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结婚后用公积金贷款给父母买房,父母付首付,房子写我的名字,这套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了也是财产分割,除非去做财产公证,那离婚后就属于你个人财产。
㈡ 结婚前买房一人付首付 婚后还是一个人还公积金和商贷 那这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只要你能证明你那套房子一直都你是自己在供房得证明'还有你买房得日起是在婚前够买的!你买房那时的总价时你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的(假如你买房时房价100W'那一百W时属于你个人的'''但时你婚后房子开始涨了'超出的部分就时属于夫妻财产了'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财富分割)'''''''现在有很多人婚前买发''在结婚前都会签一份婚签财产分明''这要以后离婚'婚签的财产对方无权分割''''希望可以帮到你''谢谢''还有问题可继续提问
㈢ 公积金贷款付完首付交税,要夫妻双方去吗
你已经办理好了公积金贷款手续,首付缴税一般情况是不需要夫妻双方一起去的,但是各个地方的规定可能会有点不同,具体还是问一下你们当地政府
㈣ 婚前用一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付首付,婚后可以用两人的住房公积金同时还款吗
在法理上,应该可以的。
婚后只要夫妻没有签订财产约定协议(即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那么,夫妻之间财产关系就是法定财产制——《婚姻法》既定的夫妻共同拥有财产和承担债权债务。婚前一方购房,其债务(贷款)延续到婚后,夫妻有权利共同还贷,因此,夫妻就有权利分别使用个人账户里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归还贷款本息。
但是,各地住房公积金政策不一,尤其是依法行政意识有差别、法律政策水平有高低,所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种情况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作为公积金缴存人,应该据理力争。
㈤ 婚后用父母的公积金贷款买房,自己付首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属于,相当于你们找父母借钱买房,双方共同还款,所以属于共同财产!
㈥ 男方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子,首付里有我的钱,结婚后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么
先声明我是北京地区的。
第一:你们可以去地方公证处,做下婚前财产公证。当然这样会比较伤和气。
第二:你们可以在买房时签立购房合同时写上2个人的名字。注意:有些开发商会以种种借口规劝你们写一个人的名字,其实他们是为了自己方便,写2个人的名字,如果是期房在转现做房产证的话会比较麻烦,因为是2个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而且在合同上写上2个人名字后,要手写一份协议,其中包括2个重要事项:1.你们各占这套房屋的百分之几,谁持大证(房屋所有权证),谁持小证(房屋共有权证),这个是要事先必须要书面提供的。
另外,如果你们是已婚,在购房合同上写你的名字但是可以用你老公的公积金申请贷款,以后出了房产证那上面也只有你的名字,象你说的问题是完全不存在的。
还要注意的是:你老公的单位是什么性质的:北京分2种:市属单位和国管单位,如果是国管的话那你们提供的财产份额问题就不能自己手写了,必须去国家公证处做公证,费用大概是200元。
㈦ 婚前男方父母付首付买房,用男方公积金贷款,婚后还是只用男方公积金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单独写男方名,应该判为婚前财产。
㈧ 婚前男方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付了首付,写男方一个人的名字,婚后把女方的名字加上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该房产的房产证上写上女方名字与不写女方名字还是有些差别的,建议加上女方名字。
1、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的情况:若为“共同共有”,该房产你们双方一人一半,若设定为“按份共有”,则双方按设定份额拥有相应份额。
2、房产证上未加上女方名字的情况:该房产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该房产分割方式采用协议处理。附上该法条款,你看了就明白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㈨ 婚前我用自己的公积金买房,首付也是我自己付的,婚后还是自己用公积金还,这算夫妻共有财产
毫无疑问地告诉你:这房子算你的个人财产。
如果你领结婚证的时候还没拿到房产证,那么将来你办理房产证的时候需要你的配偶签署放弃声明,否则房管局不会给你办理的。如果你的配偶也要把名字加到房产证上的话,你需要到贷款银行修改贷款合同,把你的配偶变为共同还款人,然后他/她的名字就可以加上了。
如果你领结婚证之前已经拿到房产证了,那么就不会有任何问题了,这房子永远是你的。
夫妻在一起感情最重要,财产也很重要,分得清一点比较好,省得引起猜疑。祝你好运。
㈩ 婚前男方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付了首付,写男方一个人的名字,婚后把妻子的名字加上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无其他关于房产归个人所有的协议,一般根据房产证上的名字认定所有权,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一般为共同共有,该房产夫妻双方一人一半,若双方有其他关于份额的协定,为“按份共有”,则双方按设定份额拥有相应份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