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论文
一 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水平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做出了贡献。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2003年直接拉动GDP增长1.3个百分点,间接拉动0.6~1.2个百分点。2003年中国房地产业在开发投资高速增长中,供销两旺,供求总量基本平衡,供应结构渐趋合理,价格走势平稳的良好势头。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从1978年的3.6平方米提高到2003年的11.4平方米。
二 中国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资源的浪费与流失。由于开发失控和无序发展,导致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1992~1993年的“开发区热”和“房地产热”高潮时全国形形色色的开发区达上万个,规划占地1.5万平方公里,相当于全国当时的城市建成区总面积,而真正实现有效开发利用的仅为2%左右。
2. 商品房空置量增加,而且正在进一步扩大。仅1993年底商品房空置面积达到5000万平方米,此后这一指标持续上升,2000年达9000万平方米。截止到2003年11月底商品房空置面积已突破1亿平方米,同比增长6.5%,其中,空置一年以上商品房面积为4220万平方米。
3. 房地产开发中的短期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开发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致使建筑密度过高、容积率过高,缺少绿色空间,一些房地产开发建设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4. 房地产业发展与金融业关系尚未理顺,房地产开发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房地产金融基础体系欠完备,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住房消费信贷一般占到整个房地产信贷总额的70%左右,而我国消费信贷占房地产信贷的比例不到10%,仅占银行全部贷款总量的1%。
三 中国房地产业的可持续性分析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资源在当代人群之间及代与代人群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因此,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就是既要满足当代人对房地产的各种需求,又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后代人的生产生活创造必要的空间发展条件。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应把房屋、业主和环境三要素作为整体,重视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争取实现向自然的索取与对自然的回报之间的平衡。其目标包括:房地产业的发展既要与整个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相协调,也要与地方区域经济的发展相协调;房地产业的发展要与人口发展、环境发展、资源利用相协调;房地产业的发展既要满足当代社会的需求,还要考虑后人开发的余地,决不能进行掠夺性开发;房地产业的发展要使开发效益与资金效益得到较好的协调。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住宅业的稳定协调发展、房地产市场完善与人居环境的改善等多方面目标和要求,推进中国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
四 中国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是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很多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探讨。评价指标体系大都从人民生活、经济、环境三个方面进行综合。
五 中国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分析
在我看来,一种理想的房地产融资体系是这样的:房地产前期开发所需的资金主要都是自有的,或者是通过合作开发、股权转让等权益型融资方式获得的;中期资金则通过混合型信托基金、债券,及少量的银行贷款等途径获得;在后期销售过程中,购房者的个人住房贷款则主要通过银行和住房公积金中心获得;在存量房市场中,银行资金则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简单地说,就是银行资金向风险相对较小的住房消费领域倾斜,信托基金、股权转让、企业债券则迅速补充银行在开发领域收缩所产生的行业发展资金不足。
在这一融资体系中,金融业与房地产业都实现了投融资渠道的多元化,这种体系具有一种自我调节和平衡机制,房地产业不会因为银行信贷政策的调整而对自身经营产生太大的冲击,同时由于房地产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与公众化,金融系统的风险也得到了保证。更重要的是,金融业的资金配置效率得到了提高,房地产业也能够保持理性的发展,这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这一融资体系具有以下五个特点:融资渠道多元化、价格指标市场化、产品形式证券化、资金来源公众化、收益风险对称化。融资渠道多元化指的是房地产融资渠道即包括股权融资,也包括债权融资,在债权融资中,既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方式,也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的形式进行,还可以通过房地产信托来实现,在股权融资上,既可以通过上市发行股票融资,也可以通过合作开发融资,还可以通过房地产基金来融资。价格指标市场化是指房地产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其价格指标(包括债务融资下的利率与证券化后产品的价格)会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财务状况以及项目自身的风险由市场决定,形成完全市场化的价格。产品形式证券化是指未来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更多地是通过不同形式的证券(股票、债券、短期融资券、ABS、MBS、收益权证等形式)来实现,而且这些证券也日益标准化,成为公开发行且可流动的权证。这些产品的形式不仅有直接参与房地产融资的产品市场,同时还会形成由房地产融资派生出的二级产品市场,如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等等。资金来源公众化是指房地产融资的资金来源逐渐由金融机构向公众个人转变,社会公众成为房地产融资来源的最主要渠道,金融机构成为中间的组织和管理机构。收益风险对称化是指在整个融资体系中,每种融资方式的收益都能够根据他所承担的风险不同而有所差别,风险与收益是种对应的关系。
② 我的论文选题是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现状及对策,现在要写文献综述,2000字数,帮我分析下,具体应该怎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以其巨大的市场潜力和较高的预期收益成为商业银行重
要的盈利增长点,
它的快速发展,
大大地刺激了消费、
扩大了内需、
拉动了国民
经济的持续且快速的增长。
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起步比较晚,
又随着金融市
场竞争的加剧以及个人消费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
它在飞速发展同时很多潜在的
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如何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我国该业务的发展起着至关
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目前市场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
个人消费信贷
风险
商业银行
社会信用体系
法制
消费信贷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兴业务,它是指借助商业银行的信贷支
持,
以消费者的信用及未来的购买力为放款基础,
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规定,
对
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品或支付其他与个人消费相关费用的贷款。
它是
一种由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资金,
用以满足消费需求的一种信贷方式。
波及全
球的金融危机刚过,
我国的经济进入了一个内需不足,
消费疲软的时期,
为了我
国经济的长期可持续的发展,
我们必须进一步刺激国内消费信贷使其发挥平衡整
体国民经济的杠杆作用。而这重中之重就是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备。
近年来,
我国金融业发展较快,
各级银行机构遍布全国,
人们的观念也从以
原始积累的方式进行的消费传统逐步被以负债消费的信贷消费理念所取代,
因此
我国消费信贷业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业务种类逐步得到扩展,
从个人住房到汽
车、
助学等多个领域。
但是我国目前还是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消费信贷体系,
与
发达国家个人消费贷款占信贷总额的
20
﹪
-30
﹪相比的差距还是非常大的。
我国
消费信贷发展的滞后,
增强了居民流动性的约束,
制约了消费者“负债消费”
行
为的产生。进入
2011
年,我国通货膨胀压力更是越来越大,同时对于住宅限购
导致的房地产经济发展前景不明朗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商业银行有可行的对策
来扭转个人信贷业务的不利局面。
而这个重担就落到了专家学者的身上,
他们纷纷对此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并
想出应对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的可行性对策。
首先,从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起因分析
,
李洁认为有三点比较关键:
(1)
第一,在贷款前期,部分信贷调查人对借款
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未尽调查核实的职责,
对借款人的有效身份和还款来源落实不
清,
缺乏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
导致许多骗贷、假按揭的情况发生。
第
二,
在贷款发放环节,
部分贷款审查、
审批人员对信贷调查人转来的审批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审查不细致,
把关不严,
甚至违规发放大额个人消费综合贷款,
业务
审查、
审批形同虚设,
致使大量假个人贷款屡屡顺利通过。
第三,
是在贷款后的
管理上,
部分信贷人员未按规定对开发商和按揭项目进展情况、
汽车经销商经营
情况,
以及借款人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未切实履行贷款后的管理职责。
当个人消
费信贷形成不良贷款后,
个别商业银行甚至以贷收贷,
通过发放假个人综合消费
贷款、借新还旧、放贷收息、放贷垫款等多种手段掩盖事实真相。
李立刚认为制约消费信贷开展因素中有消费观念的制约。
长期以来,
受短缺
