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假按揭贷款的预防假按揭的措施
为有效预防“假按揭”,不同的主体应当从不同的角度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
(一)银行的防范措施
首先,银行应当谨慎选择合作对象,只有那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良好市场信誉,并且具备一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银行才应与其建立信贷合作关系。在合作的同时,还应当着重审查其自有资金是否达到开发项目总投资的法定比例以上,是否具备项目运作必需的“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其次,银行应当加强贷款前的调查和审核,对开发商提交的个人住房按揭材料进行重点审查,仔细辨别申请材料的真伪,或者通过调查核实按揭申请人的情况,然后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目前,有的银行为防范风险,除了要求发展商提供住房按揭可行性报告之外,银行自己也要形成分析报告,并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楼员代办全部申请手续、房屋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值的,要特别提高警惕,避免开发商通过伪造材料或虚抬房价骗取贷款。
第三,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管。贷款项目营销成功后,银行必须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及时了解项目的工程形象是否与资金的使用进度相匹配,特别是对期房项目更应提高警惕,确保所有售房款用于项目修建,防止“烂尾楼”的产生。
第四,对于现有项目中存在问题的按揭贷款,银行还应当进行认真核查,严格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清收违约贷款;对那些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收回贷款的,必须及时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以保全银行资产并减少贷款损失;对涉嫌“贷款诈骗罪”的开发商,应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举报,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为规范业务操作并震慑内部违纪,银行还应当对造成“假按揭”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对于与开发商串通实施“假按揭”的,或者因违规操作造成贷款重大损失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及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要求国家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为完成业务指标或者为盲目抢占市场份额而纵容甚至配合开发商实施“假按揭”的现象。
(二)消费者的防范措施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也应当在购房之前特别是在签订合同缴纳房款之前进行必要的调查,考察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确定有关房产权属的真实性和惟一性。例如,有的开发商不让购房者察觉其要买的房子已经被按揭,往往极力鼓动他们现金购房,并许诺可以分期免息付款,很多业主觉得可以接受,就轻易作出购买房产的决定。为预防这类现象,消费者有必要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有关房产是否已经被“按揭”过。此外,对于不讲诚信的开发商,消费者还应当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捍卫自己的权益。
(三)有关国家机关的防范措施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而言,应当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对房地产贷款项目进行总量控制,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消费进行合理引导,同时还应加强对各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监控和管理,指导和督促各商业银行建立健全防范“假按揭”贷款风险的内部控制机制。对于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关,则应当在办理有关登记管理手续时尽可能为消费者提供便利措施,方便其查询有关房产权属的真实信息,同时还应与银行加强配合,对存在作假嫌疑的按揭房产项目应及时通知相关银行,并协助其追究开发商的法律责任。
② 房地产以公司个人名义假按揭购房骗取银行贷款后,对个人除购房及贷款申请、信用度有影响外其他还有哪些
如果能够证明是公司在以个人名义骗取贷款,对个人没有影响。
但是,如果证明不了,不但对个人信用有重大影响,银行追讨欠款中会以该个人为主体进行诉讼,会冻结个人其他财产,判决后也会以该个人为对象申请强制执行,房屋拍卖不足部分会继续向个人追讨。
③ 什么是个人住房假按揭贷款,假按揭贷款的主体有哪些
个人住房假按揭贷款是指不以真实的购买住房为目的,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作为购房人,通过虚假销售(购买)方式,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假按揭贷款的主体有哪些
(一)借款人为相关联人。
1、一个家庭的多数成员购房。开发商以自身或其他家庭的成员、亲戚朋友作为购房人申请贷款,如父母、妻子、儿女。表现在一开发商申请的房屋贷款中多个借款人姓氏相同,或一个家庭夫妇双方分别购房。
2、同一公司内较多员工购房。即开发商以公司员工或员工家属名义作为购房人申请贷款,借款人填写的工作单位往往为 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关联公司。
3、开发商以本人名义购房申贷。股份公司则以各股东购房为由申请贷款。
(二)无关联散户按揭。为规避贷款银行和监管部门对贷款档案的现场检查,开发商造假手段和水平不断变化并逐步提高。无关联散户假按揭贷款主体特征较为隐藏。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花钱雇社会人员申请假按揭贷款的现象,如我们在检查中发现开发商给虚假购房人每户300元申贷报酬的现象。
④ 开发商办假按揭骗且贷款要负刑事责任吗
假按揭是指开发商为资金套现,将手中的存量住房以虚构的买房人(内部职工或开发商亲属或素不相识的人)的名字购买,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程序一般如下:开发商通过给身份证持有人一定数额的报酬,有偿使用对方身份证,并由身份证持有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上签字,签字完成,银行即根据合同向开发商放款,开发商提前收回投资。开发商和身份证持有人之间还会有一个协议,包含开发商承诺不需要身份证持有人承担任何债务以及保密条款等内容。
