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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8-29 07:52:47

1. 个人应该怎么去银行贷款

个人向银行贷款已越来越普遍,向银行贷款买房买车、贷款旅游、贷款结婚、贷款买家具、贷款创业等等,随着超前消费观念的普及,不仅信用卡透支越来越普遍。在资金不足时,个人向银行贷款也日渐成为人们的首选。

一、准备资料。个人首先准备好向银行贷款所需的资料,一般包括借款申请书、客户的身份证、户口薄、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有配偶的客户,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如果是抵押贷款的客户,需要出具抵押物的产权证;如果是免担保贷款的客户,需要提供良好的信用记录。

二、办理申请。准备好相关资料后,客户可以到银行或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操持贷款申请向银行交验相关资料和客户交纳各项费用后,客户需要与银行签定贷款合同,并以此作为约束双方的法律性文件。

三、货款审查。如果是购房贷款,首先由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对客户申请进行初审,如果合格则由银行进行最后的贷款审批;如果审查不合格,则银行将退回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所收取的费用。

四、办理其它法律手续。除合同之外,客户还需办理一些法律手续。然后就是银行放款。

五、个人银行贷款流程: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提供贷款资信

借款人若需要银行贷款,应当向银行或其经办机构直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贷款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同时还须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2、财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贷款前一期财务报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6、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7、固定资金贷款要在申请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改造方案或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1)银行个人贷款实施细则扩展阅读:

贷款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公民;

2、交齐首期购房款(不低于购房总额的30%);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同意以所购房产作为借款抵押。

条件

编辑

1、持有合法的户口簿(不限本市)、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或合法居留证、护照,在本市购买银行指定发展商的商品房;

2、在银行开立存款专户,存款余额不少于拟购住房款的30%;

3、具有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和其他证明文件;

4、同意以购房合同项下的房屋物业作抵押;

5、愿意履行贷款合同的全部条款;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需出具及提供的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认购书原件及复印件;

3、首期房款的缴纳原件及复印件;

4、月供款能力证明,包括: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存单(存折或其他有价证券)等。

2. 中国银行个人信用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中行提供个人消费类贷款,根据是否有抵押,将个人消费贷款分成个人抵押消费贷款和个人无抵质押消费贷款。主要贷款条件包括: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工作一年及以上的港、澳、台居民,持有符合监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且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港、澳、台居民应在贷款申请地拥有自有房产;
3、具有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还款意愿;
4、信用状况良好,在中行及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5、申请个人抵押消费贷款的,还应提供中行认可的抵押物作为贷款担保
6、在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前需在中行开立存款账户;
7、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中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您详询中行当地网点。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3. 贷款实施的法律法规条例是什么

在生活中,贷款是很常见的一种借款方式,而贷款的金额也是相对较大的,因此,在法律上,对贷款也有相关的法律条例。以下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贷款实施的法律法规条例,希望能帮到你们。

贷款实施的法律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惜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 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人逾期贷款帐户。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 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四章 借款人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人。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第五章 贷款人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二、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三、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人的限制: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惜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贷款调查: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凋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二十八条 贷款审批:

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

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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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农业银行贷款个人需要什么条件

1、年龄在18到65周岁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3、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4、征信良好,贷款用途合法;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拓展资料:

中国农业银行(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简称ABC,农行)成立于1951年。总行位于北京建国门内大街69号,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银行, 国家副部级单位。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5] 提供各种公司银行和零售银行产品和服务,同时开展金融市场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业务范围还涵盖投资银行、基金管理、金融租赁、人寿保险等领域。
2017年2月,Brand Finance发布2017年度全球500强品牌榜单,中国农业银行排名第34位。 [9-10] 2018年7月,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2018年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榜单,中国农业银行排名第4位。
2018年《财富》世界500强排名第40位。 2018年12月,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2018世界品牌500强》榜单,中国农业银行排名第340。
2019年7月22日,《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发布,中国农业银行位列36位 。2019年11月,“一带一路”中国企业100强榜单排名第44位。2019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入选2019中国品牌强国盛典榜样100品牌。 2019年12月18日,人民日报“中国品牌发展指数”100榜单排名第43位。2020年1月4日,获得2020《财经》长青奖“可持续发展贡献奖”。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全国24064家分支机构,30089台自动柜员机和遍布全球的1171家境外代理行,以覆盖面最广的网点网络体系和领先的信息科技优势,向全世界超过3亿5千万客户提供便利、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
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共计23,461个,包括总行本部、32个一级分行、5个直属分行、316个二级分行、3,479个一级支行、19,573个基层营业机构以及55家其他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包括3家境外分行和4家境外代表处。主要控股子公司包括6家境内控股子公司和3家境外控股子公司。

