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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纠纷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5-29 01:08:41

⑴ 如何计算法院判决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1、中国人民银行官网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表:

2015.8.8日~2015.6.7 日利率6.56%;

2015.6.8日~2015.7.5 日利率5.85%;

2015.7.6日~2016.1.31日 利率6.00%;

若新利率低于原利率,在签订展期合同时一般按原利率确定或按照有关法规双方协议确定。

2、2015年分期利率表:

短期贷款(一年以内含一年)利率4.6%-4.25%;

中长期贷款(一至五年(含五年))利率5%-4.75%;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利率2.75%。

3、一年期以内贷款遇利率调整仍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贷款遇利率调整时,借贷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贷款利率,合同中约定调整的,在合同期间可按月、按季、按年调整,合同中无约定调整的,仍执行原合同利率。

4、银行贷款的担保方式主要有四种:质押、抵押、保证、信用;越往后担保能力越差,相应的贷款利率越高。一般来说,除了房贷,个人的贷款利率均会高于企业。

5、同期贷款利率有6个月以内、6个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者3至5年(含5年)期等不同档次,许多当事人对此没有注意在执行阶段少计算了利息。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纠纷判决书扩展阅读:

贷款种类

从宏观角度划分贷款种类,有助于分析不同经济成份的贷款之间的比例关系,便于具体贯彻国家经济政策,尤其是产业政策,合理配置社会资金,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的协调发展。从微观角度划分贷款种类,有助于加强企业管理,增强还本付息能力,提高贷款效益。

现行贷款种类的划分标准及种类如下:

按贷款经营属性划分

1.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按贷款使用期限划分

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目前主要有6个月、1年等期限档次的短期贷款。这种贷款也称为流动资金贷款,在整个贷款业务中所占比重很大,是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业务之一。

2.中、长期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

⑵ 判决书有继续追缴金额单位可以收回住房公积金吗

是可以的。
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的收入,公积金依照《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来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对劳衫册动者渣塌芹享有缴存公积金权利的特定保护,所以为特定法。而作如毕为特定法的《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积金中心有行政决定的权利,但并没有规定追诉时效。

⑶ 2016年商丘中级人民法院隋强案判决书

是这个判决吗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1403民初4206号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蔡勇,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亚斌,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隋强,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凤琴,女,汉族,1960年10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隋帛芳,女,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系两被告之女。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隋强、王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分别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6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曹亚斌,被告隋强、王凤琴的委托代理人隋帛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称,2014年6月10日根据被告的申请,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宋城支行借给被告住房公积金13万元,借款期限为10年,即从2014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10日止。被告贷款后经过多次催收,至今已经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11696.18元被告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为维护我单位及光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丘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被告一次性清偿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119710.82元(本金116638.66、利息3072.16元)及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和罚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隋强、王凤琴庭审时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但有以下情况需要说明:1、宇鑫国际是我们的唯一住房,房子又是生活的必备品,隋强已开除公职,出狱后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我恳请法官酌情考虑隋强出狱后的居住问题,可不可以为他保留出狱后的住房租金及最低生活保障。2、隋强次女王丁可尚未成年,目前正在就读高中,无任何经济收入,没有生存能力,我恳求法院能够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王丁可读大学的费用,让她能完成学业,独立生存。3、隋强该套房屋自2014年6月10日向住房公积金贷款13万元整,因隋强无法独立偿还贷款,隋帛芳借款给被告隋强、王凤琴还贷款共计17405.8元,恳求法官将隋强借隋帛芳的房屋贷款钱从隋强的房屋折价款后扣除,返还给隋帛芳。

根据本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一,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借款事实存在。证据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已领取该借款合同的借款。证据三,借款人单位证明,贷前调查笔录,证明被告在我单位存在借款事实。证据四,被告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证明借款事实存在及借款人身份。证据五,个人贷款对账单,证明被告实际欠款本息结算情况。

被告隋强、王凤琴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四份个人贷款还款凭证,证明被告的女儿隋帛芳一直在替两被告偿还贷款共计17405.78元。

庭审时,被告隋强、王凤琴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均无异议。

庭审时,原告对被告隋强、王凤琴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分析认定如下:被告隋强、王凤琴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故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与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原告对被告隋强、王凤琴的女儿隋帛芳一直在替两被告偿还贷款共计17405.78元的举证无异议,可以作为被告的女儿替被告隋强、王凤琴还款的有效证据使用。

