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第一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理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的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政府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建造、大修)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发放的优惠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中心内容。新〈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指职工个人贷款,这是从建设性贷款向消费性贷款的转变,是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的重大调整,改变了长期以来重建设、轻消费的观念,有利于改变职工消费结构,使住房消费支出达到职工家庭收入的合理比重,保证国家,单位职工的合理负担;调整房地产市场结构,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达到住宅市场供求平衡和优化结构。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两个限制性条件,一个是对贷款申请人条件的限制,另一个是贷款用途的限制。
1. 贷款申请人必须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具有互助性质的储金,只有按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职工才能享有使用贷款的权利。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进行限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权利,确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强职工督促单位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
2.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使用住房公积金应严格遵循定向使用原则,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融资支持。
以上两个限制性条件的规定,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原则。住房公积金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三、办理贷款的程序
根据本条规定,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次要经过以下程序:职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贷款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一)借款人应首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借款人需要贷款必须提出申请,并以书面形式。同时,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借款人需提供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或协议、担保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资信、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1.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包括借款人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欠缴住房公积金等。
2.借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借款内容。对借款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等申请进行审核,是否符合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4.贷款资信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及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并核实贷款担保情况,包括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情况,对贷款进行审批。对借款人信用情况、无贷款偿还能力或贷款担保不落实,贷款风险较大的,应不予批准发放贷款。对信用良好、贷款担保属实的借款人,给予发放贷款,并确定批准额度,期限、利率等内容。
(三)通知借款申请人。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出具准予贷款的通知,使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能及时办理手续,获得贷款。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不准贷款的原由;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规定了15日的期限。
(四)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依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及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发放贷款,贷款手续必须由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准予贷款通知后,应按《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委托合同》办理贷款程序的规定,办理贷款手续,签订合同,按期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应与审查合格的借口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保证合同),需要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贷款风险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依据《贷款通则》第七条:“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使用中面临的风险及造成的损失,都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安全性原则必须贯穿住房公积金使用全过程,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职工利益。
第二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释义:本条是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规定。
为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条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这既是贷款人的权利,也是申请贷款的前提条件。
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具体到贷款担保,是指为保证贷款债务旅行,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贷款资金损失的风险,由借款人第三人对贷款本息的偿还提供人或物的保障的一种法律措施。当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因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可以通过担保债权的实现来收回贷款本息。
1.担保的意义和作用。由于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在职工离休、退休或有其他情况时必须返还给职工本人,为确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利益不受侵害,在住房公积金使用中,安全性原则成为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作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2. 住房贷款担保的形式。根据《担保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形式。
a. 质押
(1)抵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个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贷款人持有抵押财产的担保权益,当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借款人的财产抵押,借款人为抵押人;以第三人的财产抵押的,第三人是抵押人,对贷款人的抵押权都是一样的。
(2)住房抵押贷款。抵押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担保形式,是实践中一般是以住房特别是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即住房抵押贷款,这种抵押贷款有这样的优势:抵押物和贷款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发生问题对抵押物容易处理,而且抵押物价值也易确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1997年6月1日施行)对住房贷款抵押作了详细规定。
b、质押
贷款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个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C、保证
保证也是贷款担保的另一种重要形式,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归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页释义摘自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农林资源环保局、建设部政策法规局编写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谁来承担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九蜂巢人力资源·9HHR
㈢ 小张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风险,由, 塞翁失马
(1)比喻人因祸得福。(2)形容祸福无常,不能遽下定论。
㈣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查权应该由谁掌握
当前,许多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咨询、审查权交给银行办理,借款申请人与运作管理机构不直接打交道。这种方式使大量繁重的贷款审查工作转嫁给了受托银行,大大减轻了管理机构的工作压力,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十分有益。但是,也存在着值得注意的问题。借款申请人不与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打交道,直接到受托银行咨询、办理业务,致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执行上打了一定折扣。借款申请人对受托银行的不满意,转化为对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的怨言,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形象。同时,也引发了银行个别工作人员、房地产开发商等相互勾结,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生,造成了一定损失。已经判决的北京梁山案就属此类。这一现象存在四个明显硬伤:
一、权责不对等
作为委托贷款,其风险完全由委托人承担,也就是说受托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不同的审查者这对贷款风险的存在与大小,存在着不同的职业判断,这与其所处的位置、个人的专业技能、所受利益的牵连有着直接关系。如果说审查是一种权力的话,那么,承担风险就是一种责任。这种权责分离所带来的结果是,受托银行只有行使的权利,没有承担行使权力所负有的责任;运作管理机构只有承担风险的责任,而没有预防和化解风险所赋予的权利。不符合权责对等的科学管理原则。
二、问题难发现
由于将审查权交给受托银行,申请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不一定见面,造成贷款真正发放给谁,运作管理机构不一定清楚,其中潜藏的问题很难及时发现。有没有银行个别人员与开发商联手造假,假冒他人购房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节省商业项目贷款的利息负担,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难以判断。以前曾经发生过在个人毫不知情,也从未申请过任何贷款的情况下,其名下有莫名其妙的贷款、还款纪录,个人的诚信受到严重侵害。所以,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查权直接交给银行办理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政策遭曲解
受托银行作为商业性银行,其经营宗旨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业务经营中往往以自身利益考虑问题,工作人员虽然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所了解,甚至还很熟悉,但毕竟是受人之托,他们或许没有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和其工作人员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更为熟悉,更为专业。所以,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他们对政策的把握不一定很到位,在一些细节问题上不一定很准确。甚至处于某种考虑,有意无意间会曲解住房公积金政策,给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的社会形象带来消极影响。
四、委托超范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作为非金融机构,将金融业务委托给银行办理是政策所规定的。但是,贷款的审查权不同于贷款合同的签订,审查权是管理过程中资金使用的初步环节,是正常的管理措施,决不是金融业务,它与签订贷款合同是截然不同的两码事,将此混同于金融业务是一种误解。将此委托给银行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委托的范畴。因为作为运作管理机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中心,其本职工作就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运作,而资金使用的审查本身就属于运作业务范畴。把本属于自己分内的基本工作转嫁给他人,自己当起“甩手掌柜”,实质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同时,也违反了《条例》第四章第26条的规定,属于明显的违规操作。
五、退房套现金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部分购房贷款者通过退房套取资金的现象,需引起注意。一般做法是,购房人先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再支付首付款,然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获得资金,随后再办理退房退款。按理说在遇到退房时,房地产开发商应查明所购房屋的资金来源是现款还是贷款。如果属于贷款,则应同时通知贷款人,撤销该房屋的抵押手续,收回贷款。但一些贷款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时,并没有注意这一点,在合作合同中没有与此相关的约定。造成贷款退房时开发商不告知贷款人,也不办理已退房屋的抵押撤销手续,由借款人继续还贷,形成个人退房套现。如果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于利率较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一些单位往往利用个人购房时留下的有关资料,以方便个人为名,集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个人毫不知情却有贷款在身。有些开发商随后办理假退房,有些干脆直接替“借款人”按期还款,从而达到获得较低利率的资金使用成本。这种行为意味着套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违规行为。在个别地方,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的受理权交给银行之机,或者利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于集体办理贷款的做法,名义上为了提供优质服务,代理购房人集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上是盗用购房人名义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问题。
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部门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中,要始终将受理审查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坚决杜绝集体办理贷款的做法,始终坚持面对个人发放贷款,以避免退房骗贷套现行为发生,确保资金按用途使用。
㈤ 小张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风险,由, 鹑衣百结
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无风险。
㈥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什么承担
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企业全体职工的公积金承担风险,也是凭个人信用贷款,不还贷款会计入个人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