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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男方婚前父母贷款购买女方婚后户口迁过来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1-10-18 13:53:28

⑴ 男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女方办理户口迁入,怎么能加进去

只要这个房子现在的状态是全款房的状态,就可以去房管局在房产证上加女方的名字。

⑵ 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资购买并且婚后由父母还款的房产的产权归属

1、如果房产全系父母出资,且登记男方一人名字,则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无需作婚前公证。但如有担心,也可以考虑做公证。
2、离婚财产分割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产证是男方和其父亲的,如果没有明确份额,一般属于共同共有,那么在父亲百年后,则属于父亲一半的产权变成遗产,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则法定继承,一般由其父亲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也就是另一个兄弟也能分到。
3、需要父母相应的还款证明,或者女方的声明。
4、装修部分钱款可以要求分割。
5、不是的。

⑶ 婚前买房子,结婚后把老婆户口迁进来,如果离婚了,女方房子有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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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就是:有,财产必须分割,她可以选择要不要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ì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股权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2)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⑷ 男方婚前的房产,结婚后女方把户口迁入男方家,但是房产证上只有男方名字,离婚后女方能分到房子吗

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财产 而且如果还是全款买的话,那女方是没有权利分到房子的。

⑸ 男方婚前买的房子,结婚后男方户口不迁过来,女方可以迁到这个房子名下吗

可以的。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5)房子男方婚前父母贷款购买女方婚后户口迁过来怎么算扩展阅读:

房屋登记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为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⑹ 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资购买并且婚后由父母还款的房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

1、婚前父母出资,相当于父母的赠与,房产是以男方名义贷款,法律上承认是男方还的贷,父母自愿偿还也只能算赠与。婚前部分有证据能证明是男方婚前财产,婚后由父母还贷款,是属于父母赠与夫妻的,
2房证上如果写男方与其父亲名字,没有注明份额的话,表示男方与父亲各50%的产权,无其兄弟的份。如做为遗产来分配的话,父亲的份额则是由母亲一半,父亲的父母、母亲、男方两兄弟等人来分配另一半。
3可通过银行转帐,由父母的帐户上转至男方帐户上,但是这样也只是证明父母赠与的,最好能有借款证明,或是在还款协议中注明。
4、产权人是谁,谁就是权来处置房产,如果是男方及其父亲的产权,那由两人分配(未注明份额则双方各50%,或者是说男方夫妻及男方父亲各50%)。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具体以法律为准,以实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⑺ 男方婚前贷款市区买房(户口在农村且不动),婚后女方可以迁到新房落户吗

结婚后,女方当然可以迁户口迁到新房子里面,只要男方同意就可以。

⑻ 婚前房子是男方父母付的首付,贷款由婚后男方单独支付,离婚时,房产如何归属

估计你们应该是没有做婚前财产登记的,那么首先界定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后贷款无论是男方付还是女方付,贷款金额为夫妻共有财产/负债。如果装修时是女方父母出的钱,那么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负债。
房子增值部分一般是夫妻双方协商处理。
离婚的话,由于是婚前买的房子,那么婚前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如果是男方要房子的话,那么就要针对婚后贷款支付一半的金额给女方,如果是女方要房子的话,那么女方就需要按全部已付金额的一半支付给男方。
关于装修的钱,如果男方不承认是女方父母出钱的话,那么女方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证明这笔钱是由女方父母支出,有证明的话,就属于夫妻共有,也需要对半分。
当然,以上所说,只是针对法律条款做出的,如果你真不知道怎么做,那么可以去咨询法院,直接让法院做出判决,你觉得不合理的时候,直接提出疑问。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谁提出离婚要求的,是双方协定还是单方强制,这个也有一定的影响。
最好的办法当然是夫妻双方私下协定好再去办离婚证了,协定好以后,双方签定一式两份的协议书,然后交到离婚登记处即可。做人做事还是要凭良心嘛,该给她的,咱就给,不该给的,希望她也不要强要就是了。

⑼ 婚前男方买的房子结婚后女方能把户口迁过来吗

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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