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老公投资贷款开店老婆不知情情况下后期一起经营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老公投资贷款开店老婆不知道,不知情况下后期一笔清明应该是算都是的,共同债务来了还是要一起偿还。
㈡ 什么是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依法由夫妻双方负无限连带责任,而夫妻一方经营自己个人财产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范畴,但由于其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非经营一方享受了收益,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其承担的清偿义务,应以收益中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限,承担的是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婚后一方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原则上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应由夫妻以收益的共同财产进行清偿。
㈢ 以贷还贷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要看他贷款用来干什么?
以贷还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个人行为.
而且套路贷属敲诈勒索罪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即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指导意见》还指出,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行为特征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能超过年化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超出部门法律不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提出了审理思路:应予以刑事打击。
㈣ 因违法经营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但在审判实践中,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者,在离婚诉讼中,对其在经营期间的财产、债务等情况很难查清。因此,必须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正确认定夫妻经营性共同债务的性质及范围,同时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一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均应按《意见》第四十三条精神,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三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㈤ 夫妻一方因经营所欠下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那是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夫妻间要共同承担还债义务,夫妻是一个整体,一人经营或共同经营性质是一样的
㈥ 夫妻双方为共同借款人做企业经营性贷款,且一方占股份,如何承担责任
在法律上说,既然是夫妇俩共同借款用于企业经营,就承担同等责任!与谁占股份无关,因为此借款是私人性貭借款,而不是公司行为的贷款。
㈦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经营活动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共同生产经营虽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非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夫妻双方将经营活动纳入其家庭意志范围,经营收益也作为其家庭收入的来源,满足此种条件也属于共同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