经济的影响,
中国绝大部分消费者依旧是受传统消费观念的束缚,
不愿背上负债
的包袱,
更不要谈会自觉去进行超前消费使用消费信贷了。
在我国广大农村,
贷
款消费被百姓认为是可耻的事情
如果消费信贷意识未有明显转变的话,消费信
贷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将是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如果消费观念不更新,传统消费
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观念不破除,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将会步履维艰。
张岩则从消费信贷信贷发展的地区不平衡进行研究,
认为目前贷款投放区域
集中在市场经济环境较好的地区,
特别是大城市。
而且消费领域比较片面,
各业
务品种上的发展也极为不平衡。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所占比重较大,
近年个人住房
贷款占总消费贷款余额的比重均在
7
﹪以上,其他部分业务逐步萎缩。不仅仅只
是局限在这些方面,
在叶晓菲看来还有一点比较关键,
就是信贷的抵押物变现渠
道窄、
成本高,
信贷的监管力度小。
贷款抵押物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化解资产风险
的重要手段。
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
交易秩序尚不规范,
交易法规也不完善,
各种手续十分繁琐,
交易费用偏高,
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
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而且不少金融机构为扩大盈利水平,抢占市场份额,
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
盲目放贷,
直接导致风险积聚,
不利于个人消费
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
个人信贷的风险成因不外乎就是这两个方面,
外部原因和内部原
因。
外部原因主要就是当前我国的社会环境,
以及国际环境的影响,
导致我国个
人信贷业务的发展没有一个稳定的环境,国民对负债消费还存在观念上的束缚。
而内部原因则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不科学,
在贷款的审核发放等环
节漏洞百出,以致人们对其不信任,故而也就难以得到长足的发展。
其次,
从解决途径分析。
总结了一下,
众学者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了防范的对
策。
胡坤、
叶晓菲等认为关键是要推进消费信贷立法进程,
健全法制环境。
由于
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起步较晚、发展较快,导致了政府相关部门立法滞后,
应该推进消费信贷的立法进程,
建立、
健全包括:
债权让与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
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等法律制度,
让我们在处理消费信贷市场存在的问题时有法
可依。尤其是要明确在个人消费信贷活动中消费主体的职
责义务和相关权利保
障。
宣德飞、李金秋等认为急需构建和完备社会信用体系。
(2)
包括个人征信体
系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抑制由信贷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现
在的发生,
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并且,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主要体现在个人
信用评价制度、
机构、
评价指标三个方面,
应加快这几个方面的建设。
完善个人
信用征集系统,
对个人所有相关的信用信息进行汇总,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消除
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用于评价个人信用指标体
系,
并设立专门的中介机构来评价个人信用,
并对中介机构的评价行为进行监督。
(3)
宁静认为要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建立一套科学的个人消费信贷
管理系统是必不可少的。
杜绝违规操作,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银行的竞争力。
针
对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申办手续繁杂的问题
商业银行应该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金
融服务,与客户一对一交易,即所有的手续和证明文件、
协议等均由银行与客
户签署,无须申请人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相关部门办理
而是转由银行与相关
证件手续办理单位协调形成部门与部门的沟通,
而不是客户和部门沟通,
造成资
源的浪费。
这个管理体系应包括贷款的发放、
跟踪、
监控等过程。
同时也要兼顾
个人消费现代风险的预警机制。
从而强化贷款前、
贷款中、
贷款后的风险预警能
力,
最终实现平衡制约机制,
达到防范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作用。
对此,
我认为
可以成立专门的个人消费贷款审查审批中心,
对个人信贷业务进行流程再造,
提
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实行集约化经营。
并且实行分类管理,
进行分类授权,
针对各分支机构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
实行不同的授权管理和程序运作,
并
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实行精细化管理。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居民收入和购买力。这个对策也被很多学者提出。
政府应该努力提高居民收入水平,
增强其购买力,
并通过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管
理部门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以激发其即期消费能力和承载消费信贷的能力,
改
变传统的消费观念,
进而促进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
居民收入水平和购买力的提
高是推动消费信贷发展的根本动力,只有刺激居民消费欲望和提升信贷还款能
力,逐步确立科学、适度的消费观念,才能促进个人消费信贷健康有序的发展。
还有学者认为要完善担保制度。
担保制度是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风险时的
必要保证,
也是制约借款人信用程度的一个有力武器。
在我国消费信贷法出台前,
商业银行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分析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圈定法律争议少、
执
行容易的标的作为抵押物
。
产权不清
、
变现较难以及现有法律上存在争议的抵
押物一般不要接收。选定的担保抵押物必须合法、足值、有效。另一方面,商业
银行应合理界定保证人范围。
对借款人自身条件较好,
收入稳定,
可实行保证担
保方式的贷款。
保证人应该选择信用度高的高端客户,
且至少自身综合条件不低
于借款人。
通过仔细查阅近年来的期刊论文,学者们对此问题各抒己见,很清晰明朗
地将风险及对策呈现出来,
有的还用模型进行分析,
总的来说研究已经十分充分
了。但是,在这之中我还是发现了一些细微的不足,那就是在对待“人”的方面
提出的可行性方案很少,
大部分都是就管理、
制度、
法律上的问题进行了深入阐
述,
我觉得这些还是不能根本解决当前的问题。
当然,
大家之所以都在制度上找
问题也是理所应当的,
因为我国的很多法律制度都还不完善,
尤其是社会信用体
系,
是关键所在。
研究和制定个人信用评估办法,
统一评估标准,
建立科学有效
的个人信用体系,
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前提保证。
法律上的问题也可以反映出
当前的现实。
但是我们必须要以人为本,
综合法治,
这样才能为信贷业务的发展
提供一个适合发展的平台。所以我觉得我们现在应该把思考的关键点放在“人”
上,
如何能够更加全面更加准确地反映每个国民的信用状况,
怎样才能既人性又
科学地掌握这些信息,
建立起完备的个人信用体系。
对前面的学者没有深入思考
的部分,我想通过自己的思考能拿出一点有用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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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个人房屋贷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哪里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对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风险控制作了详尽的指导,将引导商业银行充分理解和有效控制房地产贷款风险。
2月26日,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由此引发了业界对房地产贷款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9月2日,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稿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终于出台。《指引》对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风险控制作了详尽的指导,将引导商业银行充分理解和有效控制房地产贷款风险。
国土资源部71号令设下的“8·31”“土地大限”刚过,银监会又出《指引》,房地产业由此再次掀起“金融巨浪”。《指引》的出台是银监会自成立以来第一次正式向房地产业“开刀”,将对房地产和金融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房地产业热度逼人
近几年,我国房地产业发展速度较快,房地产金融业务也相应快速发展。1997~2002年,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保持了年均增长25.3%的高速度,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更是维持了年均增长113%的“神速”。从2003年到2004年上半年,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仍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
房地产业快速增长的背后,也暗存着泡沫的风险。国家统计局8月19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7月,我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2724元,同比上升12.9%,为1996年以来同期的最高增幅。
房地产业的过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房地产开发投资的不断增长而空置率不断上升;二是房地产消费领域的投资性购房比例不断上升导致房价虚高而使大部分消费阶层承受不起。
许多开发商认为,国内房地产业的投资增长,是以消费的增长为支撑的,因此这种增长是良性增长。当然,如果投资的增长是以自住性房屋消费的增长为支撑的,这种增长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但我们应该看到,现实的增长却是投资性购房消费和自住性购房消费共同在支撑,而且投资性购房消费炒高了房价,抑制了自住性消费的释放,从而导致大量房屋空置。
