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夫妻共同欠银行贷款怎么离婚
夫妻欠银行贷款离婚的处理方式是有双方协商偿还。
1.夫妻两人在结婚之后有共同贷款的情况下,那现在离婚时可以自行沟通协商,看共同贷款由谁来偿还,还是说两个人共同偿还,只要能沟通协商出一个结果那就可以了,接下来就签订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书上面必须要写明共同债务偿还的问题。
2 .另外要看一下有没有签订财产协议书,如果协议书里面约定了由其中一方来偿还的话,但是债权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那其实还需要两个人共同偿还,需要共同承担。
3.如果两人无法沟通出一个结果,那么夫妻共同贷款离婚该怎么处理方法可能就只有一种了,那就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通过诉讼离婚一定要提供有利证
夫妻共同欠银行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需要双方共同偿还,具体偿饥伏还比例可以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夫妻使用公积金共同贷款,根据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作为主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那么一方为主贷人,另一方为参贷人;并且公积金贷款的主贷人必须为实际购房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其配偶只可作为参贷人。
(1)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所以尚未还清的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所以双方必须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
(2)如果两个人感情破裂,离婚了,该负债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来负债,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来进行偿还的。
(3)如果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其配偶追偿。未获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银行偿还扰穗了房屋贷款后,代偿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烂李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② 夫妻有贷款离婚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债务的处理一般如下:夫妻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而发生的债务,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以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即使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但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一、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待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③ 夫妻欠贷款离婚怎么处理
夫妻双方如果在银行贷款了,在离婚的时候女方是需要承担的,因为这是夫妻双方进行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