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名义贷款银行,两人都要审核么
需要。
有两种情况,仅其中一人做借款人(一个人收入就足购偿还月供),另一人仅为借款人配偶。则审核会着重借款人。
如两人均为借款人(两个人收入加起来才购偿还月供),则都会着重审核。
㈡ 银行贷款需要审核夫妻双方的征信报告吗 –
对,银行会审核你们夫妻之间的征信度的。而且双方都要签字的。
㈢ 夫妻买房贷款次贷人在个人征信报告上会有买房贷款记录吗
两个都会看,除非一方借贷
㈣ 贷款主贷人和次贷人的区别
对于贷款主贷人和次贷人的区别是什么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情况下才需要主贷人以及次贷人呢?
有几种情况下会出现主贷人和次贷人:
1、当一方年龄超过60岁的时候,如果需要贷款,那就一定需要一个人去一起贷款,如果是老人需要用钱,那就是老人是主贷人,另外一个是次贷人;
2、当企业或者商业贷款的时候需要自己很大,自己的信贷额度不够的时候,就需要一个人一起贷款,这样2个人的信贷额度就够了,用钱方就是主贷人,而另一位就是次贷人。
以上就是最常见的两种情况,主贷人一般就是指需要用钱的那一方,所以主贷人如果还不起钱了并且找不到人了,这时候恭喜次贷人,银行就会来找你要钱了。
但如果主贷人没有任何问题,按时还款,也没有不良记录,那次贷人基本上不会被银行找,所以如果身边有人想找你帮助做次贷人,一定要考虑清楚了,因为很有可能让你无缘无故的背上一大笔债务而不能翻身。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次贷人需要用钱,但是自己的征信或者其他信息不好,这时候就需要找一个记录良好的人来做主贷人,这样就很容易批款了。
对于主贷人和次贷人的区别就是上述内容,不过在这里奉劝大家一下,不要轻易的帮别人,不管是主贷还是次贷,出了问题,你都跑不了。以上就是我的个人看法与想法,仅供大家参考。
㈤ 夫妻办继贷,女方为次贷人但有另一银行贷款会查到吗
在银行系统里,所有的贷款都是可以查到的。
㈥ 银行贷款夫妻名义去,出示一个人的收入证明够了吗会不会两个人都要审查审批的时候会不会两个人都查
银行贷款夫妻名义去出事一个人的收入证明是。不行的,应该是两个人一起都要审查都要付,所以必须出示两个人的收入证明审批的时候一定会查两个人的,所以尽量把这些都给。考虑进去都给带好,否则没有办法,你都没有能力去。乳房。
㈦ 银行对次贷人的审核严格吗
你好,目前办理房贷的话,银行对次贷人审核也是很严格的,不管是主贷人还是次贷人,一旦出现征信逾期情况,都是很难获得审核通过的,而且也需要查看次贷人的银行流水
㈧ 房贷申请次贷人这种情况能下来吗
1、主贷和次贷在公积金还款上有差别。扣款顺序是:主贷人的基本账户→主贷人的补充公积金账户(如有)→次贷人的基本账户→次贷人的补充公积金账户。
2、不论是不是主贷人,只要共同申请了住房贷款,就有偿还房贷的义务。这和婚后夫妻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一样,婚后他们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3、收入高的,收入稳定的来做主贷人,更容易通过贷款审批。此外,主贷人不要有什么太多的信用不良记录,不然这个贷款审核就可能被卡住。
4、一般主贷人和次贷人各占房产的50%,等于房子有2个房主, 其中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出售,房子是不能上市成交的。
5、如果夫妻一旦离婚,房产判定由离婚后的一方所有,这个时候另一方才可以提出变更住房贷款人的要求,解除自己偿还贷款的义务。如果单方面地认为自己没有参与贷款合同,就不用继续履行偿债的义务,这是对住房贷款极大的误解。
(8)夫妻贷款银行会审核次贷人吗扩展阅读
小高与小顾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不久后,因感情破裂而分手。房子怎么处理,却成了一件麻烦事。近日,上海市嘉定区法院妥善审结了这起房屋纠纷,公平地算清了这笔“感情账””。
2010年,正处于恋爱期间的小高与小顾以12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小高先期支付了26万余元购房首付,并与小顾一同向银行申请了90余万元贷款。
可就在购房后不久,两人却因感情破裂而分手。新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也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小高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该房屋的预告登记虽记载权利人为小高、小顾,共有人及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但双方在预售合同中并未约定共有的性质,该房屋目前也未办理产权登记。
且小高与小顾之间不具有家庭关系,因此认定双方对于共有的性质约定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房屋为小高、小顾双方按份共有。
该房屋购买时,双方为恋爱关系,现双方关系破裂,共有该房屋的基础丧失,因此小高、小顾要求分割房屋的权利义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根据各自的出资额确定。
本案中,从双方出资情况来看,小高对于房屋的贡献大于小顾,且自2011年11月起,房屋贷款均由小高一人偿还,因此确定房屋的权利义务归小高所有,小高应根据出资比例给予小顾相应份额的折价款。
由于该房屋尚有贷款未偿还,故应以房屋价值与贷款余额的差额为基础,考虑双方各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支付的首付款计算出资比例予以分割。小高同意给付的2万2千余元已高于小顾根据出资本金可获得的折价款,因此法院予以照准。
最终,法院判决小高、小顾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的权利、义务由小高享有,贷款由小高归还,小高应向小顾支付房屋折价款2万2千余元。
针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之后又因双方分手而引发的房屋所涉权利、义务分割问题,有几个容易产生误解,需要引起注意的地方。
一、关于双方的共有关系
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以房屋系双方共同共有为由,要求照此方式进行分割。我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上述案例中涉案房屋的预告登记虽为男、女双方共同共有,但双方在预售合同中并未约定共有的性质、房屋直至诉讼时也未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双方对于共有的性质约定不明确,且男、女双方之间不具有家庭关系,因此应认定涉案房屋为双方按份共有。
若已登记为共同共有,但因双方恋爱失败未能实现婚姻关系,购买婚房用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不能实现,可认为共有基础丧失,法院也准予分割。
二、关于分割的对象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都是要求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但是分割房屋产权的前提是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在上述案例中,买受人实际尚未办理产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分割房屋产权,只能对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分割。
即由一方继受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从而可以在今后独立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获得独立的房屋产权。同时合同权利、义务继受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三、关于分割的其他必要条件
当事人往往以为只要男、女双方就分割问题达成共识即可,事实上,对于涉及贷款的房屋,除购房人内部同意分割外,还需要经过抵押权人银行、合同相对方开发商的同意。
在双方共同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一旦对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分割,一方将不再承担还款义务,此时银行需要就另一方的贷款资质进行重新评定。因此法院在案件处理时需要征询银行是否同意由合同继受方独自偿还贷款的意见。
此外,由于分割涉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主体的调整,后续办理房屋产证时也需房产开放商予以配合,因此在案件处理中还应当征询合同相对方即房产开发商的意见。
四、关于折价款的计算
我国《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误区,即认为归还的贷款利息也应当视作出资,但事实上利息并非出资,应视为一种融资成本。
假设双方购买一售价200万的房屋,一方以100万现金形式支付首付,剩余100万由另一方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虽然支付按揭贷款的一方实际需要支出的本息远远不止100万,但在认定双方出资时,仍认为双方各出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