上海市政府去年底曾公布,上海的投资性购房比例已达16%,接近20%的国际公认警戒线。但这仅仅是政府的数据,真实情况估计要严峻得多。而且,最要命的是,大量空置所带来的风险,风险的大头并不在于开发商,而在于银行,其背后是国家财政。
因此有业内专家指出,鉴于目前行业与过去相比并没有多大改观的现状,银监会的《指引》是迟早会发布的。而且,今后可能还会有控制风险和规范行业的新措施出台。
《指引》严格“控险”
由于当前房地产开发商主要依赖银行机构贷款,一旦市场逆转,银行机构的不良资产将大量增长。房地产信贷的高速发展,成为监管部门尽快出台风险控制指引的重要原因。
为防范房地产业的信贷风险,去年6月13日,央行就发布了“121号文”,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同时还收紧了对建筑施工企业、消费者的信贷。
为了遏制房屋按揭贷款不良率上涨的势头,6个多月以前(2月26日),银监会曾向社会公布《指引》的前身——《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6个多月后的今天,当这个《指引(征求意见稿)》在一片“宏观调控成效显著,房地产业泡沫已除”的叫好声中被渐渐遗忘的时候,银监会在此时突然抛出了《指引》,再次发出警示信号——中国房地产业仍处于“亚健康”状态,而《指引》将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注入一支“强心针”。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国内商业银行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房地产贷款风险(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手段和能力明显不足。因此,《指引》着重规范商业银行如何有效管控房地产贷款,旨在引导商业银行确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以有效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所面临的房地产贷款风险。《指引》规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余额与总贷款余额比不得超过30%,但各行可根据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这样就大大减少了房地产贷款的总量。
参与《指引》制定的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李伏安表示,房贷会成为中国未来信贷业务中一个很重要的组合,会达到很高的贷款比例。银监会不希望看到那时房贷比例很大,而不良率也很高,希望通过这个办法可以达到风险控制的效果。
对于如何达到风险控制的效果这一问题,李伏安认为,控险应从源头着手。主要通过几个方面:从微观层面,需要审核每个法人和个人的借款能力,将其限制在合理的承受范围内;从宏观来讲,需要通过与人民银行宏观货币供应量和货币政策的配套,使房地产贷款的供应维持总量基本平衡,不要因为房贷的供应过度使房地产的需求过旺,在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使房产价格虚涨。
个人房贷风险不容忽视
在《指引》中,银监会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规定多达16条(另加两份附件),占《指引》总条款数的三分之一强,而该比例要比对土地储备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规定高得多。
一向被各家银行竞相争夺的个人房贷业务,此次为何成为重点监管的对象?
在金融市场上,人们一向认为个人房贷是风险较低的贷款种类。但是个人房贷风险较低只是相对而言,在房市周期的不同阶段,个人房贷风险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果不能意识到这一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个人房贷业务的快速发展终将给商业银行积累巨大风险隐患。
近几年来,个人房贷业务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该业务风险较低。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商业银行个人房贷的不良率尚不足0.3%,有的银行甚至低于0.1%。相比于其他贷款品种,个人房贷确实应算作商业银行“超低风险”的优质资产。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房贷业务就是无风险资产。按照金融学中的有关理论,所谓风险就是指某种资产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或概率。从这一角度来讲,无风险资产是不存在的。即使是被喻为“金边债券”的政府债券,同样存在这种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即风险。
个人房贷持续期较长(最长为30年),其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就更大,即风险更大。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个人房屋商业贷款余额高达1.2万亿元。尽管目前国内诸多银行的房贷坏账大都控制在0.1%~0.2%之间,但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一般在发放贷款后3~8年中逐步显现。而目前国内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中,80%是2000年以前发放的。据2003年11月某机构不完全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量最大的银行,每天至少产生上百名不能及时还房贷的买房人,虽然只占总业务量万分之几的比例,但银行为此付出的成本却越来越多。
银监会在此次出台的《指引》中加大了银行直接接触贷款人的力度,避免对其“盲视”。例如《指引》第三十三条就规定,“银行应通过借款人的聘用单位、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征信机构等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审核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的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
《指引》还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关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将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这样可以有效控制借款人因收入问题而无法还贷的风险。
此外,银监会的《指引》在其正文和两个附件(《银行个人购房借款申请书》和《风险评估书》)中均规定,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按揭贷款前必须明确贷款人购房到底是自住还是投资,以此来分别评估贷款风险。这意味着,今后投资性购房按揭贷款将被商业银行特别对待。
根据保守估算,上海、北京、杭州等市商品房购房者中投资(投机)性购房者所占的比例至少在20%以上。当这种投资性购房比例上升到一定程度时,通过金融手段来限制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不加以限制,一旦经济波动来临,整个行业的风险将会立即显现。而《指引》的出台也正是基于这个背景。
房贷月供比例应实行梯度制?
对于《指引》中“将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这一条款,业界和消费者反响各异。
有专家认为,这一比例可以有效控制借款人因收入问题而无法还贷的风险,但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风险。
有消费者表示,月房产支出占收入的50%这一条款有助于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50%的上限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有消费者认为这一比例在20%左右才是最为合适的,这样更加有利于保证生活品质。
综合来看,50%的控制比例还是比较宽松的,因为实际操作当中还有很多漏洞。比如个人在提供收入证明时,极有可能虚增收入,而银行在控制这方面风险的手段明显不足。
更多人提出,出台政策“引导商业银行确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控制房地产贷款风险”是必要的,但要求所有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支出比均控制在收入的50%以下并非必要,尤其是对于那些高收入者而言更是这样。
实际上,国外如美国等国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跨越幅度较大,一般在30%~60%之间,并没有严格限制在一个固定的比例之内。这主要是考虑到个人还款能力的不同,而进行区别对待。
是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要考虑到两种情况:一种是除正常工资收入外还有额外收入者。由于工资以外的收入在形式上比较“模糊”,因而较难提供被银行所认定的收入证明。还有一些高收入者,因为收入远高于一般人,所以即便是借款比例超出其月收入的一半以上,也不会面临还贷危机。
因此,有人提出,与其不分收入高低一律限定50%的放贷线,不如实行按照实际收入梯度确定借款比例的政策更合理。比如,在一定收入之内者,以50%以下为宜,收入高过一定数额,贷款比例相应提高。这对于贷款者、银行、房地产商,都是有利的。
开发商反应平淡
对于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业界人士记忆犹新的是去年6月央行颁布的121号文件。将《指引》和121号文件进行对比可以看出,121号文件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而《指引》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35%的新要求是否表明央行的121号文件已经失去其原先的约束力?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不具名专家表示,去年央行的121号文件一定程度上欲达到“迅速制冷”的目的,面对房地产市场潜藏风险不得不马上控制的情况下,央行不得不强力出手。而当时,银监会刚刚成立不久,尚无精力和人力着手制定这样一套完备的规定。
虽然房地产商和银行对《指引》的可操作性或可执行性仍持一定的保留态度,但是《指引》明确地传达了这样一个信号:监管层对商业银行在房地产领域授信的监管决心已是十分坚定。
也许是因为自121号文件发布以来,历经土地与资金多重“打击”的开发商已炼就了过硬的“本领”,从目前各方面的消息来看,《指引》并没有对开发商产生太大的影响。据报道,近段时间几乎各大开发企业都在学习、研究《指引》,其结果是几乎所有的开发项目都将“悬起的心放了下来”。
SOHO中国老总潘石屹曾在公司内专门就《指引》开了一个上午的会,逐条研究了《指引》。潘石屹透露,大家对该《指引》的感觉与央行121文有很大不同,121文当时有很多新东西,对市场影响很大,而该《指引》基本上是在大的政策框架下的一个补充性的规定,没有更多的新东西。
今典集团老总张宝全则认为,“指引”实施起来比较难,从目前看,能买得起房子的很多人不仅是靠工资的收入,其隐性收入非常大,而现在没有对个人收入的评估系统,“指引”也没有相关评定细则,因此,对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影响不大。
银行可能面临执行尴尬
《指引》中还有一条非常醒目,即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每年至少选择两家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贷款的6个事项进行全面或者专项检查。
《指引》发挥有效作用取决于执行力,那么银监会如何保证《指引》能扎实落实?