举个例子:案情介绍:
原告:A 银行
被告:王某
被告:B房产公司
2000年12月,王某及B房产公司与A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购买B房产公司开发建造的某小区房屋,由王某向A银行借款110万元,期限18年,并以王某所购房屋作抵押,由B房产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贷款发放后,王某仅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一次还款义务,随后停止还款。
2003年9月,B房产公司骗贷案爆发,法院认定B房产公司指使职工或亲朋(包括本案王某等)向A银行办理虚假按揭贷款,共计骗取银行资金705万元,判处B房产公司犯合同诈骗罪,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受害人,并处罚金100万元。
2003年12月,A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房产公司对刑事判决中追缴不足的部分及本金110万元的利息损失部分进行赔偿,并要求王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B房产公司为获取银行资金,指使王某向银行办理虚假的按揭贷款。其以欺诈手段与原告A银行订立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系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认定无效。由于合同无效系被告B房产公司和王某共同故意实施欺诈行为所致,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无效合同责任。被告B房产公司因该无效行为取得原告的贷款,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作为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明知的情况下,帮助被告B房产公司以非正当手段骗取原告贷款,致使合同无效,由此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依法亦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在本案虚假按揭贷款中,经查证未帮助被告B房产公司进行骗贷,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法院判决B房产公司赔偿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中,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还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上述法律条款清楚地界定了无效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无效后相关财产的处置分配,就造成合同无效的相关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本案中,B房产公司为获取资金,采用不正当手段,指使公司内部员工,虚构房屋买卖事实,骗取A银行资金,明显违反《合同法》规定, 过错明显。而王某在庭审中辨称其为B房产公司员工,至A银行办理贷款是受单位委派,是职务行为,且单位也给其书面承诺,本案贷款本息应由单位归还,与其无关。而A银行则认为王某作为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明知为假按揭的情况下,仍以个人名义帮助B房产公司实施骗贷,系共同骗贷,而非职务代理行为,给A银行造成损失的,同样应担责。A银行的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王某因此被判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为缓解资金紧张矛盾,房产公司销售过程中动员和鼓励单位员工以虚假房屋买卖方式,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套取资金。而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一些开发商利用员工的亲属申请贷款,行为方式更加隐蔽,银行往往难以发现。
在假按揭案中,一旦法院认定其为假按揭,法院往往判决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由实际用款人房产公司返还贷款,而对名义借款人,法院往往会认同其是职务代理行为,或是从社会稳定等多种因素出发,豁免其责。本案在诉讼过程中,A银行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从B房产公司和王某对A银行的各自过错损害角度进行申诉,最终取得成功,为银行同类型案件维权创新了思路。因此在出现假按揭时,需仔细分析形成的过程,进行辩护,以期提升保护债权的能力。
⑤ 什么是虚假按揭
虚假按揭贷款,是指不以真实的购买为目的,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作为购买人,通过虚假销售(购买)方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一种方式。
表现形式:
一、 购房人虚假,假借他人名义购买住房囤积以获利;
二、销售交易虚假,开发商或他人利用虚假交易方式,骗取贷款,占为已有。这是当前虚假按揭贷款中最典型的一种表现形式;
三、重复交易,通过重复使用房屋销售合同或者采取一套房屋多次销售的形式,获得多倍贷款;
四、首付款虚假,开发商或中介公司与购房人串通规避首付款的政策限制,将房产实际售价提高或者将购房面积加大后申请按揭贷款,获得高额贷款;
五、房屋虚假,开发商或者个人虚构购房合同,购买并不存在的房屋,获取贷款为个人所办企业融资或占为已有;
六、用途虚假,贷款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或者用于归还企业贷款。
虚假按揭贷款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购买住房,而是假借购房之名,骗取银行信贷资金,为企业融资或个人牟利,因此,用途虚假是虚假按揭的最终表现形式。
⑥ 假按揭贷款会不会构成犯罪
假按揭”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为“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具体还是要看案情的。
⑦ 假按揭贷款有什么特征
一、开发商不具备按揭合作主体资格,或者未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未有任何承诺,不承担任何义务,与某些不法之徒相互勾结,以虚假销售方式套取银行按揭贷款;
二、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名义套取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
