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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父母出资在一人名下贷款买房

发布时间:2021-12-18 09:05:16

⑴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后房产归属问题

回答:
1: 你说的房产证和产权证其实是一回事. 房产证应该是男方的名字,因为你的首期发票是男方的名字, 不过因为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都是两个人的名字,可以办产权共有!属于共同财产.

2: 要是写两个人的名字,就是共有财产,但在产权证上有预先约定共有份额.比如 各占产权的50% 离婚时当然也是按这个约定的比例分配.(实际上也有根据实情法院给予判决,比如孩子的抚养,还有象你说的开始的钱都是女方支付,当然,这些要有足够的证据.) 产权共有的户主和共有人没有太大的区别,如果协商不能达到一致.谁也别想动这个房子,哪怕一方只有1% 的产权,他也有权利参与房产的处理!

3: 如果分割,肯定是按分割时的市场价格来评估. 由你们对产权的约定份额或者双方实际支付的数额(这个也是需要证据) 来决定双方的分配比例.比如一套20万的房子.一方支付了60%. 等到分割时.房子的评估价格(由专业权威机构评估) 是50万.那这一方也应该分到50万的60%

4: 还是刚才说的,.这要看你贷款多少,男方实际支付多少.总不能说一套20万的房子,只贷款2万(是一种假设) 而首付18万都是由女方支付.他也要得到一般财产.那是不可能的.所以你们在办理产权共有之前就要计算好这个比例

5: 只要女方能说服男方,.夫妻之间的更名是很简单的,而且没有什么费用, 但要说明的是: 即使男方同意全部变更到女方名下.那这房子仍然是夫妻共有财产. 唯一的方法是在结婚时做婚前财产公证.那样,离婚时被公证的部分不参与分割!

就你说的情况,双方能友善协商最好. 实在不行.就尽快搜集女方对该房支出的相关证据.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⑵ 婚前父母出资按揭买房,婚后办理房产证,并写两个人名字,未来怎么算

以产权登记确定所有权人,既然产权登记为共有或共同财产了,原则上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但父母的出资(在你父母提出主张时)可以按债权债务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⑶ 婚前父母出首付贷款买房,离婚怎么办

一.如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一方所有,可以进行协议处理;不能进行协议处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⑷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否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1】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

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⑸ 如果男方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房子是贷款买房还房贷每月还房贷得),婚后男方可以将

离婚财产化分有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之分,前者归一方所有,后者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使有你名,你需要承担还房贷

⑹ 婚前由一方父母出首付买房,购房合同登记在一方名下,由一方公积金贷款,婚后房产证写两人的名字,房产如

你俩平分,名字写好的

⑺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全款购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如果产权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⑻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首付买房。登记男方名下。 婚后也是男方个还贷。是否离婚要算共同还贷。不能算个人的

是的,算共同还贷。
如果要提供,可以提供证明,证明婚后自己还贷部分是用个人财产偿还。
如果不能证明婚后还贷部分是用个人财产偿还的话,就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部分,就应当认定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还贷,不需要考虑还贷资金来源于哪一方的收入。
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还贷问题没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

相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⑼ 婚前由男方父母出钱全款买房并取得产权证,但写的是女方自己的名字,如果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根据《合同法》赠与的规定,该房屋是婚前男方父母对女方的一种赠与行为。因为房屋购买并取得产权证实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产权证明上写得是女方自己的名字,所以,可以认为这是婚前男方父母对女方的财产赠予行为,也就是说房产就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9)婚前一方父母出资在一人名下贷款买房扩展阅读

原文案例:

婚房是双方大人买的,结婚后,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为了哄老婆开心,老公说,要么房子就登记到一个人名下好了。

之后,老公和老婆还正儿八经办了过户手续,房子归到老婆一人名下。两年后,妻子起诉离婚,丈夫面临人财两空……

这是杭州建德市人民法院刚刚调解好的一起离婚纠纷。

不少人看了以后,都纳了闷:说好的婚后共同财产,怎么就变成个人财产了,还得花这么多精力才能解决。

事出何因?又当何解?

