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内夫妻一方单独商业贷款,算共同负债吗
婚内夫妻一方单独商业贷款,另一方不同意的话,也贷不了款呀
『贰』 个人信用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如果是婚后,任何一方贷款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两个人共同还债的。
『叁』 夫妻一起贷款买房,一方征信记录不是很好,就是负债有一点高。
夫妻一起贷款买房,一方征信记录不是很好,就是负债有一点高,只要二人正常收入的50%大于每月还贷金额就可以了。
『肆』 夫妻一方贷款算不算共同债务
夫妻在离婚上诉期间一方的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所贷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举证责任由贷款一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可以看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即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说的,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伍』 夫妻双方有一方信用卡负债高 影响另一方房贷申请吗
会。按照已婚人士办理买房贷款的话,银行是需要贷款人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征信报告,要是双方当中有一方个人征信报告出现不良记录,那么房贷申请都将会受到影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夫妻双方在法律上是一个经济实体,商业银行在考察个人信用状况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时,要同时考察贷款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因此,一个家庭良好的信用,也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护。
要是以夫妻双方一方征信没有问题,并以此名义申请房贷也是极大可能会被拒贷。因为你的配偶要是有过信用卡逾期等情况,银行就会怀疑你的家庭还款能力以及信用程度,申请房贷自然也就可能会被拒贷。若是夫妻双方有一方有“连三累六”的逾期记录,那么房贷就一定会被拒贷,另外存在累计六次逾期还款记录同样也是会被拒贷。
所以在办理房贷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到个人的征信记录是否良好,夫妻另一方的征信情况也要考虑在内,因为银行调查贷款人的征信记录是以家庭为单位的。
『陆』 贷款单位信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个人信贷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贷款人能够提交相关证据,用于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个人信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柒』 老公货款夫妻双方签字,老婆征信会不会也显示负债
这个是肯定的,只要是双方人签的字,双方的征信都会显示负债情况,只要一方负债比较高,货款很难通过。
『捌』 男方去银行贷款这笔钱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男方去银行贷款,这笔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到银行贷款,用于个人,或者非法用途的可能性不大,只能是用于家庭生活,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