三、以个人住房贷款方式参与不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银行债权置换或企业重组;
四、银行信贷人员与企业串谋,所定售的房价水分大,向虚拟借款人或不具备真实购房行为的借款人发放高成数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五、所有借款人均为虚假购房,有些身份和住址不明,有些为外来民工,或由开发商一手包办,或由包工头一手包办;
六、开发商与购房人串通规避零首付的政策限制,将实际售房价提高一定比例后规定在售房合同中,再向购房人出具收到首付款的收据。
双方按照售房合同规定的虚假售价,依银行要求的按揭成数办理贷款手续。采取这种假按揭的方式,购房人事实上未向开发商支付一分钱的首付款,而银行却要向购房人提供售房总价100%的借款。
(7)个人贷款假按揭指扩展阅读
造成危害:
1、假按揭将影响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决策。假按揭所产生成交量放大、房产投资增多、房产信贷大幅增加、房地产市场虚假繁荣等表象都会影响决策层对房地产市场的判断,从而影响政府在出台相关政策时出现偏差或变得没有针对性。
2、假按揭将滋生职务侵占、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因假按揭能给开发商、房产销售者、银行信贷经办人带来直接的利益,故假按揭将滋生职务侵占、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3、假按揭将导致企业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假按揭一旦被揭露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声誉会受到沉重的打击,其美誉度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并将对其后期的经营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4、假按揭较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并将诱导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采用虚构贷款理由、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占为己有的行为。
⑧ 真实签名的假按揭人 承担什么责任
借款人和开发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如果是开发商通过伪造借款人签名“假按揭”的,由于根本不存在借款人,因此应由开发商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如果是开发商和借款人串通进行“假按揭”的,由于借款合同有效,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清偿贷款,并由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当然,借款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以其并未真正购房,也未使用贷款为由要求开发商返还贷款。在借款合同中一般约定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为“阶段性”保证,在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抵押登记手续办理之后,开发商的连带责任即告免除,该笔贷款由借款人以其所购住房提供抵押担保。
(8)个人贷款假按揭指扩展阅读:
假按揭六种表现:
一、开发商不具备按揭合作主体资格,或者未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未有任何承诺,不承担任何义务,与某些不法之徒相互勾结,以虚假销售方式套取银行按揭贷款;
二、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名义套取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
三、以个人住房贷款方式参与不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银行债权置换或企业重组;
四、银行信贷人员与企业串谋,所定售的房价水分大,向虚拟借款人或不具备真实购房行为的借款人发放高成数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五、所有借款人均为虚假购房,有些身份和住址不明,有些为外来民工,或由开发商一手包办,或由包工头一手包办;
六、开发商与购房人串通规避零首付的政策限制,将实际售房价提高一定比例后规定在售房合同中,再向购房人出具收到首付款的收据,双方按照售房合同规定的虚假售价,依银行要求的按揭成数办理贷款手续。
⑨ 如何防范假按揭贷款风险
假按揭”的风险防范
坚持发展与管理并重原则,强化风险意识教育。目前,“假按揭”贷款已成为商业银行零售资产业务的主要风险因素之一。商业银行要在积极发展零售按揭业务的同时,坚决克服片面追求业务发展,忽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倾向,坚决扭转“重发展、轻管理”经营思想,把防范“假按揭”贯穿于整个业务经营过程,不断增强防范意识。
深入做好贷前调查工作,防患于未然。一是调查、掌握开发商(企业)的资信状况。很多“假按揭”贷款风险形成的直接原因,就是开发商(企业)资金实力不强,主要是靠通过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资金周转的。因此,商业银行在办理按揭贷款业务时,应严格审查开发商(企业)的资信状况,要选择资质良好、资金实力较强的开发商(企业)合作。二是调查、掌握购房者个人信用状况。商业银行在办理按揭贷款时,要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银监会公布的黑名单等信息资源,核实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记录。三是调查、掌握所开发的楼盘情况。了解、掌握所开发楼盘的单位成本和售价的真实性情况,从源头把控“假按揭”。
严格管理,把好抵押登记关。具体经办支行要认真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要坚持双人经办,抵押登记合同要由经办人员亲自到房地产交易所送件、取件,不得委托借款人或开发商(企业)、销售商办理抵押登记的送件和取件工作。
严格审核,把好按揭贷款真实性关。具体经办支行要直接对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业务,审查是否存在代理购房情况。经办人员必须当面核实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当面签署抵押借款合同,不得由开发商(企业)、销售商代办合同签定及填写手续。
落实责任,抓好贷后管理工作。商业银行要密切关注开发商(企业)经营状况,关注楼盘建设与销售情况,一旦发现楼盘建设与销售出现异常,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要持续关注购房者的相关情况,了解、掌握其经济状况的变化,检查是否存在同一人代缴月供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