国个人贷款业务中都是最主要的产品,在我国也是最早开办、规模最大的个人贷款产品。同时,考生也要熟知以下内容:国内个人住房贷款最早萌芽于改革开放初期,源于城市住宅制度的改革。住房贷款业务推出的最初几年,由于市场还没有形成普遍的需求,业务发展较慢。个人住房贷款真正的快速发展,应以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颁布为标志。

❸ 中国银行个人贷款利率以什么为基础计算

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中国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参考利率。各浮动周期内,采用加减基点定价,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所加基点或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所减基点。如需进一步了解,请您详询中行经办网点。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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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我的论文选题是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现状及对策,现在要写文献综述,2000字数,帮我分析下,具体应该怎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以其巨大的市场潜力和较高的预期收益成为商业银行重
要的盈利增长点,
它的快速发展,
大大地刺激了消费、
扩大了内需、
拉动了国民
经济的持续且快速的增长。
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起步比较晚,
又随着金融市
场竞争的加剧以及个人消费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
它在飞速发展同时很多潜在的
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如何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我国该业务的发展起着至关
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目前市场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
个人消费信贷

风险

商业银行

社会信用体系

法制

消费信贷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兴业务,它是指借助商业银行的信贷支
持,
以消费者的信用及未来的购买力为放款基础,
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规定,

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品或支付其他与个人消费相关费用的贷款。
它是
一种由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资金,
用以满足消费需求的一种信贷方式。
波及全
球的金融危机刚过,
我国的经济进入了一个内需不足,
消费疲软的时期,
为了我
国经济的长期可持续的发展,
我们必须进一步刺激国内消费信贷使其发挥平衡整
体国民经济的杠杆作用。而这重中之重就是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备。

近年来,
我国金融业发展较快,
各级银行机构遍布全国,
人们的观念也从以
原始积累的方式进行的消费传统逐步被以负债消费的信贷消费理念所取代,
因此
我国消费信贷业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业务种类逐步得到扩展,
从个人住房到汽
车、
助学等多个领域。
但是我国目前还是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消费信贷体系,

发达国家个人消费贷款占信贷总额的
20

-30
﹪相比的差距还是非常大的。
我国
消费信贷发展的滞后,
增强了居民流动性的约束,
制约了消费者“负债消费”

为的产生。进入
2011
年,我国通货膨胀压力更是越来越大,同时对于住宅限购
导致的房地产经济发展前景不明朗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商业银行有可行的对策
来扭转个人信贷业务的不利局面。

而这个重担就落到了专家学者的身上,
他们纷纷对此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想出应对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的可行性对策。

首先,从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起因分析


李洁认为有三点比较关键:
(1)
第一,在贷款前期,部分信贷调查人对借款
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未尽调查核实的职责,
对借款人的有效身份和还款来源落实不
清,
缺乏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
导致许多骗贷、假按揭的情况发生。

二,
在贷款发放环节,
部分贷款审查、
审批人员对信贷调查人转来的审批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审查不细致,
把关不严,
甚至违规发放大额个人消费综合贷款,
业务
审查、
审批形同虚设,
致使大量假个人贷款屡屡顺利通过。
第三,
是在贷款后的
管理上,
部分信贷人员未按规定对开发商和按揭项目进展情况、
汽车经销商经营
情况,
以及借款人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未切实履行贷款后的管理职责。
当个人消
费信贷形成不良贷款后,
个别商业银行甚至以贷收贷,
通过发放假个人综合消费
贷款、借新还旧、放贷收息、放贷垫款等多种手段掩盖事实真相。

李立刚认为制约消费信贷开展因素中有消费观念的制约。
长期以来,
受短缺
经济的影响,
中国绝大部分消费者依旧是受传统消费观念的束缚,
不愿背上负债
的包袱,
更不要谈会自觉去进行超前消费使用消费信贷了。
在我国广大农村,