李伏安指出,这里存在对银监会的监管思路和理念的认识问题。监管不能取代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不能代替做商业银行应该做的事情。前提是商业银行应该做好风险控制,在此之下来做风险的指引和提示。商业银行要转变观念,认识到过去他们想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不知道从哪里解决,《指引》给出了银行认识和掌握风险点的提示,同时给出了同行业遵守的准则,防止无序竞争。真正怎么做好,银行内部要自己做工作,要让下面的业务人员既能把业务做开又能把风险控制好。
“短期来看,《指引》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一部分,而长远来看,如果能够顺利执行,将有望规范整个房贷市场。”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机构业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
但是,一些业内人士对《指引》的可操作性表示怀疑。
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更直言不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是司空见惯,“121号文件颁布后,银行在房贷市场上还是在恶性竞争”!
某商业银行负责人认为,此次《指引》在非现场监管上的可操作性仍值得商榷。特别是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建立,银行缺乏便捷的渠道了解客户的信用情况。如果想找借口,银行是很好找的。
风险控制住了,业务增长很可能就会受影响。风险控制的关键在于银行,在于银行能否平衡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尽管《指引》对个人按揭贷款的风险管理规定非常细,但各级商业银行在执行时肯定会存在很多问题,事实上,目前有很多银行都无法真正掌握贷款人的实际收入、资产拥有情况和信用情况,而上述问题能否在《指引》出台后真正得到解决,还有待观察。
某中行消费信贷科人士透露,目前他们总行已在根据《指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他坦言,虽然从提高银行风险管理能力角度,《指引》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多种金融业务提出较全面的指导性意见,但就其在市场上的可操作性而言,肯定不如总行制定的细则。该工行住房金融业务部人士也指出,《指引》更多传递的是“银行要强化风险控制”这样一种信号,并不具强制性,该行目前还在等总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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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惊现房贷风波 风险提醒国内同行
美国头号按揭贷款企业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第二大房地产按揭贷款公司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近期接连收到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警告。
业界巨头面临指控
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都是由美国国会创立的,主要负责收购贷款机构的住宅抵押贷款,并以此向购房者提供更多的资金。
去年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曝出会计假账丑闻,涉嫌曾在2000~2002年间虚报50亿美元收益,由此为导火索,引发了管理层对两大业界巨头的关注。去年6月份,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又解雇了其总裁大卫·格伦,理由是其对检查公司会计操作的审计人员有所隐瞒。摩根士丹利和花旗都牵扯其中。
去年年底,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重新公布业绩,其2002年修正后利润为101亿美元。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规模比该公司大得多,但其2002年的利润仅为46亿美元,第二大巨头要比第一大巨头利润高出一倍以上。修正的利润报告反而引起了整个市场和管理部门更大的关注。
日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向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发出警告,该公司可能面临违反证券法的民事指控。
举债经营危机更深
由于这两家公司一直采取举债经营的方式,目前负债额空前巨大,相关会计作假如果处理不慎、引发债务链条连锁反应的话,整个市场都将会受到巨大的冲击。
得益于美国国会创立的背景,这两家都能够低价借款来支撑业务运营。目前,这两家公司的债务总额高达1.7万亿美元。
在此次事件曝光之前,有许多业内人士指出,这两家公司规模已变得如此之大,一旦有什么失误都可能引发金融体系内更大范围的瘫痪。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称抵押贷款公司由债务推动的增长可能会产生系统性风险,除非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
为此,今年早些时候,美国司法部专门出台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宣布美国财政部有权限制这两家公司未来的债券发行。
风险提醒国内同行
国内银行近几年的房贷业务发展得非常快,更有业内人士在计划进行房贷证券化、房地产基金等多种金融创新。美国市场的这一幕房地产按揭风波,也给国内上了一堂很好的风险教育课。
目前对美国这场风波而言,关键在于美国政府是否会出面支持这1.7万亿借款。目前来看,在一些发债文件中,政府的立场讲得很清楚,尽管这两家公司是国会特许成立的,但这些债券没有政府担保。事件一旦扩散,将影响到每一个债券持有人,对美国经济造成相当的负面影响。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处理业务以及进行业务创新时,一定要注意风险问题,要设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以避免公司经营风险扩散为经济社会风险。
④ 研究性学习:生活中的数学——贷款决策问题
我也在找 你是高中生吧!我搜到的是购房贷款问题,我和你一样都没找到,都删删减减拼上吧!呵呵
一、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 改善居住条件越来越成为我国城镇居民最迫切解决的问题。重要的解决途径就是实行住房商品化。这一方面需要有强大的住房消费贷款支持,
另一方面也为银行推动个人住房消费贷款、调整房地产信贷结构创造了条件, 使银行进行金融创新有了内在的动力。自从上世纪年代中期中国建设银行在部分城市试行银行按揭贷款以来, 面对住房金融业丰富的市场资源, 我国各银行普遍开展了针对个人住房消费信贷业务, 甚至推出了专门的业务品牌名称, 如农业银行的“ 幸福之家” 、建设银行的“ 乐得家” 等等其业务量呈现明显的逐年上升趋势。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的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该行全国的个人住房贷款从年的亿
元增长到年月底的亿元, 年几乎增长了倍。有万户居民靠工行贷款住上了新房。因此、加强住宅领域银企合作是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有力保证, 其中发展住房消费信贷是促进我国住房建设新经济增长点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但是我们通过对我国特别是温州住房消费信贷市场的实证调查分析后, 发现其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鱼待研究解决。
二、住房消费信贷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居民的住房消费心理问题
勤俭持家是中国人的优良传统, 但人们的投资意识比较薄弱, 绝大多数居民购房是为了改善住房条件, 用于投资目的的比例仍然不多〔日。中国人的另一大传统是量入为出, 习惯于用自己的积蓄来达到购房的目的, 还有很大比例的消费者依然存在着“ 无债一身轻” 的传统消费观念, 而对于西方盛行的提前消费还是不适应。
2、居民收入预期问题
根据国外普通家庭住房消费信贷发展的经验,城镇普通家庭是否具有住房负债消费的经济承受能力主要取决于其稳定的家庭收入水平。收入水平越高, 对住房消费信贷的经济承受能力越大。其住房消费信贷所发挥的扩大需求的作用越明显。
目前, 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 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入等因素, 造成城镇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存在以下的后顾之忧怕下岗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怕病医疗制度的改革还没有到位, 怕老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而据业内人士分析, 普通工薪阶层的购房总价应控制在家庭年收入的倍以下较为适宜, 如果贷款为八成, 期限为年, 日后每月的还款最好不要超过家庭收入的, 否则就会影响正常的生活水平。这些现实问题的存在使得城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较弱, 造成城镇居民收入预期普遍不高, 难以使住房消费信贷快速发展。
3、住房消费信贷的风险控制与保障问题
由于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的特点是客户多、面广分散, 基数大、期限长, 因此风险点多而不易控制。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运作过程中, 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产
权风险、信用风险、欺诈风险、抵押物价格风险、贷款条件风险等等。为此, 国外消费信贷发展的经验表明, 防范住房消费信贷风险必须有以下条件一是有稳
定透明的收入来源二是有可靠的个人信用资格等级三是有住房产权的抵押保障四是有必要的住房消费信贷的担保制度和有效的政策保障制度五是有适合不同层次需要的住房消费信用品种。而以上五大因素, 恰恰又是我国住房消费信贷运行
