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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个人贷款电话号

发布时间:2023-06-16 10:08:37

A. 青岛首套房

你没有房产当然就是首套购房的贷款利率,下面是我帮您整理的一些公积金贷款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人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

2、具有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3、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含配套费)20%以上的自筹资金;

4、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6、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担保。

备注:所购住房的开发单位必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为多少,贷款期限为多长?

l、贷款额度:当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最低额度为1万元,个人实际最高贷款额度为下述三个额度的最小值。

⑴依据首付款比例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⑵依据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申请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

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女60)的年限,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⑶依据房价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①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房屋价格×80%(房屋价格为房屋的总价款,不含配套费)。

②二手房为房屋实际成交价和评估价中的较小值的70%(注:10年以上的住房,房龄每延长5年,可贷额度比例相应下降10个百分点)。

③拆迁安置房屋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回迁安置房屋差价款总额。

2、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的确定一般参照借款人贷款数额、还款能力、可贷年限和借款人意愿由贷款人决定,贷款期限的有关规定详见下表:

三、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一)商品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打印公积金查询单;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发给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及区域提供所需材料。中心受理贷款申请后,收取相关贷款材料,并出具预审意见,同时申请人按要求开设还款账户并留还款账户对应卡(折)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批准后申请人前来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中心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后三个工作日,办理放款手续。

5、放款后,借款人到管理处领取贷款划付凭证,并按合同约定还款。

(二)拆迁安置房屋贷款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拆迁安置住房贷款所需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经审核,认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2、申请人持《可贷额度计算证明》,向置业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置业担保中心审核认为符合担保条件(申请人应向担保中心提供有效的房产作为反担保物)的,与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出具《青岛市个人贷款置业担保证书》。

3、申请人办妥担保手续,接到置业担保中心通知后,持拆迁安置房屋贷款所需材料到公积金贷款柜台办理申贷手续,并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置业担保借款合同》。

4、借款人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置业担保借款合同》分别到置业担保中心、开发单位办理签章手续,签章齐全后将合同交回公积金管理中心。

5、贷款手续齐全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借款人办理放款手续。

6、放款后,借款人到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贷款划付凭证,并按合同约定还款。

四、注意事项:

1、借款人已婚的,签订合同时夫妇双方必须同时到场签署同意抵押声明。借款人未婚的,本地职工未婚证明须由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外地职工,出具户籍地婚姻登记部门证明有困难的职工,可由所在单位或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婚证明。未婚证明出具的时间距贷款时点原则上不应超过一个月。

2、借款申请人未达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的,可不提供未婚证明。

3、借款申请人配偶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在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基数不予考虑。

4、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还需满足贷款银行的相关要求。

5、如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到指定工作地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或合同签订一周内未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手续,本次贷款申请自动撤销。如申请人继续办理,需重新进行申请。

6、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须确认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标注的信息一致,否则,须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柜办理修改手续。

7、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如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姓名、身份证号需修改,应先到原受理贷款的管理处贷款柜台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配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修改审批表》到单位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柜台进行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修改。

8、贷款时借款人未婚,婚后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还贷的,借款人应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受理贷款管理处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然后,按规定程序到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柜台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9、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若所购住房存在土地抵押,在贷款申请受理后,应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意见》先到售房单位办理土地撤押手续,然后返回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

10、住房公积金二手房、拆迁安置房屋贷款程序及所需材料另见宣传材料。

五、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手续?

l、贷款申请阶段,申请人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分别报送申请材料。

2、签合同时,借款人需分别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

3、还款时,借款人应同时在住房公积金和银行的还款存折(卡)上存款,分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贷款。

4、组合贷款的其他手续同公积金贷款。

备注:开发单位必须分别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组合贷款中银行贷款期限须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

六、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怎么办?

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约定收取借款人罚息和违约金。若借款人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有权与借款人解除合同或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借款人不能偿还前述债务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处置抵押物,依法实现抵押权。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需办理公证手续?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按自愿原则办理公证手续。

八、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必须办理保险手续?

自2007年9月3日开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按保险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办理保险。

九、申请人应到何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可根据所购住房的座落位置到以下地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南管理处:山东路2号乙 电话: 83899503

李沧管理处:李沧区金水路1059号 电话:87060679

崂山管理处:香港东路268号 电话:88978601

黄岛管理处:开发区长江东路313号世纪悦海大厦 电话:86894326

城阳管理处:正阳路223号农行城阳区支行办公楼 电话: 87757653

即墨管理处:即墨市振华街180号安居小区6号楼甲 电话:88576881

胶南管理处:珠海东路163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 电话:85173285

胶州管理处:湖州路240号 电话:87224097

平度管理处:长州路158号 电话88338377

莱西管理处:黄海中路8号莱西宾馆3号楼 电话:88485490

十、借款人应如何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还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办理提前还款,借款人应携带《抵押借款合同》、身份证、还款存折(卡)原件,到受理贷款的管理处提出申请。贷款全部结清后,借款人可到受理贷款的辖区管理处领取贷款结清证明、撤押证明和《房地产他项权证》,然后到房地产登记部门或置业担保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借款人每月还款时,已经偿还当月的利息和部分本金,提前还款只需偿还剩余本金及结清利息(上次正常扣款日到提前结清日期间的利息)。

