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创业贷款风险有哪些
一、保险必不可少。
许多个体创业都对保险很忽略,但买保险是“小投入大保障”,是必不可少的。我这里讲的保险有两项,一是员工人身险(工伤险、意外伤害险、住院险),二是财产险(盗抢险)。很多小企业是不为员工买工伤或意外伤害险的,虽然劳动法规有规定,更别提医疗方面的险种了。但作为企业主,只要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员工出了意外(工伤、大病、遇劫致死),企业都脱离不了关系,付出不少。
二、安防设施也需要。
虽然买了保险对公司财产有所保障,但保险并非百分百赔偿,并且核保、索赔时间长,事情出多了保费也会升高(保险公司并不是傻瓜,她有精算程序)。所以对一些小企业仓库或商铺来说安防设施也是必要的。这里比较有效的一是加固门窗(这个有方法,可惜我在这里说不清楚,必须配图纸),但如果留人值班必须注意安全窗的预留。二是在隐蔽处加装摄像头,但这种方式还是不能解决事前预防,只能对事后追踪有帮助,但有总比没有好,现在市场上的一些安防公司对闭路监控系统的报价也不高,一套大概四五千块。还有一种就是报警器,便宜的有安装门窗上的家庭式的蜂鸣器,一开门窗就响,只要十元左右;贵的有连接报警电话的磁接触或红外报警器,对没经验的案犯有点作用,价格在二三千元间。但个人认为,报警器一类的安防设施,对惯犯甚至有踩点蓄谋的歹徒效果不大,他们都会破解(千万不要被当成作案指导书)。
三、要有防业务诈骗意识。
中国是一个信用体系缺失的社会,社会上大骗子小骗子形形色色,骗术手段也是日新月异。对于新创立的小公司来讲,业务开发一向是艰难的,所以很容易在一些订单诈骗前丧失警惕,导致损失。这里提醒大家的主要有四点:一、新客户尽量现金交易(注意防止伪钞),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二、对于期票或现金支票交易方式,一定要经过银行核实,自己也要掌握一定的鉴别技巧,比如印章清晰、公司全称符合等。现金支票都需要注意到账后发货,因为目前开立支票账户太容易,一些骗子会在你向银行查询时资金打入账户,然后在你入账前迅速转走(现在可以网上转账,银行下班也可操作)。对于期票(一般是汇票),银行汇票信用要高于商业汇票,但背书一定要清楚。三、对于忽然出现的大额订单或业务机会,一定要高度警惕,往往可能就是诈骗陷阱。而且这类订单通常伴随临时赊欠或预付一半货款的条件。对于此类诈骗,一定要现款现货,并且特别注意在货款没回收时时刻注意货物的动向,千万不要没确认全额收到货款时随意将货物送给客户指定仓库。我工作的企业,曾经有业务员发生过这种事情,业务员接到订单,现款现货交易,业务员亲自押车送货,到了客户指定地点卸货,然后跟客户(骗子)到银行取钱,结果骗子趁业务员不注意溜了,而业务员赶回卸货点发觉货物早已转运,并且仓库也是临时租的。四、合同诈骗。这种类型的诈骗我今年就经历过,对方与你签订赊销合同,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工商部门是不核实身份的,甚至连注册地址都不核实)、银行账号、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应俱全,并且一开始还与你现金交易,等到你认为他信用很好一时放松赊欠给他一批价值不菲的货物时,转眼就人间蒸发。在这里,对于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的核实,税务(国地)登记证可信度大于营业执照可信度,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可信度大于税务(国地)登记证。对于我所说的防诈骗这一方面,做业务的千万不要认为交易手续繁琐影响业务,“小心驶得万年船”,对正规客户来说这些都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四、资金安全防范。
俗话说:“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但现实就是这样残酷,往往你信任的人却会背叛你。这里要强调的主要有二点,一是防止员工自盗营业款,二是防止业务人员挪用货款。对企业管理来讲,要尽量减少岗位或人员直接接触现金的机会,在金钱面前,很多人是无法抵挡诱惑的,对你的员工,你给他过多的接触钱财和机会,实际上就是在引诱他犯罪。我以前跟公司的财务人员聊,觉得5万块是一个犯罪的临界点,现在应该10万块还有效吧。对于防范员工出现财务问题,首先应该从源头上做些工作,即是对员工道德品质的审查及以往工作背景的了解,然后对于经手钱财的人员,最好做个经济担保,从《劳动法》上讲经济担保是无效的(《合同法》角度有效,目前这一点是个法律争议),但这样做的目的一是让你了解到他的家人或朋友,再就是给员工增加一点自律的枷锁。接下来就是谈如何防止员工自盗营业款,这一点可以学习大家经常乘坐的公交车投币箱,将钱箱(改装的保险柜)固定在营业场所,收款人员只能投进现金,取出现金由专人定时负责。另外一个就是防止业务人员挪用货款,许多公司业务员是集业务开发与收款于一身的,这就给了业务人员可趁之机。我们企业就发生过业务员收到客户货款不上交而公司以为客户仍没付款的事情。对于这类事情,是需要财务监管制度来控制的,一个好的办法就是定期对账,由企业财务跟客户财务直接对账。最后还要谈一点对于大额现金(营业款或货款)存取银行的在途安全(银行以前有现场到企业出纳室办理收款的业务,后来银行牛大了就取消了),这一点如果被熟知规律的不良分子知道也是风险很大的。关于防范,我的经验就是车接车送,最低也要打出租车,并且要形成制度和习惯,千万不要膀子挂个包就出去了。
五、选址的几点补充防范。
针对商铺如何选址的文章海了去了,但大都是讲商圈选择的。我这里还补充两点,是从安全角度的。一是火灾防范,从火险防范角度,在商铺选址时一定要注意房屋结构、与左右临铺的连接关系、是否有消防通道、是否有必备的消防设施。在租赁商铺时,还需要考虑商铺是否有消防批文,否则你在办理注册证照时将无比困难。二是水患防范,这在多雨地区或多雨季节也要注意,大部分货物都是需要防湿防潮的,并且水患还联系到用电安全,所以商铺选址是否处于低洼地区、背后是否面临河堤都是需要注意的。
六、对潜规则的应付。
2. 我国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急!!!!!
风险: 一)信用风险
传统的信用风险被理解为违约风险,即借款人因为外在或自身的种种原因无力履约的风险。现代意义上的信用风险则主要表现在借款人对借款行为不负责任,没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责任心,或者有意隐瞒真实目的、骗取贷款的欺诈行为。据统计,我国商业银行每年因客户的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几千亿。
(二)经营风险
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等,或者采取不当的经营策略而引发的可能威胁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等,都可以归并为经营风险。 在我国,随着消费信贷的逐年发展,制约该项业务发展的风险也逐步暴露和突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消费信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风险。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使得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差距很大。 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现实又使得未来预期支出变得不可测,很难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确认未来的状况,因而贷款期越长,发生变故的几率越大。再加上现在社会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渠道不畅,没有个人信用劣迹的记录,则无从判断借款人的资信程度,也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这给许多信用意识薄弱的借款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借款人的多头贷款、故意不还款或是恶意透支在目前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的状况下使得银行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消费者和银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在监管客户的风险防范方面产生难度,信用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据世界银行的研究结果,利用征信系统即个人信用制度,大银行客户的违约率可减少41%,小银行可减少78%,因此我国有必要先在制度上弥补这一空缺。