5. 银行小额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主观:

农业银行小额贷款需要的条件是:1、储户提供存单有效,印鉴及密码正确;2、储户填写的申请个人情况属实;3、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法律客观:

《中国农业码橘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农业银行储蓄森迟机构在接到储户借款申请后,应做好审查工作,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贷”与“不贷”的答复。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储户提供存单是迟春团否有效,提供的印鉴及密码是否正确,若是本行其他网点的存单,必须取得原网点的情况证实和抵押存单止付承诺书;2、储户填写的申请个人情况是否属实;3、经办人根据对借款人的调查,写出书面的意见并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交付审批。

6. 个人向银行贷款怎么贷

个人到银行办理贷款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准备好申请需要的资料,前往贷款银行填写贷款申请表格,同时递交相关资料;




2、贷款银行根据申请资料进行贷款前的审核与调查;




3、审核通过以后,借款人和贷款羡扮渣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如果办理抵押贷款,借款人还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5、所有手续办理完成后,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借款人按时还款。




个人申请银行贷款需要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些银行会要求申请人办过本银行的信用卡或向本银行贷过款,且信用记录良好。




5、有的银行还要求提供银行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兄悄人,作缺拿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7. 银行贷款实施标准

目录:
1.小额贷款标准规定条件
2.
明确援助方式的选择
3.
银行贷款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4.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标准是什么
小额贷款标准规定条件
银行小额贷款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贷款的金额一般为2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
银行小额贷款条件一般含如下几条: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或有固定的经营地点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用作炒股、购房,赌博等行为;
4.贷款人规定的其他银行小额贷款条件。
贷款额度
不同银行放贷的金额也不同贷款额度根据不同职业与收入情况等综合评定,如普通受薪者、事业单位工作。
办理流程
银行小额贷款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由借款者向开办小额贷款的银行网点提出申请。在申请时,借款者要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如果是商户还需要携带营业执照。
第二,银行接到贷款者的申请后,对贷款者进行调查。银行主要考查贷款者的个人信用情况以及个人收入状况等相关内容,以确定是否予以放款。
第三,通过银行的调查,审批后,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第四,银行放款,贷款者成功拿到贷款。
以上只是银行小额贷款的一般流程,不同银行的规定可能会略有不同,所需要提交的资料可能也不尽相同。因此,想贷款者可以到要贷款银行的网站或者网点进行专门咨询,以确保自己顺利获贷。此外,银行会了规避贷款风险都会要求贷款者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年龄条件、收入水平、以及还贷能力等等。
目录:
1.小额贷款标准规定条件
2.
明确援助方式的选择
3.
银行贷款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4.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标准是什么
明确援助方式的选择
在银行业逐步改制并全面开放的环境下,应当使最后贷款人的援助方式多样化,适应不同的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
一是严格限制再贷款方式。
再贷款方式虽然一定程度上能缓解金融机构的危机,但是对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作用不大。相反,再贷款数额的增加加剧了中央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也使基础货币投放无度,导致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最后贷款人在救助有问题的银行时应尽可能严格限制这种方式的采用。
二是谨慎实施再贴现窗口。
在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往往会产生流动性不足、资不抵债甚至陷入危机或者破产倒闭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再贴现措施将会发挥最后贷款人功能。在实施时,应当保证再贴现预期年化利率高于同业拆借预期年化利率,在援助对象上确保受援者是在无法获取其他融资渠道(譬如在同业拆借市场)时获得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救助,避免商业银行获取再贴现资金后转贷至同业拆借市场赚取利差,防止其产生对人民银行的依赖。
三是规范公开市场业务。