款消费被百姓认为是可耻的事情

如果消费信贷意识未有明显转变的话,消费信
贷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将是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如果消费观念不更新,传统消费
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观念不破除,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将会步履维艰。

张岩则从消费信贷信贷发展的地区不平衡进行研究,
认为目前贷款投放区域
集中在市场经济环境较好的地区,
特别是大城市。
而且消费领域比较片面,
各业
务品种上的发展也极为不平衡。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所占比重较大,
近年个人住房
贷款占总消费贷款余额的比重均在
7
﹪以上,其他部分业务逐步萎缩。不仅仅只
是局限在这些方面,
在叶晓菲看来还有一点比较关键,
就是信贷的抵押物变现渠
道窄、
成本高,
信贷的监管力度小。
贷款抵押物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化解资产风险
的重要手段。
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
交易秩序尚不规范,
交易法规也不完善,
各种手续十分繁琐,
交易费用偏高,
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
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而且不少金融机构为扩大盈利水平,抢占市场份额,
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
盲目放贷,
直接导致风险积聚,
不利于个人消费
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
个人信贷的风险成因不外乎就是这两个方面,
外部原因和内部原
因。
外部原因主要就是当前我国的社会环境,
以及国际环境的影响,
导致我国个
人信贷业务的发展没有一个稳定的环境,国民对负债消费还存在观念上的束缚。
而内部原因则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不科学,
在贷款的审核发放等环
节漏洞百出,以致人们对其不信任,故而也就难以得到长足的发展。

其次,
从解决途径分析。
总结了一下,
众学者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了防范的对
策。

胡坤、
叶晓菲等认为关键是要推进消费信贷立法进程,
健全法制环境。
由于
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起步较晚、发展较快,导致了政府相关部门立法滞后,
应该推进消费信贷的立法进程,
建立、
健全包括:
债权让与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
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等法律制度,
让我们在处理消费信贷市场存在的问题时有法
可依。尤其是要明确在个人消费信贷活动中消费主体的职
责义务和相关权利保
障。

宣德飞、李金秋等认为急需构建和完备社会信用体系。
(2)
包括个人征信体
系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抑制由信贷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现
在的发生,
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并且,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主要体现在个人
信用评价制度、
机构、
评价指标三个方面,
应加快这几个方面的建设。
完善个人
信用征集系统,
对个人所有相关的信用信息进行汇总,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消除
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用于评价个人信用指标体
系,
并设立专门的中介机构来评价个人信用,
并对中介机构的评价行为进行监督。

(3)
宁静认为要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建立一套科学的个人消费信贷
管理系统是必不可少的。
杜绝违规操作,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银行的竞争力。

对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申办手续繁杂的问题

商业银行应该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金
融服务,与客户一对一交易,即所有的手续和证明文件、

协议等均由银行与客
户签署,无须申请人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相关部门办理

而是转由银行与相关
证件手续办理单位协调形成部门与部门的沟通,
而不是客户和部门沟通,
造成资
源的浪费。
这个管理体系应包括贷款的发放、
跟踪、
监控等过程。
同时也要兼顾
个人消费现代风险的预警机制。
从而强化贷款前、
贷款中、
贷款后的风险预警能
力,
最终实现平衡制约机制,
达到防范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作用。
对此,
我认为
可以成立专门的个人消费贷款审查审批中心,
对个人信贷业务进行流程再造,

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实行集约化经营。
并且实行分类管理,
进行分类授权,
针对各分支机构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
实行不同的授权管理和程序运作,

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实行精细化管理。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居民收入和购买力。这个对策也被很多学者提出。
政府应该努力提高居民收入水平,
增强其购买力,
并通过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管
理部门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以激发其即期消费能力和承载消费信贷的能力,

变传统的消费观念,
进而促进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
居民收入水平和购买力的提
高是推动消费信贷发展的根本动力,只有刺激居民消费欲望和提升信贷还款能
力,逐步确立科学、适度的消费观念,才能促进个人消费信贷健康有序的发展。