3.法律风险。国家鼓励消费信贷开展的政策是明确的,但配套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尚未到位,可适用法规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而这些法规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与企业的信贷关系,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商业银行将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的政策法规移植到消费信贷的发放与管理上,不可避免产生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和抵押物处置上的矛盾。
4.抵押物风险。一般情况下,银行为确保自身的安全,在对个人发放消费贷款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就应该取得对抵押物的处置权,但抵押物可能会因各种自然、人为灾害或周围经济、交通环境的变化而造成价格下降或价值灭失。此外,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保障银行顺利实现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法院往往会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考虑,在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法院即使做出了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这些因素都导致了信贷风险大大增加。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贷款债权的流动性较差而产生的风险。目前在配套市场条件不健全的情况下,尚缺乏盘活这块资产的措施。由于目前消费信贷在各银行所占比例还较低,且经济较为疲软,整个社会资金需求不旺盛,因而银行资金充裕,流动性风险尚未暴露。但随着消费信贷的迅猛发展,其比重在银行资产中的增大,资金“短进长出”的矛盾会日益突出。当经济高涨,整个社会资金需求旺盛时,若这块资产还不能盘活,银行很有可能会出现流动性危机,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现状: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至今,业务范围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扩大,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有的金融机构还开展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业务。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为24127亿元,是1997年的140.3倍。但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普遍存在着消费信贷总体规模仍然偏低、消费信贷增长速度明显下降、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贷款占绝对比例的现象。 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首先,加快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建设的步伐,使其以商业化运作方式收集和使用有关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同时兼顾公益性,逐步形成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形成一个既能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发挥规模效益,又能适应不同征信需求,多层次、多方位的征信机构体系。其次,应加快全国统一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战略布局中,可以实行让一部分条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区先上的政策,先在一些信用消费发展较快的大城市推行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类似上海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然后逐步向其他中小城市推广,最后形成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网络。第三,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整合协调和掌握各部门的个人信用数据、运用人民银行的网络形成全国个人征信的数据库,由一个专门性的全国个人信用管理局对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定价,产生一个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查阅、购买信息的服务,从而实现市场化的运作。
2.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体系。一是要将消费信贷列入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经济、金融法律体系中,从总体上加以规范和完善,要尽快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经济、金融法规中的有关消费信贷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和补充,尽量简化手续、降低费用、放宽条件,使之有利于促进和规范消费信贷的发展。二是要根据消费行为和消费信贷行为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让居民有参加消费信贷的积极性和还贷的约束性,让银行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动力和责任感,形成“居民对银行有信心,银行对居民能放心”的良好格局及“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信用秩序。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贷款担保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3.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实行浮动贷款利率。首先,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第三,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第四,加强量化考核、质量监测,实行竞争上岗、奖罚分明,完善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促进消费信贷规范发展。第五,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
