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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还贷款的婚房算谁的

发布时间:2021-11-09 11:12:08

⑴ 婚后男方父母贷款买的婚房男方父母还贷款离婚后怎样分配

第一啊,首付款是谁付的,如果是男方夫妇支付的,需要有支付证明,也就是当时款子的汇款单之类的,上面必须有付款人的名字。
第二啊,房产证上面是男方的名字,正常情况下来说,房产证上面只有男方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贷款人的认定上来说是男方和女方。也就是说贷款部分是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的!按照你说的,是父母贷款买的房,且是父母还的款,同样需要提成支付证明,简单的说就是还款账户户名是谁。如果还是男方!那就麻烦了!
如果哪部分能提供支付证明,那么在法律意义上来说,这部分就是男方的私人财产。如果不能提供,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是各占50%

如果离婚协议上面写了财产平分,那肯定就是双方50%了。

这里面不存在有男方父母的比例,你父母的份额是按照馈赠的方式算做男方的比例了!

⑵ 老师们,父母给买的婚房还贷款也是父母两个人还,证上是我一人名字,假如父母离婚是否有权分到这套房

伟大的父母呵。为子女做好一切。他们怎么了,都不会伤害到你。天下父母心呵呵。

⑶ 父母的房子,她们自己还贷款。算男方个人财产吗

亲,这个房子不是男方的,只能算是你父母的财产。女方有没有继承权就看房子是什么时间过户给你的了。只要是离婚之前过户的,都算是双方财产。离婚之后过户的话,就是男方的财产。

⑷ 父母为儿子贷款买的婚房 产权证上是儿子名字 以后的贷款也是父母还的 这算是儿子个人财产吗

名义上是的 但是最终确定财产还要看书谁付的款的比例 你父母拿着缴费单个还款记录也可以去法院收回房产

⑸ 我买房,父母做共同借款人,我还贷款,以后房子归谁。

看房产证上的名字写的谁就是谁的,有的有些有纠纷的,一般是房产证上没有名字但是有还款记录的人,或者反正的人,你这种不存在争议,直接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望采纳

⑹ 婚后我爸妈给我贷款买房子,房贷也是父母还,算夫妻共同财产么

当然,是夫妻共有财产啊,跟谁花钱没关系,跟写谁的名字有关系,跟写了名字的配偶有关系。
关键是你做了房屋所有权证明后,你老婆能不吵着跟你离婚吗?
她会说:你是不信任她,全家人都在防着她,当她是贼。

⑺ 婚前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是我的名字,房子有贷款。但是一直由父母还房贷。请问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属于。

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7)父母给还贷款的婚房算谁的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阿珍与阿军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中,阿珍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

据阿军说,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

阿军认为,在2010年9月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

对此说法,阿珍却有不同意见。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其个人债务,所以是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住房归原告阿军所有,并由原告阿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被告阿珍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不动产物权变更依法登记,有法律效力

二审经办法官表示,在该案中,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阿珍共同拥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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