还有学者认为要完善担保制度。
担保制度是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风险时的
必要保证,
也是制约借款人信用程度的一个有力武器。
在我国消费信贷法出台前,
商业银行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分析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圈定法律争议少、

行容易的标的作为抵押物


产权不清


变现较难以及现有法律上存在争议的抵
押物一般不要接收。选定的担保抵押物必须合法、足值、有效。另一方面,商业
银行应合理界定保证人范围。
对借款人自身条件较好,
收入稳定,
可实行保证担
保方式的贷款。
保证人应该选择信用度高的高端客户,
且至少自身综合条件不低
于借款人。

通过仔细查阅近年来的期刊论文,学者们对此问题各抒己见,很清晰明朗
地将风险及对策呈现出来,
有的还用模型进行分析,
总的来说研究已经十分充分
了。但是,在这之中我还是发现了一些细微的不足,那就是在对待“人”的方面
提出的可行性方案很少,
大部分都是就管理、
制度、
法律上的问题进行了深入阐
述,
我觉得这些还是不能根本解决当前的问题。
当然,
大家之所以都在制度上找
问题也是理所应当的,
因为我国的很多法律制度都还不完善,
尤其是社会信用体
系,
是关键所在。
研究和制定个人信用评估办法,
统一评估标准,
建立科学有效
的个人信用体系,
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前提保证。
法律上的问题也可以反映出
当前的现实。
但是我们必须要以人为本,
综合法治,
这样才能为信贷业务的发展
提供一个适合发展的平台。所以我觉得我们现在应该把思考的关键点放在“人”
上,
如何能够更加全面更加准确地反映每个国民的信用状况,
怎样才能既人性又
科学地掌握这些信息,
建立起完备的个人信用体系。
对前面的学者没有深入思考
的部分,我想通过自己的思考能拿出一点有用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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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❺ 个人在银行贷款最高可以贷多少

个人贷款的最高限额一般是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来确定的,一般最高限额在1000--2000万元之间。但借款人也必须提供足额有效的抵、质押物。
拓展资料:
个人贷款,又称零售贷款业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贷款业务。个人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如何申请个人贷款的条件:第一,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中国境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第二,具有固定的职业或者稳定的经济收入,能够保障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第三,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第四,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第五,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一般满足以上条件,您就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信贷资个人贷款金所发放的自营贷款,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凡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同时还可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小额信用贷款是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以个人信用及还款能力为基础,额度一般不会超过10-20万,借款期是1-2年不等。

❻ 我国的个人贷款主体是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各种资金需求的贷款。我国个人贷款业务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主体。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和居民消费需求的提高,个人贷款业务初步形成了个人住房贷款为主体,个人汽车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以及个人经营类贷款等多品种共同发展的贷款体系。

❼ 关于金融方面的《我国住房信贷风险及其防范机制》的论文怎么写啊

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成因及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十一五”规划战略的实施、城市化进程的力n快和居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居民购房消费需求将进一步增强,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的发展空间巨大。作为成长性和厚利性的个人金融产品,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已经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的战略支柱业务。在个人住房贷款规模急剧扩张的同时,其自身积累的风险也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暴露,特别是不符合大数定律的群发性“假个贷”风险的屡屡曝光已经引起监管当局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家商业银行也使出浑身解数对“假个贷”进行排查和化解。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谈防范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粗浅看法。
1、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定义

目前个人住房信贷的“假个贷”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个人住房信贷的“假个贷”主要是指不以真实购买住房为目的,通过虚构住房买卖交易或以虚假的借款主体或违背借款人的真实意识表示向银行提出住房按揭申请,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2)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个人住房信贷操作实务中,碰到的“假个贷”的形式多种多样,笔者从“假个贷”给银行造成危害程度的角度对“假个贷”的形式进行归纳:

