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贷还清了 申请个税专项扣除
1、如果房贷已还清,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房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3、即便同时符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也只能选一项扣除。
4、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首套房,可以看购房合同,也可以咨询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
详解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一、什么样的房子符合条件?
1、在境内。
2、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贷或公积金贷款,购买给本人或配偶的。
3、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并正在还款中的。
二、扣除金额和时间有什么限制?
1、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全国统一。
2、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3、贷款期限不足240个月或提前还贷的,按按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月份定额扣除。
4、一个人只能享受一次。
三、扣除方式怎么选择?
1、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一方扣除。
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
(1)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
(2)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3、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四、哪些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1、住房贷款合同。
2、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② 请问:购房贷款每月还款部分是否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不可以。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是单对收入而征收,至于你取得的收入如何使用,是购买消费品、购买房产、还是还贷,都与取得收入的行为无关。
也就是说,只要你有个人收入发生,就要就该笔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与你其它方面的经济负担无关。
③ 有房屋贷款的可以减少个税吗
当然是可以的。
根据最新的个税抵扣规定,房屋贷款利息是可以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应缴所得额的,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④ 房贷提前还完了个税怎么取消
个人所得税房贷是可 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的,所 以如果房贷还完了,需要 及时手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个人中心里面的专项附加扣除中将房贷信息做修改,并保存,一般单位在做代扣代缴时就能及时同步更新到你的房贷信息了
提前还贷款个税系统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修改: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登录个人账号;
2、点击【查询】——【填报记录】;
3、进入到填报详情页面以后,点击【修改】——【修改申报方式】,并按照页面提示进行操作即可。
其实建议大家尽量不要提前还贷款,因为提前还贷款已经达不到节约利息的效果了,而不提前还贷款可以进一步降低首付比例,反而能够更好的避税,进一步提高自有资金的投资回报率。
举个例子,借款人购置了一套价值400万的房产,首付150万,剩下的250万作为商贷分20年还清,那么每月还款就为16360元,每月支出的利息额就为5830.3元,支付利息款约140万元,还款总额为390万左右。
如果借款人的月薪是2万元,那么没有实行房贷利息抵个税,则每月扣除个税、保险、公积金6015.86元;如果实行了房贷利息抵个税政策,则按照14167(20000-5833)元的税前收入付款,实际应扣除4096元,实际节省税费约1920元,也就意味着节税效果达33%。
⑤ 房屋贷款利息可不可以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额
房屋贷款利息是可以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应缴所得额的,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5)还贷款如何减个人所得税扩展阅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