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贷款银行发下传票对子女构成什么威胁
不可以贷款和分期这些
2. 父母住房,儿女贷款问题
1、如果父母现在没有住房,且已经退休,初次购买商品房时(房本名字为父母一方的),可否由儿女贷款?
可以贷,儿女为主贷人,房本上就是儿女的名,可以一起写上你父母的名。
2、儿女已结婚,若以家庭为单位的话是不是就属于两个家庭了,即使儿女现在有一套住房,父母购房应该也不属于儿女的第二套住房了吧?
要看你户口了,签出了,父母购房算第一套,但是不能以儿女为主贷人哦,你家的情况我觉得要儿女为主贷人才能贷到款。
3、现儿女已有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可以由儿女贷款(按揭贷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父母所购商品房是否属于儿女的第二套住房?
如果还是要贷公积金,就算第二套,不多的话可以先把上回公积金还清,这样就算第一套了。
4、第二套住房的界定是以贷款人(户)为依据还是以购房人(户)为依据呢?
其实主贷人就是购房人了,参贷人要和主贷人在一个本上的。
补:不可以的,房产证一定要写主贷人的名字,而你父母的情况应该做不成主贷人。
3. 父母欠银行贷款不还,子女会受到哪些影响
父母欠银行贷款不能归还,属于个人行为,对其子女贷款、上学、就业、参军等没有影响。但欠债人子女在继承遗产时,必须先偿清债务,才能继承遗产。
贷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将会产生的后果:
1、首先银行会不断电话催收贷款,电话无果则工作人员直接上门拜访;
2、直接从贷款人在贷款银行的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并冻结该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3、如果贷款人有抵押担保物在银行,银行有权通过合法途径拍卖处理抵押担保物;
4、如果该笔贷款有担保人的,银行有权向担保人追索贷款本息及相应费用;
5、经催收后无果的,银行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保全银行贷款本息。
6、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贷款人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封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8、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3)父母威胁儿女贷款扩展阅读:
修订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4. 父母贷款时流水不够用自己儿女的,这种情况下儿女要承担什么责任
引言:可能在购买黄色或者是购买测试的话,由于自己的资金不够就需要进行贷款。那么如果父母贷款的时候流水不够用,自己儿女的这种情况下,儿女要承担什么责任呢?通过查验相关的资料能够了解到首先父母和自己的儿女都是共同的合伙人,而且是需要流水账的。如果以父母的名义购买的话,就需要查阅父母的流水账,父母作为共同的还款人是具有和自己一样的借款约束的条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借款人需要满足条件,首先就是需要户口以及有效居住的身份,其实就是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而且是良好的。在这里小编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了解到以下的情况,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问题。
咨询父母
这个时候毕竟父母贷款可能就是为了给孩子买房子,妈妈也会用自己的个人信息来进行登记。这个时候孩子也是有义务进行还款的,因为本身就是出于亲情。然后父母想要孩子能够有一个更好的生活,但是从能力上来说还是不能够达到全款购房。
5. 父母贷款对子女有影响么
正常情况下,父母的负债跟孩子没有太大关系,但从本质上来说,肯定会影响孩子的生活水准。如果父母欠款不还,逾期时间过长,被强制执行后还不还款,成为失信被执行人,那么,子女的入学会受到影响。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子女不能就读收费高的私立学校,毕竟一边自己欠着钱,一边又给自己子女花不少钱,对于债权人而言,有点可恨。如果其子女一直在公立学校读书,那没啥影响~
6. 父母欠银行贷款还不出,子女要受牵连吗
以一个真实的案例来现身说法吧:
年过50的老叶家住南安市溪美街道,和张某是多年的朋友。2010年11月6日,老叶向张某借了5万元,之后仅偿还4万元,尚余1万元未还。
2011年,老叶不幸去世,留下两个儿子——叶某松和叶某强,均已成年。张某立刻找到叶家兄弟催讨其父所欠债务,“你父亲生前欠我1万元,现在他去世了,这笔债务应当由你们做儿子的还”。
面对张某的催债,两兄弟认为这笔债不该由他们偿还,始终对张某置之不理。于是,张某便一纸诉状将两兄弟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偿还叶某生前所欠债务。
最后,经过南安市人民法院美林法庭审理,自认为有理的张某却败诉了。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老叶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但债务人老叶已死亡,而叶家两兄弟明确表示放弃对其父遗产的继承,张某也未能举证证明两兄弟继承其父的遗产,故两被告无需对其父生前借款承担清偿义务,遂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的张某对此表示十分不解。
对于张某的疑问,主审法官解释说,传统上“父债子还”是指父亲所欠下的债务由子女去偿还,但在现代法制社会,这种传统未必正确。在法律上,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债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除非子女继承父亲的遗产,否则父债与子女无关。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此可见,若继承人接受遗产,就应当在继承遗产的限额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若未继承遗产,借贷关系仅存在老叶和张某之间,故“父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