中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一是贷款机构无法获知住房消费者的实际收入水平。按照国外消费信贷通行的规则, 为了降低家庭住房消费信贷的偿还能力, 住房支出与收入比率一般控制在至之间。由于我国居民收入中包含着许多非货币化收入和灰色收入, 目前银行采纳的唯一能证明贷款者还款能力的“ 收入证明” , 经调查核实大多不真实, 这样贷款机构就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 也就无法确认住房消费者的贷款资格, 因而也不可能对住房消费信贷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另外, 由于不同银行之间信息沟通不完善。假如某位购房者要在多处
购买房屋, 他将其收入证明一式多份, 就可能分别用于不同的银行, 由不同的银行提供按揭贷款。这样一来,其实际贷款额就远远高于规定的数额, 月还款金额也远远大于其月收入情况, 各银行的住房贷款风险在不知不觉之中已经倍增。
二是缺乏住房消费信贷的个人信用制度。由于没有建立与个人信用制度相配套的个人信用评估、个人资信调查、个人破产制度。因而个人信用无法准确把握, 个
人住房消费信贷的风险无法控制。
三是缺乏必要的住房消费信贷担保制度。由于我国现有的担保法规囚没有针对住房消费信贷的相应规定,二级市场的存量产权房以及公房使用权市场发育严重滞
后, 致使贷款抵押的住房产权、使用权的变现能力较差, 消费者在申请住房消费信贷时既无法选择可靠的担保形式又不能为贷款机构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
四是缺乏有效的政策保证制度。由于我国尚没有健全的商品房保险的保障制度, 又没有政府机构提供的保证制度, 也没有包括房地产证券在内的政府机构发行的
住房债券。因而, 无法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和支持。
五是缺乏社会不同层次需要的住房消费信用品种。
我国一方面缺少长期的住房消费信用品种的供给另一
方面, 现存的抵押住房贷款首期付款额比重大、期限
小、利率大, 无法吸引更多的中等收入阶层, 无法满足
更多的住房消费信贷的需求〔。
、信贷经营理念问题
由于传统体制所形成的固有惯性和我国现阶段资本
的稀缺性特点, 使银行在住房消费信贷的开办上, 既存
在一些思想观念上的矛盾又存在一些具体操作上的问
题。其表现
一是住房消费贷款抵押物的处置难于落实。现在很
多房屋都是期房预售, 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
定, 期房在抵押合同签订日内要在房地产主管部门
办理预抵押登记, 待房屋取得产权证后再办理正式的抵
押登记手续。若在预抵押期间贷款者无力偿还银行借
款, 即会将房屋抵押款给银行。由于种种原因, 目前房
屋产权证还是存在着办证难的问题。比如在温州, 就有
许多住户在入住两三年后还没有能够取得房屋产权证事
例。没有产权证, 房屋自然不能进行正式抵押, 银行也
就不能对抵押房屋进行合法处置。有时银行在借款人无
法偿还借款而对房屋抵押物进行处置时, 甚至会受到市
场以及顾及到社会稳定等因素的限制而难于保全贷款债
权。这些因素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个人住房信贷业务
的发展。
二是尚未形成一整套科学的规范的银行管理制度。
例如住房个人抵押贷款面对首期额度较低、利率较
高、手续复杂、条件苛刻、收费不尽合理、覆盖面窄、
担保手续规定较严等难于刺激个人住房信贷的条件规定
〕
三是银行自身的业务量和成本增大。一笔住房贷
款, 要经过借款人资格审查、抵押物、评估和登记、担
保物、财物体现, 第三方面担保货款合同公证等程序才
能获得, 致使银行成本增加, 工作负担加重。同时, 贷
款过程中, 必须经过房屋测量、估价登记、办证、交
税、交费等, 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贷款消费人负担, 从
而, 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住房贷款人的积极性。
三、住房消费信贷市场解决对策
针对我国住房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我们认为宜采
取以下对策选择
、实行健康、合理、稳定的住房消费心理机制
一是制定合理、透明的住房消费政策, 使居民在了
解住房政策和规定的基础上, 理解政策的合理性, 进而
自觉贯彻执行新政策, 形成稳定的住房消费大众心理预
期二是进一步规范住房一、二级市场和房地产交易规
则, 强化保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机制, 降低住房交易
税费, 创造出一个公平、合理的住房消费环境, 形成一
个健康向上的住房消费心理机制团。
、扩大住房消费信贷的领域和群体。
在住房消费群体的选择上, 针对我国存在的高收入
阶层和政府大部分官员已有住房与低收入阶层住房消费
潜力一时不大的客观现实, 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应注重引
导既具有强烈住房消费欲望又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中等
收入阶层既具有较好预期经济发展潜力和负债住房消
费心理, 又急需住房的青年消费群体上, 有针对性制定
一些配套优惠激励政策, 着力启动这些中等收入阶层和
青年群体的住房消费行为’。在消费领域方面, 应根据
不同消费群体的不同经济承受能力和住房消费倾向, 采
取多样化、多层次、多领域的住房消费信贷, 使消费者
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居住意愿有目的地选择住房消费
信贷品种, 并结合不同消费群体的不同住房消费需求特
点, 制定一些配套的激励优惠措施, 如利率补贴, 减免
税费、免贷款、抵押购房公证收费等, 以启动和促进这
部分居民的住房消费活动。
、建立健全发达规范的住房信贷制度。
历史经验表明当一国在进入“ 住” 与“ 行” 消费
升级阶段时, 居民的消费模式也随之发生变化, 逐步由
自我积蓄型滞后消费变为信用支持型提前消费, 即进入
消费信用化时代。目前, 我国正在从住房消费福利分配
制向住房消费货币分配制度的转化, 而消费货币化则是
年月第期温州大学学报
消费信用化的基础。所以, 建立健全发达而规范的住房
信贷制度迫在眉睫。首先政府应抓紧包括住房消费信贷
在内的有关立法工作, 特别是在着手建立区域性的个人
信用体系的基础上, 尽快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体系,
并制定个人信用的统一征信标准与征信办法其次要进
一步完善住房消费信贷商业保险制度, 制定政府的保险
和保证、保障措施, 建立必要的住房消费信贷资金供给
机制最后就是结合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发育的现状, 培
育一些能够融通长期资金的市场主体, 吸引和集中资本
市场中的私人分散资金和机制投资者掌握的人寿保险
金, 养老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 为住房消费信贷提供更
为广泛的资金来源。
、建立良好的住房信用风险分摊机制
客观的说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刚刚启动的发
展中国家住房金融市场, 住房消费信用的风险总是客观
存在的。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商业银行法》、
《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个人住房担保
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和条例, 但是《住房抵押贷
款法》至今尚未问世, 致使出押和受押双方对有关抵押
和抵押实现、担保与保险等法规条款的解释缺乏权威性
依据‘习。因此、一方面政府部门应该加紧有关法律的制
定工作另一方面银行也应建立起科学的风险约束分摊
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政府担保制度, 充分发挥政府对住
房消费信贷的支持作用。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之列, 市
场经济体制的完全确立还需要一定时日。改革以来不同
阶层、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迅速扩大, 且仍呈
扩大态势。由于住房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 属敏感性商
品。如果成立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国家住房抵押贷款担保
公司, 对一部分购买商品房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者实行
担保, 则有利于解除其后顾之忧。因此、组建规范的国
家专门的住房担保机制, 不仅可以克服目前由企业出面
担保的众多缺陷又可以有效分散银行风险, 增加金融
机构的安全性。
二是建立和完善住房金融二级市场, 充分发挥社会
保险金融市场的基础上, 尝试和支持保险基金养老基金
和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住房金融二级市场, 更
好地体现和推动住房消费信贷的实施。
三是建立和完善住房二级抵押市场, 发展抵押贷款
证券化, 充分发挥证券在住房消费信贷中的支持作用。
开辟住房二级抵押市场, 不仅可以进一步发掘全社会的
资产潜力, 为住房市场提供具有竞争性的选择性资金来
源, 又可以通过产权重组, 分散和转移了住房贷款风
险, 成功地将在住宅金融市场与资本市场有机结合, 推
动住房贷款风险分摊的社会化。
、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寻求银行利润最大化
在我国加入以后, 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门槛的
不断降低, 广泛介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各项业务领域当
然包括个人住房信贷业务, 银行间的竟争加剧必将迫
使国内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具体到个人住房信贷业
务领域的金融创新体现在
一是在思想上, 银行内部要对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对
促进住房建设和经济增长的相互关系有足够清醒的认
识, 进一步开拓进取意识, 改变旧有习惯模式和思维定
式, 大胆创新, 勇于改革。
二是在具体的服务层次、服务方式、服务态度上要
有一个实际的大的改进, 使消费者方便、快捷、满意。
三是进一步扩大住房消费信贷服务品种, 扩展服务
领域优化服务环境。针对消费者的不同要求, 开辟房改
房贷款、使用权房贷款, 房屋互换贷款、私房二手房买
卖贷款, 尽快形成品种齐全, 层次分明的住房消费信贷
的格局。同时, 围绕住房消费信贷这一领域, 开展住房
信息咨询, 买卖指南、个人住房贷款方案设计, 房屋保
险公证、抵押还款受理、产权代办等“ 一条龙” 服务,
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扩大住房消费信贷的规模。
四是进行金融工具创新。例如利用收入增长与
时间成正比例的关系, 推出逐渐递增还款的个人住房贷
款, 满足部分观念变化快、有强烈消费欲望青年的金融