依照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6月10日被告隋强、王凤琴与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签订了商丘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2014年3月7日,被告隋强、王凤琴与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商丘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抵押合同;2014年6月10日,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签订了商丘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13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10日止;贷款月利率为3.75‰,本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本合同将按新的利率执行。在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自下一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解除合同的方式: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计三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该笔借款被告隋强、王凤琴自愿用位于商丘市南京路归德路宇鑫国际广场第1号楼4单元25层2505号房作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违约责任:借款期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在还款期内归还借款本息,委托人对贷款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月利率3.75‰计算利息,对未收取利息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月利率3.75‰计算复息,对拖欠的分期还款额和实际拖欠天数以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率收取违约金。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6月10日依法委托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按合同约定将借款130000元借给被告隋强。被告隋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偿还借款已超过3个月。截止到起诉之日即2016年6月14日,被告隋强、王凤琴仍下欠原告借款本金8624.02元,利息3072.16元,共计11696.18元未还。现查明,被告隋强、王凤琴的女儿隋帛芳已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替被告隋强、王凤琴偿还借款17405.8元。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与被告隋强、王凤琴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抵押合同,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受委托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为被告隋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130000元,被告隋强、王凤琴则违反合同的约定,逾期还款累计超过了3个月,依合同约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应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的规定,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隋强、王凤琴一次性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和罚息。因此,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被告隋强、王凤琴共同偿还借款本息11696.18元及2016年6月1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与被告隋强、王凤琴签订的商丘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隋强、王凤琴一次性偿还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息11696.18元(2016年6月1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的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94元,由被告隋强、王凤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商丘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慧商支行,账号:80×××11),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足额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金士军

审判员苏醒

代理审判员张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雪敏

⑷ 保定公积金提取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及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运作。管理中心设立的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简称分中心或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具体业务。
第四条 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但不得办理提取的现金支付业务。
第五条 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第六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等技术手段,推行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扮悔山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前镇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五)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资料与额度
第八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三)项规定,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余额不足的,其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出实际支出总额或者规定额度。
第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银行卡、结婚证或户口簿。
职工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当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第十条管理中心应当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汇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管理中心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入继承人、受遗赠人银行帐户或经缴存单位同意的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应当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以每年(自然年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证件)和租金交纳凭证。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厅中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限额按保定市市场租金水平和普通型住房面积标准测算确定,具体为13500元/年。
第十二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购房当月之前(含当月)职工账户的余额,并应当提供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售房单位签章的购房款发票,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不能开具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的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可提供购房款收据。
第十三条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批准建造、翻建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翻建自住住房的,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为C级或D级的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第十四条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还款付息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需提供本人身份、夫妻关系证件外,其他情况还应当提供借款合同、当期偿还贷款本息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对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可以提取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并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发票及分摊方案等资料。
第十六条职工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每年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低保证件。
第十七条职工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承担费用总额。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六)、(七)、(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可以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职工离休、退休的,应当提供本人离、退休证件或审批表。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集中封存帐户或在单位账户已封存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
(二)职工出境定居的,应当提供户籍注销或者出境定居的相关资料。
(三)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需提供本人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声明;应转移至集中封存账户但未及时办理,且在单位账户封存半年以上的,还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内的,也可按照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申请提取。
(四)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五)职工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或者入学录取通知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资料、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第十九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也可以转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能认定职工死亡的相关材料、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帐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提取可免予公证,经缴存单位同意后由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全部存储余额,也可转入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职工,因法律纠纷,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已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解除担保后可按规定提取。
第二十二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职工,应当向所在地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手续齐全情况下,分中心或管理部应当场办理,即时办结提取手续。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
职工对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分中心或管理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三条管理中心应当开展网上提取业务,方便缴存职工办理日常业务。网上提取业务包括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对冲还贷、约定还贷、离休和退休、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等提取业务。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对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运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市房金委字〔2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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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住房公积金贷款装修能贷多少申请条件介绍