①恶意套取银行资金的“假个贷”。这类“假个贷”往往是一些资金实力较差的项目公司因项目运作不成功,在项目销售过程中通过勾结银行内部人员、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骗取购房人和银行资金的“假个贷”。开发商在资金到手后,迅速转移资金,对项目的后续建设置之不理,或注销公司或携款潜逃,给银行、购房人、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还有部分规模小、资金实力差的房地产中介公司为筹集资金进行炒房,通过虚构二手房买卖交易、勾结银行内部人员、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实施“假个贷”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在获利后进行提前还款,如炒房失败则携款潜逃。

②融资用于项目建设的“假个贷”。这种类型的“假个贷”是开发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或由于项目销售不理想或由于战线过长、在建项目多、后续资金不到位,或销售虽好但其他资金未按计划到位、项目不能停工、工程款又必须支付,于是就以假购房者的名义申请贷款,解决资金短缺,在后续资金到位时提前归还贷款或在找到合适的买家时再通过转按的形式变假为真。还有部分开发商不出于购房人的真实购房意识表示,以威逼利诱的方式借用关系人如公司内部职工、或花钱雇用民工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公司为其出具虚假未实际支付资金的首付款证明、虚假的收入证明并且告知其应对银行面谈的技巧,从而轻松套取银行贷款资金,用于后续项目的建设,后续贷款归还由开发商统一转账或存入假借款人开立的归还贷款的账户中由银行按委托协议进行扣款。

③债权债务抵冲的“假个贷”。如买房人与卖房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之间的纠纷,通过房子的抵债,债权人再将房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最典型的是开发商将房子抵作项目施工队的工程款。目前虽然建设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建筑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建筑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带料施工早已成为“行规”。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或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因为资金紧缺没有钱支付工程款,往往会将房子作价抵作工程款给施工队,施工队就拿抵债的房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进行变现,在房子找到新买主后或转按或提前还款。由于施工队的流动性很强,一旦在当地的工程结束没有新的项目,施工队便会逃废债将房子留给银行进行处置。

2、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成因分析

剖析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可以发现,地方行政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软”管理和预销售制度的缺陷为开发商实施“假个贷”提供了土壤,而银行内控不到位又为开发商实施“假个贷”提供了便利。

(1)地方行政部门的原因

①地方行政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众所周知,房地产行业属资本密集型行业,对资本的要求相对较高,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成功运作,需要成千万乃至上伍元的资金。住房的生产销售关系到、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地方行政部门“以人为本”施政理念的实施,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地方行政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房地产行业管理的力度需进一步加强。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过低。根据建设部2000年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注册资本5000万元,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注册资本2000万元,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注册资本800万元,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只需要注册资本100万元。1998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这一规定直到2004年才变更为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过低的入门门槛和项目资本金制度使得绝大部分资金实力不强、经验不足的企业纷纷进军房地产开发领域,为后续房地产领域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埋下了风险隐患。二是房地产市场秩序尚需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领域的虚假广告、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偷税漏税和商业欺诈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和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②预售资金管理制度设计不合理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这一制度设计的结果是各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银行开立预售资金专户,由银行履行资金监管职能。由于资金开户方和资金使用方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地方行政部门没有在资金开户方和资金使用方之间架设“防火墙”,在房地产金融业务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支用自己账户的资金,银行不可能真正起到监管的作用。地方行政部门把本该自己承担的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导致的结果是这一制度形同虚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任意支用预售购房款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广大购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同时也为有不良企图的企业实施“假个贷”提供了土壤。

③融资渠道单一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同时它又属于资源消耗型行业,它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货币紧缩政策的实施十分敏感,从房地产行业发展历程分析发现,每一轮的宏观调控,首当其冲受影响的就是房地产行业。追根究源是因为房地产企业先天资本积累不足,大部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实力弱,都是以1000万元左右的注册资金来运作总投资上亿元的项目。在面临资本市场门槛高、房地产信托基金条件苛刻且规模小的情况下只能通过银行贷款来进行筹融资。这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目前,房地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预收资金和其他资金。在操作实务中,这四项资金来源的比例一般是30%、30—40%、20—30%、5—10%.单一的融资渠道、脆弱的资金链条和风生水起的宏观调控环境为部分资金实力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假个贷”提供了外部条件。