十一、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费用有哪些?收费标准是多少?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按规定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收费事项及标准如下:

抵押登记费和印花税,若贷款金额(公积金贷款额+银行贷款额)低于50万元,此项费用为235元;若超过50万元,此项费用为385元。

B. 青岛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虚如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七)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停止受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的公积金贷款申请。

申请材料

友情提示:电子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结婚证、离婚证,职工在柜面办理贷款时可通过“爱山东”APP申领并出示电子证照,进行相关业务咨询及业务办理。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网上预申请枝誉团登记,中心柜面打印);

(二)工资收入:缴存基数符合还贷能力要求的不需提供。若还贷能力不符合要求,猛橘需追加提供收入证明及近一年银行工资明细(银行存折),或收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收入证明盖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章)

注:收入证明出具的时点距贷款时点不能超过60日。

(三)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办理共有产权的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原件;

2、婚姻关系证明: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申请人未曾结婚、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的,需由本人现场签署具结书(后附特别事项提示);

(四)购房合同正本(如已办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同时提供);

(五)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机打票据);

(六)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七)城阳试点共有产权住房还需提供共有产权部门(单位)与人才签订的购房协议(青岛市引进人才购置个人住房协议书)

★特别事项提示:

1、借款人单身且婚姻关系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应追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中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

(2)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曾有贷款记录,经查询发现存在夫妻双方申贷信息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申请人除签署具结书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如申请人对征信系统记载的婚姻状况有异议应进行异议处理。

2、申请人无法到管理处现场签署具结书的,应通过公证书进行具结,或对本人签署的具结书进行公证。

办理流程

一、柜面办理流程

(一)咨询

申请人可拨打客服热线12329或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咨询;

(二)贷款申请

1、个人提交材料

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贷款前台提交材料,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打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申请受理后,进行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

2、开发商集中报送

开发商将申贷材料统一报送至贷款前台,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开发商通知申请人办理,中心现场打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进行个人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

(三)审批、合同盖章、抵押

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四)取证、放款

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五)领取贷款材料

贷款发放入账后,邮寄或通知领取贷款划付凭证等材料。

友情提示:

贷款申请人(配偶)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须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公证书内容不仅要明确受托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还要明确由受托人代为签署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二、网厅办理流程

(一)网厅登录

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进入个人网上营业厅后选择个人专业版登录。【 点此进入 】

(二)登记上传申贷材料

贷款申请人进入网厅根据房屋类型进行预申请登记。登记成功后,系统弹出贷款材料上传界面,贷款申请人根据材料附件列表上传相应的材料文件。文件上传完成后提交。

提示:申请人进行预申请登记后,如不上传相关材料,可直接到柜面办理;预申请登记并上传材料的按照后续流程办理。

(三)中心后台审核

材料提交后中心柜员对上传材料进行审核,反馈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贷款申请人可到柜台办理;如果审核不通过,申请人可对上传材料进行修改再次提交。

(四)贷款受理

1、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贷款前台提交材料,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符合贷款条件,打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申请受理后,进行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

2、开发商集中报送

开发商将申贷材料统一报送至贷款前台,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开发商通知申请人办理,中心现场打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进行个人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

(五)审批、合同盖章、抵押

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六)取证、放款

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七)领取贷款材料

贷款发放入账后,邮寄或通知领取贷款划付凭证等材料。

提示:

贷款申请人(配偶)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须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公证书内容不仅要明确受托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还要明确由受托人代为签署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申贷条件当天受理当天审批)

办理地点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营业大厅

市南管理处 地址:青岛市民中心(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2楼南侧大厅

电话:0532-66200788

市北管理处 地址: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5楼

电话:0532-66753023

李沧管理处 地址:李沧区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楼

电话:0532-68698369

崂山管理处 地址:崂山区海尔路182-8号半岛国际大厦5楼

电话:0532-88893091

城阳管理处 地址:城阳区正阳路205号B座6楼

电话:0532-87866195

黄岛管理处第一营业大厅

地址:黄岛区长江东路313号悦海大厦

电话:0532-86894176

黄岛管理处第二营业大厅

地址:黄岛区双珠路399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

电话:0532-85173281

即墨管理处 地址:即墨区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3楼

电话:0532-88577079

胶州管理处 地址:胶州市澳门路333号天泰金融广场4号楼10楼

电话:0532-82232927

平度管理处 地址:平度市红旗路23号鼎峰大厦6楼

电话:0532-88338377

莱西管理处 地址:莱西市长岛路156号交通银行3楼

电话:0532-81876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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