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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贷款给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27 22:17:52

Ⅰ 我公司以我个人名义在银行贷款公司所用,承诺如之后有债务关系为公司...

建议在签订协议内容时,把贷款用途,真正的贷款人写清楚,特别注明,还款义务人是对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与你无关。如果能够提供反担保的话,可以在本协议中直接约定担保条款,也可以另外签订担保协议。以及要注意借款合同上的印章要用公司的,因为如果是公司的话,以后有事的话应当是借款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Ⅱ 个人向银行贷款给公司用,利息怎么办

你还! 从公司的财物中讲钱以你个个人名义还款啊!但是前提是你要自己做好这方面的相关工作才是可以的!比如说你和公司说好:你个人贷款用于公司,贷款利息一定是你公司的钱,要签订相关协议最好!

贷款的步骤/流程/手续是你提交个人贷款需求和大概资料给银行或者贷款产品代理机构,然后银行对贷款申请者的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安排专人联系贷款申请者,联系后如果通过初审,然后再指导贷款申请者提供所需材料,然后再审核,最终达成贷款放款。

不同的申请人和贷款类型所需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是不一样的。常见的个人资料如: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等;企业申请资料如: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贷款卡等;抵押贷款如房产、汽车等财力证明;信用贷款如收入证明、银行卡对帐单等。

Ⅲ 股东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后把款项给公司用,利息由公司承担,公司能否税前扣除股东能否免税

问题一:属于统借统贷。
理由: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21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

问题二: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股东从公司取得的利息大于其支付给银行的部分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保险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有营业税当然就涉及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

Ⅳ 关于员工以个人名义贷款给公司用,之后每月还贷款怎么做账的问题。

那你的其他应付款岂不是越来越百大没法消灭?
我觉得应该是这个流程:度
员工贷上款知,然后银行把钱打到员工卡里,员工把卡里的钱打到你们公司
这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某员工(视同向员工的借款)
然后道还款时:借:其他应付款-员工
贷:现金
因为利息也是你们付的,因此可以把利专息做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
(但是这个利息无论进什么科目都不能抵所得税)
这样才能做平属账哦。

Ⅳ 个人借款给公司怎么做账

个人借款给公司做账:

企业向个人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企业向个人还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贷款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原则

“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1、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2、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3、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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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个人借款给公司怎么做账?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Ⅵ 老板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给公司用

在各个银行里,均有一种业务,叫做个人的经营性贷款。

Ⅶ 个人借款给公司可以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而该《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是应受法律保护的,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Ⅷ 公司让员工以个人名义为公司贷款合法吗

贷款合同的借款人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员工可以拒绝在贷款合同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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