这是最后贷款人向统注入流动性、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的媒介,是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变形形式。从来看,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使用越来越频繁,业务越来越活跃。
为适应不同的情况还可以中央银行担保、承诺等方式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在出现系统性危机时,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通常试图向公众保证,它将会采取坚决的措施,并且会限制任何金融动荡的范围。
目录:
1.小额贷款标准规定条件
2.
明确援助方式的选择
3.
银行贷款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4.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标准是什么
银行贷款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中国是个金融管制国家,改革开放以前,只有一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它既行使银行的功能,又行使政府的职能。当时银行和企业的关系虽然有服务的成分,但总的来说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都是由国家按计划调拨。97年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中国银行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成为外汇专业银行,但仍然行使政府职能。83年银行体制改革,中国人民银行改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成为政府的管理机构。其银行业务分离出来成立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的银行开始商业化运作,政府的职能被分离出去。既然是商业性质的银行,有存款就有贷款。中国的企业开始偿到贷款的滋味,尽管这种贷款需在计划范围内。随着改革的深入,原来政府对企业的投资方式也从“拨款”改为“贷款”,并要企业树立“负债经营”的概念。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从靠政府进入靠贷款的阶段。企业的概念也从“国营”企业转变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并存的大企业概念。
按照金融管理规定,企业之间是不允许贷款的。除了中国银行外,其他的银行都不可以经营外汇业务,企业更不允许从境外直接贷款。对于一些大型企业的特定项目经过严格审批,也许会获得某个专项贷款,但手续非常复杂。融资租赁的特点是:当企业需要贷款投资购买设备时,租赁公司提供资金帮助企业购买设备,企业分期偿还购买设备的资金加上相应的利息(租金),当租金全部还清后,企业以很少的名义价格(10元人民币)购买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它将融资和贸易结合起来,用融物的手段达到融资的目的。尽管不叫“贷款”,但从资金运作上和贷款没有区别,在项目的审查中也是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的标准审查。当时融资租赁公司是按照普通企业管理的,从企业间不能贷款的规定中,融资租赁是唯一可以打破这一戒律的融资方式。一个企业可以向另一个企业收取利息,资金在企业间也具有时间属性。
都说日本人精明,他们的金融界最早看中了中国的融资租赁市场,参与了大部分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中国的大批人员到日本学习融资租赁业务,为此中国的现代租赁留下深刻的日本烙印。日本愿意参股中国的租赁公司其本意就是想通过租赁公司尽快地进入中国的金融领域,他们自认为比其他国家更先占领了中国的金融前沿阵地,一旦中国开放金融,他们是第一个最大的获益者。 再有就是当时日本经济发展强盛,许多资金没有出路。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日本可以直接向中国企业提供贷款,企业只要能得到进口许可就可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从国外引进设备。尽管这种贷款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总算打开一条通路。而当时大部分中国人还对“金融”还一无所知,融资本身就是一个难懂的名词。
所谓的“日本烙印”就是我们把融资租赁看的过于简单,过于注重它的融资功能,忽略了它的资产管理功能。尽管行业对外不承认,但是实际上都认为融资租赁就是变相贷款。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就可以获取外汇贷款,这就是“利用外资”。在介绍租赁的好处时,有一条优势就是可以摆脱政策的限制。另一个影响就是租赁项目审批时的“领导一支笔”,既项目的取舍由总经理决定,缺乏民主决策。第三就是租赁公司可以多种经营,租赁公司除了开展租赁业务外,还可以直接涉及与租赁无关的投资业务。这些“烙印”影响了中国的租赁业,也打击了日本的租赁业。日本最大的租赁公司--日本租赁公司就是因为脱离主业,经营风险性非常大的房地产业务导致公司破产的。日本东方租赁公司一直坚持租赁为主业,顶住了金融风暴的冲击,发展成为日本最大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就是变相贷款的概念一直影响中国的租赁业,至今也没有摆脱他们的影响。比如:在开展租赁业务时,强调必须有担保,否则就不能租赁。当时企业是国家的企业,人是国家的人担保的任务自然落在政府担保上,因此当时的项目绝大多数都是由政府(经委、计委)提供的担保。在这个问题上日本的金融机构可能非常高兴,给企业贷款却得到国家信用保障,业务开展的非常轻松。对项目的审查也是按照贷款程序进行审核。然而,因为国营企业的经济数据是国家“机密”,这种审核又能有多大的作用?甚至还有一些人说项目审查是:日本借经济活动刺探中国的经济情报,因此日本人管理的的租赁公司在项目审查上不可能全面和彻底。租赁合同签定后,也像贷款那样对租赁物件根本不关心,对偿还租金也不关心,因为有“政府担保”。此时有人提出政体改革应实现政体分开,这种“资本主义”苗头在当时还没有市场。给企业贷款就如同给政府贷款。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初期,从租赁的角度上看就知道,“计划经济”没计划。当时如果从国外进口设备需要资金落实才能批准。租赁公司可以承诺解决资金问题,贷款的审批实际上就是进口审批,而进口审批因租赁公司的承诺变的简单,因此重复进口的现象到处可见,其中租赁在这里其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因为当时用融资租赁方式“贷款”只需要办理“进口”审批,所以租赁公司成立的审批理应由外贸部审批。但是由于租赁公司可以变相贷款,因此各部委就积极审批,建立自己的部属公司。国内一些专业租赁公司如外贸租赁、电子租赁、有色租赁、包装租赁等公司也就在这个环境下,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