不仅购置房子的时候可以贷款,投资的时候可以贷款,而且在装修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寻求靠谱的银行和贷款机构,进行类似下文所述的装修贷款,那么今天为大家推荐的就是关于装修贷款大致利率以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和一些注意事项方面的普及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了解,相信可以派上一定的用场,借此也可以最大化装修贷款的申请过程中的价值、缩短等待的时间成本。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装修能贷多少
公积金装修贷款是使用公积金贷款用于房屋装修,享用公积金贷款利率的一种贷款福利。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超过20万元的由中心审贷委员会审批。一般以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0%的比例确定贷款额(但还款能力强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公积金装修贷款申请条件:
(1)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本市住房公积金;
(2)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非农业);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必须是大(装)修住房的产权人,与正规的装修公司签订工程实施合同;
(5)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直系血亲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可以参与公积贷款额度计算。
(6)抵押物为借款人实施个人大(装)修的自住住房,并拥有个人完全产权。
三、申请方法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准备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单位出具的未婚或离婚未再婚证明等);
2、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单位工资收入证明等);
3、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4、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自建住房的需要提供土地、规划部门的批件);
5、本人及配偶共同填写好的借款申请审批表;
6、要有不低于总房价20%的房款(首付款)收据(购买私产房,建造、大修自住住房需出具不低于总房款30%的自筹资金证明);
7、借款人出具的质押权利清单慎山弯、权属证明文件(或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限额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为1至20年。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男60岁,女55岁)。
推算公式为:贷款年限≤借款人法定宽闷离退休年龄—借款人现年龄(周岁)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比银行按揭贷款利率平均低1个百分点。其中1—5年期贷款利率为:月利率3.0‰,年利率3.6%;5年以上期贷款利率为:月利率3.375‰,年利率4.05%。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超过20万元的由中心审贷委员会唯茄审批。一般以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0%的比例确定贷款额(但还款能力强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通过上文可以得知,装修也是可以申请贷款的,只不过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地方是比较多的,包括我们能不能满足条件,以及准备资料和应该注意的流程和方法,它们综合决定了后面的效果是不是令人满意?更进一步的可以得知,一般来说,装修贷款利率还取决于各种银行本身的规定和对于我们的评估,大家可以参考上文学习。

⑹ 北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业务操作流程

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偿还过程中,可以申请办理还款账户、借款人、抵押人、延长贷款期限、所购房屋(抵押物)变更。
一、变更还款账户
借款人如因还款卡或存折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可通过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公积金APP、北京通APP或至任意一个贷款经办部门柜台变更还款账户。
(一)通过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变更还款账户
对于通过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的借款人,在除还款日以外的工作日(委托建行发放的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贷款,只能在每月1-24日的工作日办理),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中心),选择“我的贷款”—“申请贷款变更”—“还款账户变更”录入新扣款账号并确认后提交。
(二)通过北京公积金APP变更还款账户
对于通过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的借款人,在除还款日以外的工作日(委托建行发放的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贷款,只能在每月1-24日的工作日办理),登录北京公积金APP,选择“服务”—“还款账户变更”功能,录入新扣款账号并确认后提交。
(三)通过北京通APP变更还款账户
对于已在“北京通”APP实袭袜卜名认证的借款人,在除还款日以外的工作日(委托建行发放的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贷款,只能在每月1-24日的工作日办理),登录北京通APP,选择“公积金”—“还款账户变更”功能,录入新扣款账号并确认后提交。