④诚信缺失,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完善的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自然形成的要求。但长期以来,信用观念弱化和信用体系残缺是我国20多年改革以来一系列经济问题如假冒伪劣、偷税逃税、虚假广告、撕毁合同、欺骗股民、三角债、欠帐赖帐不还等现象的重要根源。社会信用制度的不健全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严重障碍。同时由于我国目前仍停留在建立个人征信制度的起步阶段,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行业行为的专门法律、法规,使得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利用无法可依。社会信用法制建设的滞后以及失信惩罚机制的缺位又助长了部分企业和个人不讲信用行为的发生。

(2)银行内部的原因

①对风险与发展的把握不到位

个人住房贷款因其收益稳定、成长性好,已经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的必争之地。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受粗放经营时代形成的信贷文化的影响,各家商业银行在争抢市场份额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冒进”主义思想,特别是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暴露往往在贷款发放的5~8年后开始,眼前账面上相对对公贷款而言较低的不良率便助长了这种“冒进”主义思潮在住房金融业务条线的蔓延。同时由于国内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以公司类贷款为主,经营个人类贷款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规律的形成、风险的识别和计量研究不够。但以移植公司类贷款风险控制的经验作为指导思想制定出来的业务运作流程与风险控制流程往往又与市场脱节,得不到市场和客户的认同,不利于业务的发展。因此树立新型科学的风险管理文化,正确把握风险与发展的平衡点,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课题。

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项目以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审查不到位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的审查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银行无开发贷款支持的项目,一种是有银行开发贷款支持的项目。对前一种情况由于银行处于弱势地位,只是面上按制度要求了解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营业执照以及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齐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支付情况等深层次问题掌握不到位或趋于竞争的压力不敢深入了解。对银行有开发贷款支持的项目在企业现金流的分析不深人不全面,特别是对企业预收售房款的估计过于乐观。在二手房按揭贷款中,由于缺乏量化指标对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审查也是形同虚设。

③对借款人的审查不到位

对借款人的审查重点是对借款人购房行为真实性、首付款的真实性以及房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因为对借款申请人上述情况的审查对于银行防范“假个贷”有着重要作用。尽管在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中对借款申请人的审查有着严格的制度要求,但在以效率取胜的激烈市场竞争中,绝大部分客户经理将面谈和首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审查作为影响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或流于形式敷衍了事,或将面谈的内容格式化千篇一律,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轻松掌握银行面谈的要求事先进行针对性的准备,从而轻而易举地化解银行为防范“假个贷”而设计的措施。
④贷后管理不到位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严格的贷后管理有利于银行贷款质量的提高。但在以规模论英雄的今天,在个人住房贷款不良率较低的光环照耀下,银行各级管理人员的贷后管理意识跟不上贷款质量持续提高的管理要求,“重营销,轻管理”的思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各级管理人员和客户经理的头脑中。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级行配备的贷后管理人员严重不足、贷款催收手段单一、贷后管理的科技支撑缺乏,二是贷后管理制度的执行不力。按照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贷后管理人员每季度对次级、可疑类贷款要进行全面检查,每季度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进行回访,但这些制度的规定没有落实到行动上。

3、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防范的对策

(1)地方行政部门方面

①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牵涉到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因此在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今天,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提高其管理水平应当成为各级地方行政部门的头等大事。一方面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规定》有关内容,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注册资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抬高房地产行业的入门门槛,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资金实力的积累;另一方面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记录如虚假广告、囤积房源、偷漏税和虚假按揭等不良记录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要素,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讲诚信的成本,以此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

