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买房,交首付 并还贷。如何体现赠予关系
房产登记对方名下,而且又不愿意放弃,就无法提现是对你个人赠予
婚后父母购买,只登记你名下,属于对你个人赠予
可以你们写借条给父母,父母出资和还款都属于你们借款,万一离婚,借款各还一半
如果能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写明房产属你个人财产也可以
或者是房东登记父母名下,只是借你们住,这样所有权归属将来没争议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❷ 将婚后父母赠与房产(已公证)卖掉用于偿还夫妻共同房产贷款,这部分钱还能算是我的个人财产吗
1婚姻存续期间,你父母赠送的房子,除非写明只赠送给你一个人,否则视为赠给夫妻双方。 2如此房是你个人财产,如果卖掉但这钱没动(比如放银行),这也是你的财产。 3如果你把这钱用于还贷,(你和你丈夫没有约定的话)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 4你可以和你丈夫内部约定,此卖房款投入部分属于你个人(但只对内有效,也就是只约束你和你丈夫对外无效)
❸ 新婚姻法关于婚后父母房产赠与
答:根据最高法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有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❹ 婚后我爸妈给我贷款买房子,房贷也是父母还,算夫妻共同财产么
当然,是夫妻共有财产啊,跟谁花钱没关系,跟写谁的名字有关系,跟写了名字的配偶有关系。
关键是你做了房屋所有权证明后,你老婆能不吵着跟你离婚吗?
她会说:你是不信任她,全家人都在防着她,当她是贼。
❺ 男方婚后赠与房产抵押贷款妻子有偿还义务吗
你和妻子结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的以及婚前还贷的部分是个人财产。
妻子没有还贷的义务。因为签贷款合同的时候你妻子没签字。不是共同还款人。
❻ 婚后,父母赠予我个人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吗
你好。
结婚以后你父母赠与你个人的房产。
你如果去公证处公证,那可以属于你私人的财产。
如果没去公证,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❼ 婚后男方父母名下的房产赠与男方个人,然后用这个房屋做抵押贷款70万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和债权债务是共同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债权债务、房产、存款需要列清,家庭总资产不变,夫妻各半,至于债务归谁,看你们怎么分配。
❽ 如何在婚后将父母赠与的房产变成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你父母在办理变更手续的时候可以指定将该房屋赠与你个人,这样就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可以办理一个公证文书。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❾ 婚后父母赠与给我自己的房子会拿去偿还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解释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但夫妻共同债务如非特别指明,夫妻双方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仍可要求以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该一方清偿后,可向另一方进行追偿。所以,你的房子还是有可能会被拿去偿还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
❿ 婚后父母赠与的房产,卖掉所得的房款属于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