(四)至贷款经办部门变更还款账户
在还款日以外的工作日(委托建行发放的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贷款,只能在每月1-24日的工作日办理),借款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本人名下符合还款银行扣划要求的新还款卡或存折,至管理中心所属的十个远郊管理部、贷款中心及受托办理贷款业务的银行代办点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提示:对于借款申请人编号为G或Z开头的贷款,申请人为借款人之一即可;对于借款申请人编号不是G或Z开头的贷款,申请人为已预留还款账户的借款人。
二、借款人、抵押人、延长贷款期限、所购房屋(抵押物)变更
借款人在贷款偿还过程中,如发生离婚、死亡以及失业等意外变故,无法按借款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还款义务,需对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贷款期限等相应事项进行变更的,在贷款正常偿还的前提下(即贷款在逾期状态下无法办理),可于还款日之外的工作日(委托建行发放的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贷款,只能在每月1-24日的工作日办理),通过个人网上业务平台或至贷款业务柜台提出相应变更申请。
第一步 准备所需材料及办理注意事项
(一)借款人或抵押人变更所需材料
1.借款原申请人(抵押人)及新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婚姻关系证件(已婚或离异者提供)原件;
2.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其他材料:
(1)借款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和确认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离婚协议原件(经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
(2)借款人死亡的,提供死亡凭证原件、确认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且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原件(经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供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原件)。
提示:对于贷款担保方式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若借款人不变,只是贷款所购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相关手续应到担保中心办理。
(二)延长贷款期限所需材料
1.借款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婚姻关系证件(已婚或离异者提供)原件;
2.其他材料:
(1)借款人失业的,提供失业登记凭证原件;
(2)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的,提供近三个月工资银行流水记录凭证原件;
(3)借款人患重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提供医院诊断书及医疗费收据原件。
提示:借好早款人申请延长后的贷款期限须在政策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范围内。
(三)所购房屋(抵押物)变更所需材料
1.借款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件(已婚或离异者提供)原件;
2.售房人出具的换房相关凭证以及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提示:1.对于借款人因购买一手房而办理的贷款,在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未办理前,如因换房等原因,可以提出变更抵押物申请。2.对于贷款担保方式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贷款所购房屋发生变化,相关手续应到担保中心办拍穗理。3.抵押物变更后的房屋售房人与原房屋售房人必须一致,并且变更后贷款金额、年限不允许变更。变更后房屋总价增加的,不再增加贷款金额,差额部分由借款人补齐,并提供相应的房款发票或收据;变更后房屋总价减少,导致贷款余额超过变更后房屋最高可抵押值的,借款人需提前偿还差额部分贷款。
第二步 提出变更申请
(一)通过个人网上业务平台提出变更申请
对于通过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的借款人,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中心),选择“我的贷款”—“申请贷款变更”菜单栏中相应的变更功能,按照系统提示录入变更申请信息并上传材料照片。借款人提出变更申请后,中心工作人员会通过电话与借款人进行沟通核实并告知后续手续要求。
(二)通过“北京公积金”APP办理
对于通过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的借款人,在除还款日以外的工作日,登录“北京公积金”APP ,选择“服务”—“我的贷款”—“申请贷款变更”菜单栏中相应的变更功能,按照系统提示录入变更申请信息并上传材料照片。借款人提出变更申请后,中心工作人员会通过电话与借款人进行沟通核实并告知后续手续要求。
(三)通过“北京通”APP办理
对于已在“北京通”APP实名认证的借款人,在除还款日以外的工作日,登录“北京通”APP,选择“公积金”—“申请贷款变更”菜单栏中相应的变更功能,按照系统提示录入变更申请信息并上传材料照片。借款人提出变更申请后,中心工作人员会通过电话与借款人进行沟通核实并告知后续手续要求。
(四)至贷款经办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对于管理中心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可至管理中心所属的十个远郊管理部、贷款中心及受托办理贷款业务的银行代办点办理变更业务相关手续。

