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夫妻贷款离婚后能一方承担吗
按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❷ 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证据需要从两个方面掌握。一个是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刻意区分还贷的资金来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没有反证推翻,一方无须提供特别的证据来证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实践中有些错误认识,即认为夫妻一方还贷时应当保留银行的转账记录,其实这并无实质意义,无论是以哪一方的名字偿还的贷款,只要还贷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均属于共同还贷。因为夫妻双方的分工协作不同,即使女方为全职主妇,但在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家务的操持付出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如果恪守以谁的名义偿还的贷款,以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明依据的话,无疑对于女方是不公平的。
❸ 怎么证明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没有特别证明所有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呀,干嘛要证明。
❹ 请问女方如何举证未动用婚内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首先,你需要就你对贷款是否知情进行举证,如果是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伪造签名可以通过笔迹鉴定举证。其次,如果贷款确实是你自己签的字,那就需要根据贷款的用途来证明贷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❺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下夫妻生活中的支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
1.“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始终坚持由夫妻中的举债方承担证明责任,夫妻中的非举债方不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举债为共同债务即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因为只有举债人自己才最为清楚和了解举债的用途,也最容易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非其有故意隐瞒借款用途的别有用心。如果让对借款不知情的夫妻非举债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既不现实,也很难完成。
2.如果夫妻中的非举债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约定财产分别制度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或者债权人知道该债务属于非法债务(如赌资、进行非法经营等),则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3.还要注意保护无过错的善意债权人。至于何为“无过错的善意”,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无过错的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也理应得到保护。
❻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和举证
一、债权人提起诉讼时举债人夫妻已经离婚的。
夫或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债权人以已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两方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屡有发生。在这类案件中通常牵涉到对两则法律条款的理解。
1、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需要债权人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前半部分内容: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意味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作为原告必须对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侧重于原告方。首先就债权人方面,法院可以要求其说明所借款项的来源、借款过程、支付方式、用途及还款情况、催讨情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并视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除此之外,还可能由原告承担“有理由相信借款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的举证义务。其次如果借款当时借款人或其家庭已经负债累累,则不论借款金额大小,均应由债权人负举证义务。一般对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借贷,应持合理怀疑态度,对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借贷,持合理怀疑的原因主要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举债人借款是为供个人挥霍依然出借的,特别当债权人系举债人的亲戚朋友时。二是借款发生时,举债人长期不尽家庭义务,甚至与配偶分居。
2. 举证责任分配给举债人,需要举债人证明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则意味着,当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时法律即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得到很大减轻。举债人配偶若以存在两种法定除外情形为抗辩理由的,则依法承担举证责任。若以债务非为夫妻共同生活目的或该利益未被夫妻所共享为抗辩理由的,则应对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举债人将借款用于赌博、购买毒品,或者尽管借款数额较大,但彼时家庭生活未因此受益,或者举债时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举债显属为夫妻一方个人所使用。现实生活中该两种除外情形是比较罕见的,举债人的配偶通常难以举证证明符合“除外”之规定,不得不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小额借贷,一般宜认定为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举债人配偶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但有证据证明借款系借款人自己挥霍使用的除外。提供该证据的主要义务方为举债人配偶,同时参考举债人关于借款目的的陈述。
二、债权人提起诉讼时举债人夫妻尚未离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务性质的证明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该规定更多的是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角度出发,为维护交易安全所作的利益衡量。但任何权利的保护均有法律限度。如简单、机械地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一概认定为共同债务,不仅对非举债的夫妻一方的利益严重失衡,亦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旨。为平等保护债权人和非举债的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衡平,当非举债的夫妻一方举证证明该债务为非法债务、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排除非举债的夫妻一方的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到案件,非举债的夫妻一方举证证明夫妻生活状态,财产混同状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