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结婚之前买了一套房,自己付了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个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 结婚之前买了一套房,自己付了首付,如果房产证只有我的名字,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那么房产权属于你个人所有。其中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算作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两人平均分割。你给付对方应得金额。
2 如果房产证是夫妻共同名字,房产权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一人一半。
3 可以不做财产公正,房产证已经具有足够法律效力。
㈡ 我想问一下我刚结婚,在结婚前我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婚后还要还贷款这能算婚前财产吗
是婚前财产。根据2001 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个人贷款买下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为共同共有,为婚前个人财产。
假如离婚,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由所有者享有。
既然结婚了,可别离婚!祝愿你们地久天长,夫妻恩爱,幸福永远!
㈢ 结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我们一起还房贷,请问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是属于房产登记一方的财产,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是属于债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夫妻结婚前买的房子婚后还贷款扩展阅读
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㈣ 结婚前自己买房子付了首付,剩下的结婚后共同还银行贷款,若离婚,按法律,房子是我自己的还是2个人分
如果这房子是你在登记结婚之前签署的买卖合同、付清了首付,而且房产证上是你个人的名字,那么,即使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按照法律,这房子属于你的“婚前财产”,是你的。只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款,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你需要把丈夫已经承担支付的房贷还给他,但无论如何,这房子本身还是你个人财产。
这个问题之中,关键是时间节点,也就是“买房时间”与“结婚登记”时间的先后问题,一定要注意证据,因为法庭上只讲证据,对你有利的证据就是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房产证发放时间等,都早于结婚证书上的时间。
不到万不得已,还是不要离婚。前世一千次的回眸,才能换来今生一次的擦肩而过。好好珍惜缘分吧。
㈤ 婚前首付一套房子,婚后一直在还款,算个人婚前财产吗
这套房子是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因为是在婚前首付的房子,而且名字上也是属于你自己的,即便是在婚后一直还贷款,只要房子的产权证上是写着你的名字,就属于你的个人婚前财产。
其实女生如果在婚前购买了自己的房子是很有安全感的,因为至少在婆家是不会受欺负,而且也有底气,即便是和对方吵架了,也还是可以有房子住的,即便是不用回娘家也有地方住。其次就是受委屈了也不用去忍受,想干嘛就干嘛,因为你还有一套房子在。
㈥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还在还贷,算不算共同财产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还在还贷,不算是共同财产,属于付首付的房主的一方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小马和女朋友小陈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结婚前一年,小马用个人积蓄在昌平区全款买下了一套商品房。后来两人离婚,小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住房。
法官介绍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小马在与小陈登记结婚前,已经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支付了购房全款,完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中己方的全部义务。
小马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变成了房屋产权而已。房子仍然是小马的个人财产,不因小马的结婚而发生转化。而小陈对房屋的装修符合不动产添附的规则因此,法院判决房子还归小马所有,由小马补偿小陈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中属于小陈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