4.采用科学的信用评分技术。首先,由于专家法评分模型的局限性,就要求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个人信贷业务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与建库工作,改进现行的业务系统,加强新受理业务数据录入完整性、准确性的监控管理,特别是对未获批准的申请人信息的收集。其次,商业银行应根据数据资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开发评分模型。建议对不同的产品设置不同的评分模型,由于目前各项基础条件较薄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分产品分步推进。最后,必须将信用评分技术用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尽快发掘银行内部贷款账户信息,开发欠款催收评分模型、风险预警评分模型等行为评分模型,进一步开发相应的自动化账户管理系统、催收管理系统,提高个人贷款贷后风险监测、不良贷款管理的效率。
5.转变消费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我国居民长期以来有着“勤俭持家”、“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对于“负债消费”还比较陌生。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营销方式,向消费者大力宣传消费信贷,并创新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培育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创造信用消费需求,实现业务发展和观念转变的互动,使人们增加安全感,消除后顾之忧,提高即期消费欲望,从而积极使用消费信贷。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介,形成强大、广泛的宣传和监督系统,提高社会群体的信用意识,以此来推动和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对于我们来说,仅仅是再造信用的一种手段,而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程度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我们要用信用的约束来促进社会公众整体素质的提高,从而促进国内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3. 个人消费贷款分别指哪些种类呢
个人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家庭或个人购买消费品或支付其他与个人消费相关费用的贷款。对于个人消费贷的种类有几种呢,相信大家还不是很了解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普及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个人消费贷的具体种类如下:
1、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的、可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借款人可先向银行申请有效额度,必要时才使用,不使用贷款不收取利息。在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可随时向银行申请使用。
2、个人教育贷款,指银行向在读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
3、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的人民币担保贷款。耐用消费品通常指价值较大、使用寿命相对较长的,除汽车、房屋以外的家用商品。
4、个人汽车贷款,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包括自用车、商用车、新车和二手车。
5、个人旅游消费贷款,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银行认可的各类旅行社组织的国内、外旅游所需费用的贷款。
6、个人医疗贷款,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解决市民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伤病就医时资金短缺问题的贷款。
4.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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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人消费贷款包括什么
一,个人的消费贷款的特点:
1、具有消费用途广泛、贷款额度较高、贷款期限较长等特点。
2、高风险、高收益、周期性(长期性)、利率不敏感性。
二,个人的消费贷款的种类
1、个人买房按揭贷款:是指个人购买住房(商用房)向银行申请贷款。
2、汽车的消费贷款:汽车的消费贷款是银行对在其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购车者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3、个人住房装修的贷款:居民用于自有住房装饰装修向银行申请贷款。
消费贷款种类
4、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指借款人因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向银行申请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是指单价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正常使用寿命在两年以上的家庭耐用消费品,包括家用电器、家具、健身器材、乐器等。】
5、个人出国留学、务工贷款:
1〉个人出国留学的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受教育人就读境外大学预科、大学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所需的保证金及学费和生活费用(包括出国路费)的人民币贷款。分为在获得出国签证前的出国留学保证金贷款和获得出国签证后的留学教育贷款,其中出国留学保证金贷款是用于受教育人出国留学保证金所需资金的贷款。。
2〉个人出国务工贷款:是指出国务工者向银行申请贷款时。
6、子女上学贷款:居民为其子女上学申请贷款时。
7、个人经营贷款: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因生产、经营周转的需要向银行贷款。
6.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用途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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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人贷款风险管理有哪些主要措施
个人贷款的风险管理。主要是资金使用用途以及归还情况。
8. 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因素
1、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个人信用风险,也即个人收入的波动幅度和道德品质修养水平,其中个人信用状况还与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密切相关。在收入水平较为稳定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
