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疫情银行贷款怎么办
2月1日,中央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券监督会、外汇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感染的通知》.接下来,金投小编将介绍疫情银行贷款
通知要求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完善持续贷款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之后,各银行也开展了支持肺炎疫情的一系列政策.
1、中国银行
进一步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支持,提高审查效率.对于疫情对策相关行业和疫情对策重点地区的中小企业、个人工商店,根据现行市场的低利率水平,进一步提高优惠力度.
对于参加疫情预防管理的医务人员、政府职员、确诊患者、嫌疑人及其配偶,疫情期间中国银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个人贷款、信用卡过期的,给予偿还期限的宽限,不违反合同,不计入个人应聘过期记录.相关利息和滞链散纳金可减免,可申请征收修复.
另外,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紧急发布疫情预防管理期间个人客户服务措施16条,涉及中小企业信用支持、个人贷款偿还宽限期延长、疫情预防管理人员信用卡逾期不计入违约,为湖北地区卡户分割客户提供5折汇率优惠、网络银行捐款
参加疫情对策的人个人贷款逾期不视为违反,湖北地区个人贷款偿还宽限期延长为11天,湖北地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可以根据情况延期3~6个月的偿还计划.
2、工商银行
为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部门特务,开辟绿色通道,通过特殊服务方案、信用规模配置、利率优惠等措施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随审批.湖北地区中小企业、个人工商店经营贷款和处理医疗保险贷款的药店,利率在当前市场低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优惠.
参加疫情预防管理的医务人员、工作人员、确诊患者、嫌疑人及其配偶、疫情期间工行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不便偿还期限过期的,无视违列入违约客户名单.
3、农业银行
全面保障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和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势等金融需求.武汉火神山、雷神山医院项目建设信用需求,全面保障武汉市药品、医疗器械、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信用需求,全面保障生产疫情对应急需物资的限制行业法人客户追加信用需求,全面保障.
湖北省内普惠型中小企业,特别符合100亿元信用规模.对其他省份疫情对策相关产业普惠型中小企业的合理信用需求,全面保障.
建立疫情预防管理审查审查绿色通道,对涉及疫情预防管理的信用业务,特事特弊掘务,急事急事,优先处理,立即审查.放下疫情对策医疗卫生用品等行业、企业的信用许可证,简化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
疫情对策相关行业贷款,实行最优惠利率.其中,对湖北省内普惠型中小企业、个人工商店和民营企业主的经营性贷款,根据现有利率降低0.五个百分点.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饮食、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企业,严格执行不贷款、不贷款、不贷款,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用重组、贷款延贷款利率和偿还计划调整、信用贷款增加、中长期贷款等风险解决方式,全力支持生产经营的恢复.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客户,灵活调整住房贷款、信用卡、农户贷款等个人信用偿还计划,合理延长偿还时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督规定的前提下,参加疫情预防管理的员工,疫情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过期的,暂时不视为违反合同,不进入违反合同的客户名单,不征收罚款.
对于其他受疫情影响、非个人主观原因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农户贷款过期的,不视为违约,不列入违约客户名单,不收罚款.
减免疫区电器商品支付手续费,免疫区支付工资手续费.
4、建设银行
参加疫情预防管理的医务人员、政府职员、疫情期间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过期的,不视为违约,不列入违约客户名单.针对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全力支持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物资的科研、生产、采购企业信用需求,落实信用快速审批流程,信用规模全面满足,落实优惠利率.
湖北省内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贷款,在现行的基础上降低利率0.五个百分点.
5、交通银行
开通信用审查绿色通道.支持疫情预防管理所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设备等物资的科研、生产、采购和产业链环节企业的融资需求,支持疫情预防管理专用设施建设,保租唤核证信用规模充足,减免优惠利率和费用.相应的中小企业、个人工商店的经营性贷款,在现行的基础上利率下降了0.五个百分点.
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对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偿还期限,减免逾期利息,不偿还本期贷款,信用重组等支持企业正常运营.
优化参与疫情对策者的个人信用服务.对于参加疫情预防管理的员工,疫情期间交通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过期的,不视为违反合同,不列入违反合同的客户名单.
2. 疫情期间银行免息政策
2月1日,中国人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通知指出:金融机构需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
1、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2、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加强对疫情防控相关人员的服务保障。
3、凡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确诊患者和疑似人员及其配偶,疫情期间在工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的,不计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4、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疫情期间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交行特调整个人消费贷款还款政策,对于参与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确诊患者、疑似人员、隔离人员(包括隔离观察人员)及其配偶,可向交行申请延长还款宽限期,疫情期间在交行的个人消费贷款欠款,如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不计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 疫情期间减免利息的规定
法律分析: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