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业经营性贷款由个人每月还款如何做账
企业经营性贷款由个人每月还款的账务处理是:
1、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2、每月由个人还款:
借: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
3、其他应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应付和暂收款项。指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Ⅱ 公司借银行贷款股东私人账户还款怎么做账务处理
公司借银行贷款股东私人账户还款,如果之前股东在公司有个人借款:
借:银行贷款
贷:其他应收款-股东个人借款
如果之前股东在公司没有借款,而是由股东个人用自己的资金帮公司偿还贷款:
借:银行贷款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代公司归还银行贷款
Ⅲ 个人跟金融公司贷款,还款时公司员工要求给私人账号还款合法吗
个人跟金融公司贷的款,还款时如果要求转入私人账号是不合法的,你也千万不要上当,直接转入他们的公司。免得以后说不清楚。
Ⅳ 银行贷款用个人账户还款怎么办
那就相当于个人垫付的嘛,在其他应收款里面摆账。
Ⅳ 以公司名义贷款,还款为私人账户,可以吗
不可以的,必须是公司账户还款才可以,要不然对方不会承认的
Ⅵ 公司向银行贷款买设备能否用私人账户还款
就是你在哪个银行贷款后用来还这笔贷款的账户,一般要求是贷款银行本行的账户。
Ⅶ 个人企业贷款进私人账户还款怎么做账
您好!
根据字面意思理解:贷款没有汇入企业账户,这笔款用于企业经营时,在增加资产或成本费用的同时,会产生一笔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贷方。还款时企业首先把款项支付给还款自然人,企业账务处理在其他应付款借方,然后还款自然人用这笔款项再去归还银行。
如果我理解有误,欢迎继续探讨。
Ⅷ 公司向个人借款,如何还款
到时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的银行账户直接汇入这个人的账户
手续:1、带上当时你们签定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请补一份吧),合同上要写时借款时间,借款金额,还款时间,一式两份,要加盖公司的公章,还有个人的签名。
2、带上当时个人打款时的凭条复印件或原件(如果没的话,可以用当时公司账记收到款时的银行的入账单的复印件)
然后一同拿去交给当时入款的那个公司账户所在的银行,可以通过开设转账支票,也可以通过开设现金支票,最主要是有上面的那两样东西才行
Ⅸ 公司向个人借款和还款流程
1、个人借款的合同签订
一般来说,企业所需要的款项较为巨大,所以企业向个人借款,不能像平日里打个借条就可以顺利完成的。为了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方便审查,合同签订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流程。
合同签订需要严谨,除了明确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外,借款合同中还必须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企业与个人借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这也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前提。
2、个人借款的合法性
《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个人借款是可以适当提高利率的。这也变相的说明了国家对于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情况,是给予支持的。
3、个人借款的税务问题
只要是取得收益,必然避免不了纳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借款所获得的利息,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这就说明了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其取得的利息性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借款的账务处理
一旦企业向个人进行融资,企业需要将之确认为债务。在这里需要注意一点,我们所说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主要是指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才用到的科目。而企业向个人融资,我们一般记为“其他应付款”,以此来处理。一般情况下,整个账务分为三部分:
(1)企业向个人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2)企业向个人还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贷:银行存款
(3)这里需要注意一下,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税
(9)公司贷款个人账户还款扩展阅读:
公司与老板个人借款的,公司与老板之间形式了债务关系,公司应该以其资产偿还老板的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示范
案例一: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未用于公司经营,公司无需担责。
刘某是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于2016年12月10日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并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借款于2017年12月9日到期后,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是A公司的法人,但王某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刘某是以A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借款,所借款项也并未用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因此该债务是刘某的个人债务,与A公司无关。故,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二: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和法人需共同担责。
李某是B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担任总经理职务。2016年11月25日,李某以个人名义和蔡某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为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蔡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当天,蔡某按照李某要求将借款转入B公司的银行账户。
借款期满后,李某未向蔡某履行还款义务,蔡某遂将李某和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B公司辩称该借款系李某个人债务,与B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结合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用途的说明“因资金周转需要”、蔡某当天借款转入B公司账户等因素综合考虑,借款合同虽以李某个人名义,但李某系公司总经理、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的经营,故B公司的辩称缺乏依据。故最终判决:李某和B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例: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特殊的“主体”,若以个人名义签署借款合同,并非所有的债务均与公司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借款项的用途十分关键,一旦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那么公司将很可能需要和法人共同承担责任。
就目前的实践来说,常有公司法人或负责人为公司的发展而到处借款的案例,对于公司而言,在一定程度上管理或限制好这类“特殊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相反,对于出借人而言,一旦涉及公司法人的借款纠纷,如何确定具有还款义务的主体对于保障自己的利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