2、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致使潜在风险增大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虽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但整体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难以跳出“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怪圈。由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开办时间不长,所以在这方面更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通常,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最为重要的有无违法纪录和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3、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性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即使有,也似乎存在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不少新法律法规的实施直接使得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问题。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银行执行债权成本较高,投入的人力物力较大,致使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
4、盲目营销,无规划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近年来,为扩大盈利水平,抢占市场份额,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鼓励分支机构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每个员工下达一定额度的消费信贷任务。不少员工为完成任务,盲目放贷,甚至自己使用贷款进行高风险投资或炒股。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9.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有哪些
你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有:
1、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个人信用风险,也即个人收入的波动幅度和道德品质修养水平,其中个人信用状况还与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密切相关。在收入水平较为稳定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发展程度。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有效的个人信用制度,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尚在运行初期,可利用资源储备不足,商业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其它征信部门的系统资源不相互共享,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自有净资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询问或实地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2、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虽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但整体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难以跳出“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怪圈。由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开办时间不长,所以在这方面更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通常,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仅仅凭贷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最为重要的有无违法纪录和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内部在责任界定上也往往依据书面上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使得就材料而谈贷款的问题更为严重。同时在贷款发放上,重放轻管的问题相当突出。由于在放贷时对客户的实际情况就只停留在资料上,因而发放后更是没有一套相应的管理措施跟上。有的是一些笼统的管理制度,内容泛泛,面面俱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使管理客户的信贷员无法按部就班,致使有些贷款实际上长期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下。
3、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性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即使有,也似乎存在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不少新法律法规的实施直接使得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问题。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银行执行债权成本较高,投入的人力物力较大,致使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
4、抵押物难以变现。
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抵押物变现渠道窄、成本高,贷款担保往往形同虚设。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执行上的不规范,引发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存在,进一步加大银行的损失。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5、盲目营销,无规划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
近年来,为扩大盈利水平,抢占市场份额,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鼓励分支机构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每个员工下达一定额度的消费信贷任务。不少员工为完成任务,盲目放贷,甚至自己使用贷款进行高风险投资或炒股。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10. 什么是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工行个人消费贷款,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要有抵押,但是每个地方标准不一样,比如我们这只能用商用房(门面房)抵押,有的地方可以用住房抵押,其次就是要提供借款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工作证明,收入证明,抵押物(房产证和土地证)证明。首先去银行申请贷款,带上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工作证明,收入证明,抵押物(房产证和土地证)证明(第三方抵押物也可以)。银行信贷员认定可以的话,就可以了,填写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利率,看你贷几年,然后按国家规定的利率上浮30%。(每个地方也不一样)。提前还款是可以的,不扣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