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假如欠款人死亡,需要父母偿还吗
欠款人身故后,配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代偿还债务,具体以贷款合同规定为准,详情可以联系您的贷款客户经理咨询。
应答时间:2020-07-1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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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贷款人死亡其家属有没有还贷义务
如果贷款人的贷款用途是用于家庭生活的,则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全体家庭成员都有偿还的义务。家庭成员否定的,需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贷款仅用于其去世贷款人的个人目的,与家庭无关的,则有如下的处理原则:
一、贷款人去世。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没有义务偿还;
2、不放弃继承的,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偿还,超过遗产的部分不必偿还。
二、担保人的责任,与贷款人去世与否无关。
担保分二种:无限连带担保,按份额担保。如果没有明确,就是无限连带担保。
1、债权人可以向贷款人或担保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提出偿还的要求。担保人有义务偿还;
2、担保人偿还后,可以向贷款人追偿,贷款人死亡的,以其遗产为限。不够部分,由担保人自己承担;超过部分,应当归继承人所有。
3、按份担保,担保人只要承担其担保的部分即可,偿还后仍然享有向全体继承人追偿的权利(以遗产为限)
三、其他无继承权的家属,没有偿还的义务。
C. 如果人死了,欠的贷款父母需要还吗
您好,遇到这种情况,分为一下几种解决:
1.如果贷款人有配偶,而且当初借款获得的利益是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的需求,则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是夫妻双方。
如果夫妻一方的债务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而产生的,那么另一方就要承担起偿还责任。
但是,夫妻之间有一方可以出示证据证明另一方的债务是个人行为,那么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2.子女偿还。如果成年子女和父母一同生活,则父母欠下的债用家庭共同财产归还。
如果父母死亡,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则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如果父母死亡子女又没有继承财产,则子女没有还款义务。
3.继承人的偿还责任。继承人可以是配偶,子女,也可以是兄弟姐妹,父母,或其他人。如果继承人继承了债务人的相关遗产,就应该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
以上结论可供参考,欢迎追问。
D. 子女有义务帮死去的父母还银行贷款吗
由此可见,贷款银行无论以什么方式清收贷款,只是涉及抵押物、担保人和配偶,而根本未提及子女。民间的“父债子还”虽然与法律有所偏差,但是内函上还是有一定法理,因为最终牵扯到死者遗产的处置权问题。通俗的说,如果子女要继承遗产,那就需要承担贷款的偿还责任,相反如果子女放弃遗产继承,或者死者根本没有任何资产,那子女肯定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银行最多只能向担保人和配偶主张权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对于这个观点,“继承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其中“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并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资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主要指子女),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如果借款人没有任何遗产留给子女,或虽然有遗产,但子女并未参与分配的,子女是不需要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
E. 贷款人去世,继承人有没有义务继续偿还
如果贷款人的贷款用途是用于家庭生活的,则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全体家庭成员都有偿还的义务。家庭成员否定的,需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贷款仅用于其去世贷款人的个人目的,与家庭无关的,则有如下的处理原则:
一、贷款人去世。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没有义务偿还;
2、不放弃继承的,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偿还,超过遗产的部分不必偿还。
二、担保人的责任,与贷款人去世与否无关。
担保分二种:无限连带担保,按份额担保。如果没有明确,就是无限连带担保。
1、债权人可以向贷款人或担保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提出偿还的要求。担保人有义务偿还;
2、担保人偿还后,可以向贷款人追偿,贷款人死亡的,以其遗产为限。不够部分,由担保人自己承担;超过部分,应当归继承人所有。
3、按份担保,担保人只要承担其担保的部分即可,偿还后仍然享有向全体继承人追偿的权利(以遗产为限)
三、其他无继承权的家属,没有偿还的义务。
F. 借款人死亡,子女是否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如果说债务人意外死亡,关于债务清偿问题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借款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2、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3、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借款人死亡后,如属夫妻共同债务,则其配偶有义务偿还;未发生继承的,则在借款人的遗产中偿还;如已发生继承的,则其子女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若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子女个人无义务偿还,但自愿偿还的除外。
(6)贷款人死了父母有义务还吗扩展阅读:
欠债人死亡,债权人应如何维权:
(一)、债务人死亡索要欠款
根据《继承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偿还之后,仍有遗产,剩下的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当然,继承人如果自愿为死者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但是,应该把死者个人的债务与家庭债务区别开。
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员的名义去借债,借来之后用于家庭生活,这个家庭成员死后,不应把这笔债务算在他个人身上,而应该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死者留下的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接受遗赠,这些遗产应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有关单位所有。那么,死者的债务也就由接受遗产的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
对于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而没有缴纳的,和清偿一般债务一样,以死者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以全部遗产折价缴纳税款后,仍欠税款,继承人若自愿代缴,尽管其没有这个义务,也不应禁止。
(二)、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起诉
对于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几个方面的问题:
1、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债务人死亡后,要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岀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按照上述规定,继承人承认继承,并不以接受继承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因此关于遗产的法律地位应理解为,自继承开始(债务人死亡),遗产即归属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对遗产共同共有,也就是说继承人是遗产的共同共有人。
遗产是债务人(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清偿,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有权起诉被继承人,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
G. 贷款业务中借款人死亡,其贷款其妻女,父母有义务偿还吗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吗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借款人死亡,如果借款没有明确为个人债务,而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经营生意等,可按夫妻共同债务向其妻子主张,但不能向子女主张。
2、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按照继承法规定,妻子与女儿只有在继承了死者的遗产的情况下,才可要求他们在继承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如果他产放弃继承遗产或者没有遗产可继承,则能向他们主张偿还。
H. 父亲贷款,已死亡。子女有义务还吗
如果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就有义务偿还其债务,但应当以子女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实际价值部分可以不还,当然子女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