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后夫妻共同贷款买房,离婚后该怎么处理这个房子
离婚后,可以对贷款房子进行估值,根据市场价格,扣除贷款金额与利息后,将剩余金额平分,而后由获得房产一方支付给未获得房产一方。
部分网友在看到这的时候,会有所疑虑,如果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那么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有权利分配这套房子,答案是肯定的,按照新婚姻法规定,只要是婚后购房,即使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依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根据相关法律予以平分。
3、如果遇到无法协议情况下,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在离婚时,法院一般建议夫妻双方能够友好协商对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但如果争议不断,无法协商,那么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与无过错方,那么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有倾向性的照顾养育孩子方与无过错方,也就是说夫妻离婚时,如果女方负责抚养孩子,且无过错,那么在财产分配上,会适当偏向女方。
❷ 夫妻名义贷款买房,先已离婚,要除掉一方,需要哪些手续和材料
一、材料如下: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须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民政档案部门印章);
3、离婚证以及能说明属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
4、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5、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此外,如离婚协议书中未注明原婚姻登记时间,还须提供原结婚证明。
二、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离婚需在房产证上除名的,只需夫妻二人签订协议,明确房子以后归其中一方所有,也不用缴契税。
(2)以夫妻名义贷款买房离婚了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房产证过户办理流程:
一、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
二、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
三、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五、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
六、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
❸ 结婚期间以夫妻双方名义按揭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的应该是两人平均分配.如果男方要求保留住房,那么应该照现在房价的50%,折算成货币形式支付给女方.但是如果双方另有协议的,则可以从其协议.可以自愿按照一定比例分割财产.
❹ 以夫妻名义贷款申请的房贷离婚后债权如何处理呢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这个当然有影响
❺ 以夫妻名义贷款申请的房贷离婚后债权如何处理呢
根据《离婚协议》处置该房地产,权利和义务一并继承,也就是说拿房子的人还贷款。具体做法是凭《离婚协议》、您自己的收入证明、原贷款合同等先行至原贷款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待该贷款审批通过,银行会指派专人协助您一起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❻ 夫妻共同贷款买房,离婚后要怎么办
(1)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所以尚未还清的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所以双方必须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
(2)如果两个人感情破裂,离婚了,该负债仍然需要夫妻共同来偿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也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
(3)如果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其配偶追偿。未获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代偿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也就是说,对外或者说对于银行来说,债务人仍然是双方,银行可以向任何一方进行追偿。但是夫妻内部是可以约定房产归属以及债务如何分担的,但仅在夫妻双方之间生效,不可以对抗债权人,如果银行向约定不用分担债务的一方主张了债权后,该方可以向另外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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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夫妻名义贷款买房,现已离婚,要除掉一方,需要哪些手续和材料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区分为2种情况: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双方结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规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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