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子是父母付的首付贷款买的,也登记在父母名下,但是贷款都是我跟我老婆还的,是一直以父母的名义去还,
如果是继承的话,你和其他的兄妹是同等继承的,但是你说到贷款是你和你老婆还的,这在法律上是继承可以比例大些。你想证明贷款是你还的其实很简单,你每个月从你的账户转账到你父母的还贷款的账户上就可以证明了
B. 房子是我买的,但是写在父亲的名下,按揭贷款还款都是我本人现在能不
这要看你所在的省份了,你买的房子在还没有还清按揭贷款前出售,把你的按揭转给买主,这叫做转按揭,转按揭在有的城市已被禁止(例如上海)。它的意思是,你必须先把原来贷款的15万还清,然后出售,由卖方再贷款。
如果你所在的地区允许转按揭,那要看你的房子市场价是否值40万,你们是父子之间买卖,银行审核起来可能会更仔细些。就怕你不当套现,即恶意提高房价。
即使这笔交易做成了,你也如愿获得套现(可能不到10万,过户需交各项税款),但另一件事还应引起你的注意,过户后,该房产在法律上就属于你父亲,你如有兄弟姐妹,将来会不会引起产权纠纷?还有下次你想把房产重新过户到你的名下,你还得缴纳各项税款。
C. 现在的房子是我的名字,现在打算结婚可是还有贷款但是房子是父母住也是他们还,要是万一离婚了算共同财产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为保险起见,最好还是签定婚前财产约定~!
D. 房子是我的名字,但是由父母还贷款,如果离婚,房子要分割吗
房子如果是婚前买的,就是你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买的,就是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分割的。不知道你跟你父母签订了什么协议,是借款协议还是赠与协议,如果是借款协议,上面没有你老婆的名字,一般法院很难采信。如果是赠与协议,而且上面明确是对你一个人的赠与,那么父母的那部分钱,是你的个人财产。
E. 你好,我母亲名下有一套房子,是按揭房,按揭时是我父母双方...
你好,你现在要过户的话只能走继承的途径,你母亲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如有需要,可以携带房产证、父母的结婚证、家里人的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到所详谈。
F. 我现在想办贷款,但是房子是父母的名字,银行提示我父母的年纪过了60无法抵押,现在想过户到我名下,
用你父母的房产作为抵押,以你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你自己作为主借款人,这种抵押是可以办理的,建议考虑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 光大银行 民生银行等,关键是作为抵押物的房产面积大小 所处地段 房龄以及你个人收入状况等因素。
无需办理过户,如果现在办理,只能赠与,手续费大概是房产评估价的4%。
G. 房产证写父母的名字但是贷款是子女可以吗
房产证可以写父母的名字,但也必须写贷款人的名字。即出三本房产证,父母各一本,贷款人一本。
1、如果是以父母的名义买,直接办子女的房产证是不可以的;
2、可以办完父母名字的房产证后,父母再赠与给子女就可以了。
3、办理赠与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赠与人身份证、户口本注意:赠与人已婚的,夫妻双方要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未婚的,要带身份证、户口本、单身证明。
(2)、受赠人带身份证、户口本,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
(3)、房屋产权证、土地证。
(4)、赠与合同。
(5)、赠与双方本人到公证处。
H. 房子是我买的,合同上签的也是我的名字,但是我想以父母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可以吗求助
要看你签订的合同是什么合同,如果是房管局备案的合同,肯定不行,因为所有人必须是贷款人。
如果只是和房主、中介草签的协议性合同,还没有在房管局备案,是可以得,签订房管局备案合同的时候写成你父母的名字就可以了,但是房产证上也是你父母的名字,理论上和你没有任何关系。
不知道你是否明白了。
I. 婚前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是我的名字,房子有贷款。但是一直由父母还房贷。请问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属于。
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9)房子在我名下但贷款是父母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阿珍与阿军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中,阿珍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
据阿军说,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
阿军认为,在2010年9月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
对此说法,阿珍却有不同意见。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其个人债务,所以是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住房归原告阿军所有,并由原告阿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被告阿珍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不动产物权变更依法登记,有法律效力
二审经办法官表示,在该案中,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阿珍共同拥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