两家合资买的婚房

吵了一架后丈夫说房子归你独有

这是一对年轻的小夫妻。男方1991年生,女方1988年生,2014年结婚。

当时结婚的婚房是双方大人买的,男方大人出了70万,一辈子的积蓄倾囊而出。女方大人出资10万元。

80万元在建德市区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父母们把房屋产权登记在小俩口名下,系他们夫妻共同所有。

大概是因为年纪太轻,小俩口婚后感情并不好,常常吵闹。

2015年12月,两人又吵了起来,女方一气之下说,离婚算的。

男方一想,这闹得也太大了吧。为了挽回婚姻,让老婆消消火,男方跟女方说,要么房屋归你独有。

两人感情并没有好转还是离婚了

房子到底归谁

“房屋归女方独有”,两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并在未通知父母的情况下去房屋管理部门办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也就是说,房子从两人共有变成了老婆一人独有。

但是,双方的感情并没有因此而好转。

2016年,女方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当时她已经有了身孕,法官认为双方有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弥合的可能性,驳回了女方起诉。

今年6月,女方再次来到法院,还是为了和丈夫离婚,离婚的态度十分坚决。女方说两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漠,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且孩子由自己抚养。他们的孩子还未满周岁,尚在哺乳期。

男方不同意离婚,说自己没有不良嗜好,两人间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矛盾。

承办法官深入了解后,发现房子是双方最大的梗。

而男方大人一听说,他们出资70万的房子现在归了女方一人所有,女方还提出了离婚,痛心疾首,“人财两空,人财两空呐”。

几经周折

男方给女方45万元拿到房子

根据《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本案中双方作出书面夫妻财产约定,约定房屋归属女方一人所有,系双方自愿,也无证据表明附加条件,应为合法有效。

也就是说,如果女方执意要离婚,房子也不纳入谈判,男人确实有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局面。

好在女人也是善良的人。她说,只要男方同意离婚,房子可以再谈的。

本着调解协商解决家事案件的工作原则,考虑双方家庭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先后组织了4次调解,最终双方自愿离婚。

孩子由女方抚养,房屋归男方所有,但男方需在三个月内给女方房屋款45万元,款项付清后办理过户手续,若违约,违约方再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

建德的房子在这数年里涨幅并不大,2014年80万买进的,现在市场价格大约在100万元左右,考虑到当初男方大人出资多,也考虑到小俩口婚后有了重新协议,所以最后调解的基础基本上还是房子一人一半。

两个吵吵闹闹的冤家终于平和地分开了。

涨知识+

不是说婚姻期间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什么情况下会算个人所有

这则新闻让编辑部里也炸开了锅。不是说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老公老婆,谁赚的多,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则新闻里男方把房产划归到女方名下,当时女方还是他老婆,难道这就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了。

这就牵涉到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姻财产分割这两个法律问题。

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柯直说,哪怕婚姻关系内,也可以有个人独有的财产。

就像本案例。双方大人出资买房是在小夫妻结婚登记之后,又登记在小两口名下,那么房产属于夫妻共有。

如果双方大人出资是在小俩口登记之前,那么又另当别论了,即便,房产证是做在小俩口名下,也就是说男方女方名字都在上面,但是他们俩拥有的房产份额也是不一样的,根据各自大人出资份额来。比如像本案,男方大人出资70万,女方大人出资10万,那么两人如果要离婚,各自所有的份额,男方是7∕8,女方是1∕8。这在法律上叫“按份共有”。

问题回到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怎么再分割财产。

像本案中,男方跟女方说,房子归你独有。其实从法律上来说,就是男方把自己所拥有的这套房产的1∕2份额“赠与”女方。

赠与合同是实践性,而非承诺性的。不是口头说说,或者夫妻两个自己写个协议就能有效的。必须通过“房产过户”或者“婚内财产约定公证”这两种法定手续才能正式“生效”。这对小夫妻直接办了过户,那么尽管当时他们仍旧是夫妻,但是房子就是算女方一人独有了。一旦离婚,房产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小编还要更进一步,那么存款呢?也能赠与吗?

答案是肯定的,比如夫妻约定好了,家里所有存款中的100万归女方一人所有,那么该约定经过公证,还要再履行一道程序,就是钱从男人的账户划归到女方账户。那么这个时候,在女方账户里比如有好几百万,但是其中100万有过约定的,就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了。赠与完成。

婚姻不是儿戏

房屋加减名字、房屋产权约定

都需要谨慎再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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