②加强对预售商品房的管理,改革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制度

一方面修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商品房预售的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完成项目总投资的50%才能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起当地的商品房预售房数据库,并实行网上实时销售备案登记和预抵押登记,增加商品房预售相关信息的透明度,有效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进行商业欺诈。同时改革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模式,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统一由有一定公信力的第三方或由地方行政有关部门实行代管。当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后期工程建设需要资金时,由资金需求方提供相关证明并进行支取,等工程完工决算后再将剩余资金划转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收自支的混乱局面。在资金的使用者和管理者之间建立起一堵防火墙,杜绝开发商随意挪用预售资金和恶意骗贷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切身利益。

③拓宽房地产项目的融资渠道,改变房地产项目运作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的局面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因此要使房地产行业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必须拓宽其资金筹措渠道,提高整个行业的资金实力。一是根据房地产项目的运作特点发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在房地产项目运作过程中最需要资金的购买土地阶段通过房地产信托资金的投入解决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需求。二是适时推出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将社会上的分散资金集中,形成资金规模优势。由于产业基金主要投向有专业化优势和市场品牌的企业和优势企业的盈利状况好的项目,客观上形成了对有限资源的配置,有利于行业龙头企业的脱颖而出,有利于整合国内房地产业,加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构性调整,优胜劣汰,增强整个行业的实力。三是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在提高融资能力的同时,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利用社会的力量规范上市企业的发展。通过上述途径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实力,减少对银行贷款资金的依赖。

④加强诚信建设,建立起失信惩罚的机制

社会诚信的建设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是经济秩序和谐运行的前提,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极其浩繁的系统工程,因此加强诚信建设刻不容缓。一方面加强诚信法制建设,尽快修订民法通则、金融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中如公民隐私权保护、银行为客户相关信息保密义务等规定,同时加快信息公开法、个人数据保护法和规范征信机构运作等法律的立法工作,使诚信的建设和利用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加快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步伐,尽快将工商、税务、海关、公安、法院、电力以及各电信公司的有关个人的相关信息资料与个人征信系统连通,进一步扩充个人征信系统的内涵,同时提高征信系统信息的准确性和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全国范围的黑名单共享和制裁制度,提高法人和个人失信的成本,使其不敢轻易拿自己的信用作赌注。

(2)银行方面

①创新营销模式,大力推广直客式营销模式,自主选择贷款客户

长期以来,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营销模式主要是通过与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合作来获得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资源。在这种传统的营销模式中,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公司利用各商业银行急于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心理,占住卖方市场,银行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公司推荐的客户没有选择权。为改变这一被动局面,银行必须创新营销模式。一是推出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营销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非按揭合作个人购房客户,在确保客户购房行为真实且提供阶段性保证的前提下,直接给客户提供贷款。这样由银行自主选择客户主导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二是建立一支营销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在内的个人资产直销队伍,实行客户经理上门直销+个贷中心集中中后台运作的营销新模式。直销客户经理的职责是负责上门销售个人产品、上门收集贷款申请材料、上门调查和高端、顶端个人客户的售后回访,并对上门收集材料的合法、合规性、齐全性、上门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直销客户经理的收入跟个人资产业务营销目标的完成情况挂钩,个贷中心的客户经理只负责贷款报批、合同制作、抵押登记办理、贷款发放、贷后催收管理等中后台环节业务的处理。通过直销客户经理深入目标客户的上门服务,一方面扩大银行个人资产产品的影响,另一方面抢占未来社区金融服务市场先机。三是进一步优化“百易安”产品,将其操作流程与二手房贷款操作流程进行整合,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适应性,同时利用银行个贷中心的品牌优势大力营销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的二手房贷款业务。

②创新思路,大力营销以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个人贷款,改变银行过度依赖个人住房贷款产品的局面