需求利用与国际接轨, 实行市场利率之际, 推出可变
利率的个人住房贷款新品种, 供不同层次金融需求客户
进行选择。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推进和住房商品化的发
展, 遇到的一个难题就是当前广大城镇居民的实际收入
低与高昂房价的矛盾。而个人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开
展, 可以有效的解决购房者资金不足的困难, 购房的经
济压力分解到以后若干年内承担。将居民的潜在消费欲
望转化为现实购买力。因此、切实解决好个人住房消费
信贷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房地产的发展和住房制
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我要找的和你的是一样的,只不过到现在我也没找到啊
⑤ 实施普惠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正当其时
【市场所向】
尽快修订《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于借款人购房贷款以房产价值为限,不再追究无限责任;严格住房贷款抵押房产的保险制度,保障购房人的财产和商业银行的贷款安全;为因疫情、地震等特殊情况减免住房贷款利息留出通道。
李向峰
2022年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降低五年期LPR利率15个BP,被市场称为大幅非对称降息,加之元月降息5BP,最新调整后五年期LPR为4.45%,结合5月15日下调首套普通住房贷款利率下限20BP,理论上新购房者可享受最低房贷利率为4.25%。此项政策的效果还有待市场检验,在最敏感的资本市场上房地产行业股票价格并未因此在5月20日之后大幅上涨。
有商业银行通过客户服务号已提示客户注意:(1)不是所有城市都会执行到全国标准的利率加点下限;(2)不是所有客户都能享受到当地的利率加点下限;(3)存量房贷客户在合同中约定好的利率加点值在合同期间是不变的。简单地说:存量房贷客户可以享受到的房贷利率优惠有限。本文对此做了深入分析,追根溯源发现在新阶段增强我国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普惠性质正当其时。
逐步引导降低
存量住房贷款利率
根据央行利率政策,自2020年3月起,存量房贷客户转为“LPR 加点”浮动利率,即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2022年1月20日,央行公布5年期以上LPR降为4.6%,降幅为5BP,这是房贷定价方式调整后首次下调,降息后五年期LPR与一年期LPR差额扩大为90BP。
在实际应用中,各类企业贷款一般都是1-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即使房地产开发贷款也均在五年以内,所以一般的企业贷款都适用一年期LPR定价,而一般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期限都在10年以上,适用五年期LPR定价。
本质上,一年期LPR和五年期LPR的差额体现的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即五年期贷款定价包含了一年期贷款价格和五年的期限溢价,但期限溢价不是一成不变的。
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目前个人住房贷款的实际执行利率远高于一般企业贷款。从央行《2021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来看:2021年12月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57%,同比下降0.04个百分点;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63%,同比上升0.29个百分点,高于企业贷款1.06个百分点。也就是说,目前居民购房贷款实际执行利率要高于企业贷款利率106BP,这种现象不应该成为一种常态。
查阅央行历年货币政策报告:2012年12月,新发放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7.07%,个人住房贷款为6.22%,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低于一般贷款利率85 BP。2017年12月,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80%,个人住房贷款为5.26%,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低于一般贷款利率54BP。直至2020年12月,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30%(其中企业贷款利率4.61%),个人住房贷款为5.34%,个人住房贷款高于一般贷款利率4个BP,高于企业贷款利率73BP。
按照存量房贷客户转为“LPR 加点”浮动利率定价规则,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2021年12月住房贷款加权利率为5.63%,平均加点幅度为98BP,2022年5月5年期LPR报价4.45%,假设今年不再调整LPR利率,2023年1月1日重定价时,存量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43% ,比2022年降低20BP,虽然大幅降息,但是仍高于企业贷款利率86BP。
据欧洲央行2018年9月公布的《欧元区房屋贷款利率最低的国家排名》数据显示,第一名是芬兰,房屋贷款利率为0.88%,第二名为葡萄牙(1.35%),第三名为法国(1.53%)。而在欧元区国家中,房屋贷款利率最高的国家为希腊(3.04%),其次是爱尔兰(3.02%)和马耳他(2.69%)。特别是2019年8月,丹麦的日德兰银行推出了世界上首例负利率按揭贷款,利率为-0.5%。
个人住房贷款以房产做抵押,具有风险小、资本占用低、贷款期限长等优势,是各家商业银行激烈竞争的战略性业务。在获取长期稳定收益的同时,商业银行还可以利用长期的借贷关系开展信用卡、理财等综合业务营销,从房贷客户上获取更大的综合收益。
各类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融资渠道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票据以及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如AAA 的企业发行的一年期短期融资券目前平均利率为3.07%,融资成本较低;国家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已经纳入商业银行考核,将逐步引导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降低。但是对个人住房贷款,尤其是存量住房贷款利率一直未引起关注。
建议央行在引导商业银行降低增量住房贷款利率的同时,重视并研究政策措施逐步引导降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实际执行利率。按照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要求,在制定具体措施时,要对首套、二套住房贷款区别对待,重点引导首套普通住房存量贷款利率下行。
建立特殊情况下减免
住房贷款利息的机制
新冠肺炎疫情至今历时三年有余,受新一轮疫情、国际局势变化的超预期影响,我国经济新的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在民生方面尤为突出,特别是在旅游、餐饮、娱乐等行业,受疫情影响大、从业人数多,连续三年的疫情导致许多家庭收入锐减,或有可能形成新的社会问题,产生不稳定的因素。
国家不断出台各项政策措施,支持恢复生产扶持实体经济。5月23日国务院出台六方面33条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5月25日国务院召开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政策落地刻不容缓。与此同时,全社会各个行业的个人尚难直接感受到政府各项支持政策。一些旅游、餐饮、娱乐等行业的从业者难以统计失业、收入减少状况,普通居民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主及从业者面临双重压力,一方面是疫情中的收入锐减,另一方面基本生活费、房贷“月供”等刚性支出需要保障。家庭收入弹性与生活支出刚性之间的矛盾,亟待从政策支持措施上加以研究解决。
在政府各项医疗、民生保障下,群众基本生活困难比较好解决,而一旦没有收入来源,最容易发生问题的就是房贷“月供”。例如:一笔30年期100万元住房贷款,按照平均利率5.63%测算,累计需要偿还本息合计207万元,其中利息总额为107万元,每月月供为5759.72元。
此时,如果有特殊情况下减免住房贷款利息的机制,将会大大减轻群众负担。如某借款人在疫情期间是还款的第60个月,则当月的月供5759.72元中利息为4351.96元,即减免一个月住房贷款利息可为该借款人减少4351.96元“月供”。按目前全国38万亿元住房贷款测算,全部减免一个月房贷利息,约为1797亿元,是全国2022年退税总量2.64万亿元的6.75%。国家有关部门可考虑通过商业银行对受疫情影响“封城”“静默”地域的住房贷款客户,按照实际天数减免一定比例的住房贷款利息。
与现有发放消费券、留抵退税等方式相比,直接减免房贷利息更具优势,主要考虑:
一是数据真实可靠。银行贷款数据完整准确、疫情防控数据简单透明,便于统计执行,防止造假作弊。
二是作用直接高效。我国常用的扶持政策基本上都是针对企业,很少将补贴发放到个人,但是给企业的各项政策转化为消费存在一定效率损失,减免房贷利息将减少一些商业银行的利润增速,却可以直接惠及千家万户,真正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三是免息普惠广泛。购房是中国老百姓一生最大的财务支出,一笔住房贷款涉及一个家庭甚至包括夫妻双方父母的三个家庭财富,关乎老中青三代人。通过房贷直接免息的做法,可以最大限度缓冲群众对疫情防控政策的不理解,激励购房者的消费意愿。特别是在党的二十大召开之际,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内外社会经济充满不确定性。建立特殊情况下减免住房贷款利息的机制,增加住房贷款政策的普惠性质,有助于稳定民心构建和谐社会。
完善落实抵押房产的
保险政策
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房产已经成为居民家庭财富最大的部分,特别是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家庭财富更集中于所购房产。然而在我国,针对住房财产损失的家庭财产保险渗透率极低,人们普遍缺乏对家庭最大资产的保险意识,即使贷款所购房产也没有投保任何保险。试想一下,一般家庭买汽车都会买多种保险,但是在家庭最大的资产——住房方面还缺乏风险意识,这无异于让最主要的家庭财产“裸奔”。