⑺ 公积金贷款变更借款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更换借款人。
借款人变更规定:公积金贷款期间,借款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人。
因如核离婚变更借款人,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离婚证、经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渣启掘明。
因死亡变更借款人,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经公证的房屋继承证明、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原公积金贷款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办事处对变更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同意后,双方旁核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原借款合同自动终止。

⑻ 莆田公积金贷款政策

本月起,央行再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相应下调。3月11日,记者从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获悉,目前,莆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执行存贷款利率下调后的新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利率为3.5%,五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4.0%,均下降了0.25%。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内利率从原先的3.75%下调为3.5%,五年以上从原先的4.25%下调为4%。下调后,利息少了,购房者每月的房贷也将相应减少,还款压力减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人士介绍说,莆田市已严格按照央行降息决定,执行新的公积金贷款利率。
建行莆田分行一名理财师为记者算了一笔账,根据目前莆田市最新的公积金政策,夫妻双方公积金可贷到的最高额度为65万元。那么,在利率调整前,购房者如果采取每月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按5年以上利率4.25%计算,贷款20年每月需还款4025.02元,贷款30年每月需还款3197.61元。此次利率调整后,5年以上贷款利率降为4%,贷款20年每月需还3938.87元,贷款30年每月需还3103.20元,两个贷款档期分别少还86.15元、94.41元。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有关规定,对于2015年3月1日(含)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而2015年3月1日(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5年3月1日后其公积金贷款利率仍执行原利率,自2016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如果随后利率还有调整的,则以最新调整的执行。
莆田公积金贷款条件
从莆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看相关公积金贷款政策得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别墅除外)的专项住房贷款。
具体的莆田公积金贷款条件如下:
1、借款人必须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军转人员自到地方报到当月起有连续足额缴存即可,但需提供转业证),当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担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不良银行借款记录的职工。
2、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及其产权共有人(含配偶)所购住房为首套,或名下在购房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已持有一套且人均(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莆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是41.5平方米,今后人均住房面积随着统计部门公布的面积而适时调整。】、所购住房为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44_)。住房套数认定以购房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为准。
3、借款人(含配偶)及其产权共有人(含配偶)有过公积金贷款的记录,新购房不认定为首套房,但在贷款还清后,若条件符合可申请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4、离异的职工,在离婚时间一年之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的日期为起始日期)。离异职工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要一方有过公积金贷款,新购房均不认定为首套房。
5、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应留不少于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缴存未满12个月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办理提取手续。
6、非父母和子女(包括子女配偶)关系共同购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7、父母和子女(包括子女配偶)关系共同购房的,经房产查询,若其产权共有人已拥有其他房产,则该借款人所购房产不认定为首套房。
8、首付款认定: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90_,首付款不低于30%;建筑面积≤90_,首付款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于50%。
9、借款人及其共同还款人其征信要求:①在申请时点两年之内取得或续存的各类贷款,单笔连续逾期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不超过6期(含);②申请时点两年前取得或续存的各类贷款,单笔连续逾期不超过6期(含),累计逾期不超过12期(含);③单笔信用卡借支逾期不超过6期(含)。
贷款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2、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担保,且无不良银行借款记录的职工;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因单位原因断缴3个月(含)之内,单位全部人员补缴到位后可以视为连续缴存;
4、职工因调动原因断缴3个月(含)之内,新单位开户后补缴到位的可以视为连续缴存;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非父母和子女(包括子女配偶)关系共同购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7、父母和子女(包括子女配偶)关系共同购房的,以借款人的缴存情况认定其贷款额度。
个人征信认定:
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含配偶)任何一方的征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借款的;
(2)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或者担保贷款五级分类非正常的;
(3)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的逾期记录的(含信用卡);
(4)个人信用报告中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陈述或承诺等情形的;
(6)因存在利用虚假材料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被纳入公积金中心信用黑名单的;
(7)负有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且担保责任未结束的。
法律依据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持单位成立批文或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委托银行要建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
各县区(管委会)、各单位应按省政府批准的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法。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起讫日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各缴存单位应于每年的7月1日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进行统一调整,一年一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审查工作,确保按规定标准缴存。

⑼ 住房公积金怎么使用贷款

法律主观:

不少人在购买住房时,都会选择进行 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贷款 比商贷的利率要少很多,也划算很多。那么, 住房公积金 如何 贷款 呢? 公积金 贷款 买房 流程: 1、去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1)初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2)评估: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经济适用房 不需要评估。 (3)审核: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审材料到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如果合格,中心开具《 北京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4)办理担保手续:申请人持《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如果选择抵押+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应该出具书面的担保函;如果选择抵押+保险或第三人保证的方式,应该到保险 公司 投保或到担保机构办理委托担保亩雹手续。 (5)签订 借款合同 。那里的楼盘合适要看你自己的具体要求了,不如距离工作单位的远近啦,周遍的生活条件啦 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城镇职工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个人资料:申请贷款的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 身份证 明及配偶的相关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均可)的复印件各4份;借款人的 婚姻证明 ( 单身证明 、 结婚证 书、 离婚证 书或 离婚 判决书,丧偶者须提供对方的 死亡证明 )的复印件各4份;交购房款的有效凭证复印件4份;借款人及配偶的 收入证明 各4份;合法的 购房合同 原件4份;以及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印章;另外,必须提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证明。以上这些材料,一定要带上原件及相应份数的复印件。 2、房屋建审资料: 商品房 预(销)售许可证或房改批复;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 土地使用证 ;建审平面图及楼层平面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者,可以到受委托的银行及经办网点办理公积金贷款,还可就近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首先要问清楚开发商的项目按揭银行情况,问清楼盘“五证”是否齐全、能不能给自己提供相关手续等。假如开发商虽然“五证”塌闹齐全但不给购房者提供,也不可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 1、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2、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受托行业可根据需要,代为收集借款人申请资料,统一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 (1)借款人身份证件(指 居民身份证 、 户口 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婚团耐罩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家庭财产和收入证明; (3)合法的购(建、修)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资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资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5)有所购(建、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建、修)住房的首付款;(6)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8)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 质押 ,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9)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3、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每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审批同意后,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4、受托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与借款人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后,办理借款手续。 5、受托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售房方在受托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阅读全文

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纠纷判决书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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