建设银行作为国内最早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系列的个人住房贷款产品。同时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日益增长,绝大部分城镇中等收入居民或多或少拥有自己的一套或一套以上的住房。这部分固化的房产如不能及时流动转化成现金流,将极大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同时,考虑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银行必须创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思路,发挥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领域和住房公积金业务领域的传统优势,以住房贷款为平台,以住房为载体,大力发展以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个人贷款业务,即以住房的评估价值为基础按照一定抵押率设定最高额抵押,在有效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允许客户根据需要自由循环支用,满足客户除法律法规禁止用途外的所有合法资金用途,实现“个人贷款账户一户通”,改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过渡依赖个人住房贷款产品的局面。

③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审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通过查询企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支付情况、土地出让金资金的来源等方面来印证企业的资金实力和筹资能力。二是从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取得的时间可以了解企业的从业经验,对于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了解企业股东是否有过从业经验。三是要重点了解企业的组织架构,通过组织结构了解项目施工企业、物业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单位是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关联方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关联方关系人实施“假个贷”。四是要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情况,注意防范企业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实施“假个贷”。对房地产中介公司要重点了解其经营范围,掌握其是否存在自己炒房行为;了解其是否存在挪用客户资金情况,将有过不良信用行为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排除在银行合作伙伴之夕L.

④加强对购房人的审查

坚持与借款人面谈和与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等制度,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对购房人进行审查。一是借款人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或经营管理层及其亲属,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内部职工、下属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的员工、项目施工单位的员工、原材料供应商的员工以及法律顾问单位的员工,防止企业以关联方关系人的名义实施“假个贷”。二是要重点审查购房人购房的真实性,除了灵活设计面谈问题外,还要通过电话回访的方式对购房人的直系亲属调查购房人购房的真实性,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真正掌握银行调查的方式方法。三是通过分析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专户资金流水帐和比照其他购房客户的房价等手段重点审查购房人首付款证明的真实性和房价的合理性。

⑤加强贷后管理与监控及时排除风险隐患

随着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假个贷”市场的暗斗,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假个贷”的手法越来越隐蔽,即使银行在贷前进行认真的审查也无法识别是否属于“假个贷”。因此银行必须加强贷后管理与监控,一是对同一楼盘或同一个房地产中介公司发生大面积拖欠贷款本息的客户必须及时进行“假个贷”排查。二是对虽然贷款还本付息正常但通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账统一替客户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客户必须及时进行“假个贷”排查。三是提高贷后管理的科技含量,通过技术手段对上述可疑贷款进行自动分类,使贷后管理人员能一目了然地了解情况,为贷后管理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准备条件。

❽ 请结合实践,试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历程。

(1)个人住房贷款是我国最早开办、规模最大的个人贷款产品。我国个人住房贷款最早始于改革开放初期,源于城市住宅制度的改革。1980年,在全国城市房屋住宅工作会议上,住房商品化作为今后的工作设想被提出来,同时提出了购房可分期付款的思路。
(2)20世纪80年代中期,作为首批住房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烟台、蚌埠两市分别成立了住房储蓄银行,开始发放住房贷款。中国建设银行于1985年开办了住宅储蓄和住宅贷款业务,成为国内最早开办住房贷款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1992年,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先后成立了住房信贷部门,出台了住房抵押贷款的相关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开始陆续向规模化、制度化发展。
(3)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等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办法,标志着国内住房贷款业务的正式全面启动。这之后,各商业银行陆续开始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1998年后,我国个人住房贷款规模迅速增长。

❾ 个人信用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你好,一般的贷款都是需要具备\x0d\x0a 1.借款人年龄在22周岁(含)至65周岁之间,及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x0d\x0a 2.征信良好,有还款能力及还款来源。\x0d\x0a 3.借款目的明确、合法,不得利用借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有价证券、期货方面进行投机性的经营活动,不得用借款从事房地产投机,不得套取借款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x0d\x0a 4.有抵押物(抵押物不可跨省抵押、借款人有完全的处置权、抵押物未曾抵押、不存在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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