2020年9月瑞士再保险研究院(以下简称瑞再)发布研究报告指出,中国的住房保险渗透率约为0.01%,大大低于国外市场的平均水平,例如日本为0.18%,美国更是达到0.48%。如此巨大的保障缺口,与我们快速发展的住房市场极不相称。
商业住房保险缺位和不健全,使城镇住房在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威胁之下面临风险保障缺口。我国曾经有多个案例表明,由于许多事故无责任主体或责任主体无偿付能力,索赔难度极大,居民实际损失只能由政府代为补偿。这一方面会造成政府财政压力增大,另一方面仅依赖政府有限补助,亦无法充分补偿居民灾后实际损失。
那么,如何填补该保障缺口?瑞再研究院指出,可以借鉴国外成功范式,鼓励银行加强和规范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据悉,国外部分银行出于风险管控的考虑,会强制要求贷款人在申请房贷时为其抵押房产投保防范财产损失的住房保险,这成为发达国家市场住房保险高渗透率的主要推力。
1998年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据笔者了解,此项规定在商业银行执行过一段时间,后来考虑到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银行捆绑销售等因素,商业银行免除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强制性房屋财产保险要求。
在实际执行中,自愿对所购房屋投保财产险的购房者极少,而且对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我国保险公司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投保人办理了专门的地震保险。2008年汶川大地震时,就出现了“房倒人不死,按揭就得还”的悲剧。其后,经监管部门、政府专项下发文件解决了一时的问题,但是在根本政策制度上一直还存在空白。因此,有必要建立落实住房贷款抵押房产的财产保险制度,逐步加以引导完善。
一是将贷款定价和购买保险结合。商业银行可以将个人住房贷款的产品定价和保险产品的营销结合起来,通过价格引导客户购买保险。即对于购买按揭保险的客户,可执行较低的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反之则提高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防范银行信贷资产风险。
二是要求保险公司给与一定让利。银行在为保险公司提供丰富按揭贷款客户资源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批量客户做出保费优惠定价,达到三者互利共赢。
三是联合保险公司研究设计专门的产品。如联合保险公司,针对在贷款存续期间,房屋因地震、爆炸、火灾等原因导致灭失的,引入政府住房保障资金进行保费补贴,以保证上述情况发生时,由保险公司代替购房者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一方面防范按揭贷款风险,一方面可以为购房者提供一定的保障。
减轻贷款购房者的
法律责任
我国目前的个人住房贷款是基于对借款人的信用发放,购房贷款借款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个人购房者要承担房价大幅下降导致负资产的巨大风险。
如某人在银行贷款70万元,购房价格100万元,首付30%。如果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房价下跌至60万元,该借款人又失业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不仅要损失首付款30万元,房产处置6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之后,该借款人还需要另外清偿剩余的银行贷款10万元以及期间的贷款利息、诉讼费用等。据悉,近年来,在北京燕郊等地已经出现房价大幅下跌,购房者“断供”“弃房”的情况发生。
在创新按揭贷款这一金融产品的美国,借款人实际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在所购房产变卖清偿贷款后,借款人对未清偿贷款不再承担偿还责任。
在经济形势不好时,房价大幅下跌和失业者增多往往是同时发生。购房者“弃房”,一般都是在面临失业困境或收入锐减的情况下万不得已而为之,此时不仅会损失已经缴给开发商的首付资金,还让购房者承担对于购房贷款的无限责任,无疑将是雪上加霜。
还有另一种风险,如果贷款所购房屋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未建成,或者因火灾、地震等原因房屋灭失,在我国普遍缺乏房屋保险的情况下,借款人依然对银行贷款负有无限责任。如借款人无法继续按期归还贷款,将会列入失信名单,面临无法乘坐飞机高铁无法再次贷款等生活问题。
将购房者贷款的法律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无疑会扩大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的风险。但由商业银行作为专业机构承担房价大幅下跌极端情况下的风险,比让个人购房者承担更为合理。
和无限责任相比,有限责任是法律为现代企业制度创设的一条保护性措施,将我国个人购房者从无限责任中解脱出来,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进步。
修订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在1998年我国正式启动住房制度改革之前,我国分别引入源自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源自德国的住房储蓄制度以及源自美国的住房按揭贷款制度。这三种住房金融制度经过二十年来的实践发展已经分化:当前住房储蓄制度仅在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存留少量业务,2020年末该行个人住房储蓄类贷款余额107亿元;全国住房公积金2020年度报告显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62314亿元;与此同时,经过二十多年来的发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经达到38万亿元,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最重要的一项住房金融制度,也是当前居民购房普遍采取的一种方式。
住房金融制度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与住房公积金、住房储蓄制度相比,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化程度更高。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坚决贯彻党中央“房住不炒”的总方针,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总体运行平稳,基本实现了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目前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90%以上都是购房家庭的首套房贷款,每户居民的第一套房应当得到政策的大力支持。但是与国外的一些住房贷款政策相比,我国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更为市场化,保障性、普惠性存在不足。如美国对住房贷款利息实行抵缴个人所得税政策、英国对银行发放住房贷款减免利息,而我国在住房贷款政策制度方面还缺乏普惠性。
现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于1998年房改之初发布并实施,后续一些住房贷款利率等方面的改革都是在此基础上“打补丁”。
迈进新时代,我国各项改革事业取得辉煌成就,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已经达到GDP的33%,在国内外复杂多变的大环境下,需要重新审视个人住房贷款有关制度的合理性,尽快修订《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特别是在办法中研究增加普惠的原则和条款:对于借款人购房贷款以房产价值为限,不再追究无限责任;严格住房贷款抵押房产的保险制度,保障购房人的财产和商业银行的贷款安全;为因疫情、地震等特殊情况减免住房贷款利息留出通道。
38万亿元的个人住房贷款,大约涉及一亿个家庭。研究并完善具有普惠性质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制度,对于健全我国住房金融制度意义深远。在我国财政收入、商业银行利润保持10%以上增长的情况下,在保障商业银行基本利益的前提下,“让利于民”适当减轻购房者的贷款负担,一方面对我国房地产市场长远发展会大有裨益,另一方面可以切实减轻疫情的影响,精准快速启动消费,在惠及民生同时稳定社会经济。
为此,望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心怀“国之大者”,坚持“以人为本”,重新审视住房金融的基础制度,采取直接有效的手段真正普惠民生,着眼长远保经济增长保民生稳定,实施普惠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正当其时。
(本文观点不代表所在机构。作者系建行研修中心住房金融研修院研究人士)
⑥ 上海银保监局连夜发文:只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1月29日晚间,上海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各项规制要求,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查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偿债收入比、限贷等要求。
《通知》规定,严格加强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要按照上海市住房限购政策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尤其是夫妻离异借款人限贷资格的审查,防止借款人规避限购、限贷等行为给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带来的影响。充分利用各类征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结合借款人信用状况,严格审批个人住房贷款。要完善约束机制,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约束性条款,对各类不诚信行为予以约束,并充分提示借款人。对于违规获取首付款资金、存在造假行为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拒绝其房贷申请,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作为失信行为信息报送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通知》要求,严格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切实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7〕359号)的相关要求,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同时,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高度重视信贷资金用途管控,强化用途警示。禁止发放无用途、虚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贷款。防止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防范借款人或受托支付对象通过非常规大额取现、中间人过渡资金等各类方式规避用途管理。完善信贷资金用途监测与拦截机制,扩大模型监测范围,提升监测效果。对确认用途违规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实质性管控措施。