尽管如此中国的租赁业在当时并没有发展起来,主要原因是当时的体制所决定。那时的产业结构还是以“国营”企业为主体,企业的投资需要政府批准,并给予拨款。从外部贷款“负债”经营对当时的企业来说还是“天方夜谈”。企业习惯于“只求拥有”,用“别人”的设备总是不太放心。不管是贷款也好,租赁也罢还是敬而远之。人们投资欲望更多地是等待政府拨款,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企业“吃拨”款阶段。
目录:
1.小额贷款标准规定条件
2.
明确援助方式的选择
3.
银行贷款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4.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标准是什么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标准是什么
随着绿色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保意识的加强,“环境风险”逐渐进入商业银行的视野,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风险因素。绿色信贷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理念,是伴随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浪潮顺势而生,也是银行应对环境风险、提升国际竞争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举措。排除绿色信贷推行过程中的障碍和构建商业绿色信贷机制等问题对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的协调、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绿色信贷概念界定
随着履行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我国商业银行开始认识到环境和社会风险问题对自身信贷资产安全和银行声誉的重要性,通过信贷杠杆解决环境和社会问题已成为各界的共识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提出以绿色信贷机制为主要措施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这一举措标志着绿色信贷政策的创立与推行。 绿色信贷源于国际上公认的赤道原则,指的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研发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进行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预期年化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预期年化利率的政策手段。目的是引导资金和贷款流入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和机构,并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适当抽离,从而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
二、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状况
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借贷业务管理的时候,可以查看客户的企业环保信息,并将环境审查作为评级和授信的重要依据。企业环评信息将被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用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为确保信贷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且各大商业银行已经较好的意识到了环境蕴含的机遇和风险,以及银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例如,上海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已加入联合国环境署金融计划项目(UNEP FI);兴业银行因在能效融资产品开发和推广方面的优秀表现,荣获英国《金融时报》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举办的2007年度可持续银行奖评选活动中“年度可持续发展交易奖”,成为首次获此殊荣的中国商业银行。 然而,也必须看到,尽管有关政府部门初步制定了绿色信贷的实施指导意见,但我国银行业在实施绿色信贷方面仍有待于更新知识、积累经验。特别是,在某种程度上,我国的环境恶化与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没有环保意识、法规执行不力、缺乏公众透明度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如何践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广绿色信贷,推动经济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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