此外,严格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严格开展房产中介合作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制管理,建立贷后质量监测及中介退出机制。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联合“包装公司”协助伪造贷款资质证明和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应立即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此表示,上海银保监局此次政策与1月21日发布的“沪十条”基本相吻合,政策的出台也符合市场预期。
严跃进认为,此次新政有三方面内容是过去银行监管机构较少提及的。第一是严格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这体现了后续贷款的重要倾向,即所购房屋要满足中小户型且建筑结构已封顶的条件。这条规定其实与2020年底发布的贷款集中管理制度有很大关联,给予各商业银行启发,即后续房贷需要对政策重点支持的领域加大发放,而其他领域的发放或将有所管控。后续相关房企也需要不断研究开发模式,与此次信贷重点进行结合。
第二是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他认为,此次政策提出的一个概念“信贷资金用途监测与拦截机制”,体现了对信贷资金流向密切监管的导向,有助于审查资金用途,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是严格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他认为,中介机构参与各类贷款的“包装”,成为这次监管的重点内容。实际上过去部分中介机构确实存在造假现象,引发了一定的楼市泡沫。积极管控中介机构也成为关键。后续此类提供首付款支持、通过“包装”来规避限购等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将面临惩罚。后续相关中介机构应积极规范自身业务,购房者对违规业务也应进行拒绝,真正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银保监通〔2021〕6号
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村镇银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1〕48号),根据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的总体要求,现就持续做好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各项规制要求,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查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偿债收入比、限贷等要求。
二、严格实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中资地方法人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20〕322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对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管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出要求的相关法人银行,应针对性地强化过渡期业务调整。
三、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完善调查、审查手段。强化首付款资金真实性审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过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渠道违规获取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或者通过伪造首付款支付凭证方式套取银行贷款。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严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多渠道核实借款人真实收入水平,防止通过假流水、假证明等造假行为虚增偿债能力。
四、严格加强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要按照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尤其是夫妻离异借款人限贷资格的审查,防止借款人规避限购、限贷等行为给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带来的影响。充分利用各类征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结合借款人信用状况,严格审批个人住房贷款。要完善约束机制,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约束性条款,对各类不诚信行为予以约束,并充分提示借款人。对于违规获取首付款资金、存在造假行为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拒绝其房贷申请,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作为失信行为信息报送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严格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切实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7〕359号)的相关要求,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六、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高度重视信贷资金用途管控,强化用途警示。禁止发放无用途、虚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贷款。防止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防范借款人或受托支付对象通过非常规大额取现、中间人过渡资金等各类方式规避用途管理。完善信贷资金用途监测与拦截机制,扩大模型监测范围,提升监测效果。对确认用途违规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实质性管控措施。
七、严格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严格开展房产中介合作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制管理,建立贷后质量监测及中介退出机制。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联合“包装公司”协助伪造贷款资质证明和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应立即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八、全面开展风险排查。各商业银行要根据通知要求,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对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风险的监测、分析和评估。对2020 年6月份以来发放的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以及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全面自查,并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上海银保监局报送自查和整改报告。报告应包括组织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等;整改方案应包括时间表、责任部门、责任人员、整改措施及目标等。发现违规问题的,应从机制上查找问题,并立即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借款人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惩戒。上海银保监局将对各商业银行房地产政策执行及自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特此通知。
2021年1月29日
⑦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研究的背景
1、我国商业银行逐步将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作为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
2、个人住房贷款显性和隐性风险开始逐步暴露,必然使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居民住房消费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产生连锁反应。
3、商业银行如何识别、转移、控制、管理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是此项业务保持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